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老人因车祸去世 堂弟非“近亲属”能否索赔

  
2023-06-16 15:59:57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五保”老人深夜遭遇车祸死亡,其堂弟向法院起诉索要堂哥死亡赔偿金,却被事故责任人及保险公司以非“近亲属”为由,提出堂弟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法院将如何认定?该案经成都市新津区法院一审、成都中院二审,于近日迎来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堂兄弟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稳定的家庭生活关系,这种特殊扶养关系和家庭关系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维护社会和谐的要求,理应受到保护和承认。
  
  五分钟三车碾压
  
  老人当场死亡

  
  2022年3月31日0时13分许,彭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面包车由新津往邛崃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新津区安西镇文昌苑小区323号门前路段时,因观察不够,撞上了车道内的黄某甲,黄某甲当场受伤倒地。发现有人员受伤、车辆受损后,彭某没有及时停下来施救,而是选择驾车逃逸。
  
  彭某刚驾车离开不久,付某驾驶小轿车从已经倒地的黄某甲身上碾过。0时18分许,黄某甲又被王某驾驶的小轿车撞上,并被拖行至路口超市外停下。接连遭遇三次撞击碾压后,黄某甲当场死亡。
  
  当天上午10时许,彭某主动向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十四分局(即新津交警大队)投案自首。新津交警大队认定,彭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付某、王某及死者黄某甲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黄某甲死亡后,其堂弟黄某乙于2022年4月14日将其遗体交殡仪馆进行火化,随后进行安葬。
  
  2022年9月28日,彭某被移送至新津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并于当日被新津区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彭某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调查,并向死者家属黄某乙等人真诚道歉,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
  
  新津区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查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系彭某直接造成还是因其逃逸行为所致。新津交警大队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在不考虑彭某肇事逃逸的情况下,其应当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今年1月3日,新津区检察院以逃逸致人死亡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对彭某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堂弟起诉索赔
  
  主体资格被质疑

  
  在得到彭某的赔偿后,黄某乙将付某、王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新津区法院,要求4名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黄某甲死亡赔偿责任。
  
  庭审中,付某、王某均对事故的发生与责任划分没有异议,但王某的车辆仅投保交强险,未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两家保险公司都对事故的发生与责任划分没有异议,但认为黄某乙主张的丧葬费标准有误,同时认为黄某乙与受害人黄某甲并非近亲属,不具有主张保险赔偿的法定权利,而且黄某乙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
  
  存在事实上的扶养
  
  法律保护承认这种关系

  
  法院查明,1953年出生的黄某甲年幼时因父母去世,被亲叔叔(黄某乙的父亲)接到自己家中,对其抚养、照顾,并与家人一起生活。黄某甲一生未婚未育,并于2012年被确定为五保户,民政部门按月向其支付生活补助费用。2012年4月16日,黄某乙作为监护人,黄某甲作为被监护人,签订《五保户监护供养协议》,约定黄某乙负责黄某甲的吃穿住行、丧葬费用,以及生病住院期间的护理。即便2014年黄某甲搬到五保户(特困户)集中居住点生活,黄某乙也一直坚持向其提供大米、油、蔬菜和零用钱等。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及黄某甲黄某乙签订的《五保户监护供养协议》约定,黄某乙有权主张丧葬费。虽然黄某乙不属于黄某甲的近亲属,但是黄某甲自小父母去世,未婚,也无子女和兄弟姐妹,幼年便由黄某乙的父母抚养,与黄某乙一起生活长达几十年,双方早已互视为家庭成员,堂兄弟间事实上已形成了稳定的家庭生活关系。这种堂兄弟组成的特殊扶养关系和家庭关系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维护社会和谐的要求,理应保护和承认这种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和家庭成员利益关系,不能简单以“近亲属”的局限性来否定黄某乙为扶养堂兄黄某甲投入的财力和情感付出。
  
  经过审理,新津区法院依法判决付某、王某车辆投保保险公司分别向黄某乙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72198元。一审判决后,两保险公司以黄某乙不属于法律规定上的黄某甲近亲属、不具备合法的赔偿请求权为由,上诉至成都中院。成都中院经过二审,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该案一审主审法官代宏表示,虽然《民法典》规定,近亲属有权主张被侵权人的死亡赔偿金,但其立法本意并非局限于“近亲属”这个关系对象,而是在于近亲属与被侵权人从物质到精神层面均具有紧密联系,被侵权人的死亡对近亲属造成的损害最为显着和直接。所以,当存在被侵权人无近亲属的情况下,不能仅仅局限于“近亲属”这个关系对象,还应当考虑是否存在与被侵权人在生活中产生紧密联系的关系对象。
  
  本案中被侵权人与堂弟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稳定的家庭生活关系,这种堂兄弟组成的特殊扶养关系和家庭关系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维护社会和谐的要求,理应保护和承认这种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和家庭成员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