省法制办:四川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2015-12-31 10:10:31
     

四川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重大决策未经公众参与 将追责行政首长

本报讯(记者 梅戈飞)昨(30)日,省法制办网站公布了《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草案代拟稿)》(下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征集时间于2016年1月31日截止。《草案》规定,在重大行政决策中,出现未按规定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等情形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应当终身追究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终身追究责任。

重大决策经五道关

《草案》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制度,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并详细列举了上述程序中应当追究情形,并明确提出将“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其中,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未按规定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决策建议的;未按规定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未按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未按规定举行听证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草案》,重大行政决策若未按照规定在政府网站、报纸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开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的,也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种情形倒查责任

《草案》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责任倒查机制,明确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启动调查程序: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控告、检举、投诉重大行政决策存在违法违规事实的;监督机关、上级行政部门要求或者建议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其他追究责任的情形。

县级以上监察机关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种情形减免责任

根据《草案》,在重大行政决策中,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重大行政决策参与者对违法违规决策持反对或保留意见,经查证属实的;执行上级机关决定、命令,或者上级机关改变或者撤销本级行政机关的决定从而导致决策失误的;因改革试点需要,经法定程序并报上级机关批准或者备案,造成决策失误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的情形。

按照规定终身追责

《草案》规定,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案起草、决策、执行和监督中,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身追究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终身追究责任。《草案》中还明确了对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论证、风险评估的中介组织、专家等非行政人员的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