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孙燕姿”爆火出圈,多首翻唱歌曲播放量破百万 专家:“AI 歌手”或涉嫌多项侵权

  
2023-05-17 10:40:37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欣璐
  
  你听“AI孙燕姿”唱歌了吗?近段时间,网上最火的歌手非“AI孙燕姿”莫属。在相关平台上,你可以听到“AI孙燕姿”翻唱的各类单曲,比如《我记得》《发如雪》《大城小爱》等,独特的音色与唱腔,受到大量网友的喜爱。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是孙燕姿本人演唱的歌曲,而是在AI技术的帮助之下,对孙燕姿的声音数据进行训练得到模型,进而通过模型推理最终实现声音替换。
  
  实际上,利用AI技术实现歌曲翻唱的背后,隐藏着多项侵权风险。西南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徐兴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相关行为人涉嫌侵犯明星的姓名权、肖像权及音乐作品词、曲作者的着作权。
  
  “AI歌手”轻松驾驭各类曲风
  

  不久前,一个话题在社交媒体走红并被推上了热搜——“AI技术出来后第一个失业的将是歌手”。记者通过对某平台内容的梳理发现,当前较为热门的“歌手”不只是“AI孙燕姿”,还有网友上传了“AI周杰伦”“AI邓紫棋”“AI许嵩”等歌手的歌曲,被翻唱的歌曲类型从影视原着歌曲到流行歌曲、网络歌曲,甚至还有民歌、童谣、动漫主题曲等众多类型,其中有不少播放量均已突破百万。这些“AI歌手”可轻松驾驭各类曲风,且每天都有数十首“歌曲”面世。
  
  “AI歌手”是如何完成声音的学习和替换的呢?这涉及一个名为“So-VITS-SVC”的开源项目。记者从网站Github(软件项目托管平台)的“So-VITS-SVC”项目介绍中了解到,首先要对相关声音数据进行预处理,得到音频数据集。然后,用所得到的数据集训练模型。得到模型后,提供一个输入源歌声,使用模型进行推理并完成替换。项目页则对具体的音频数据集、训练过程、设置参数进行了详细介绍。
  
  据官网介绍,“So-VITS-SVC”只是歌声转换领域的一个项目,已正式停止维护并存档。“So-VITS-SVC”是一个开源的离线项目,项目完全脱机运行,无法收集任何用户信息或获取用户输入数据。同时,该项目的所有开发人员和维护人员(以下简称贡献者)对该项目没有控制权,从未向任何组织或个人提供过任何形式的帮助,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集提取、数据集处理、计算支持、培训支持、推断等。该项目的参与者不知道用户使用该项目的目的。因此,所有基于该项目训练的人工智能模型和合成音频与该项目的贡献者无关,由此产生的所有问题应由用户承担。
  
  “AI歌手”涉及两方面法律问题
  
  “‘AI歌手’是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以假乱真,合成高度逼真、难以甄别的声音。其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两个方面,一个是深度合成类技术带来的,我国《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等,而声音不属于前述保护类型之一,音色本身并不构成作品,不受我国《着作权法》保护,但是在《商标法》的规定当中,声音是可以作为商标来受到保护的,但如果声音并没有注册商标的话,就难以作为商标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徐兴祥说,但是,仿冒伪造利用他人声音的行为,都可能给声音主体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造成损害,这个虚拟歌手提到了明星的具体人名,对明星的姓名权就是一种侵权。同时,“AI孙燕姿”在发布的《发如雪》视频中,将孙燕姿的肖像在视频中进行了使用,该行为涉嫌侵犯明星的肖像权。虽然《民法典》规定“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属于合理使用,但网上发布歌曲的行为不属于个人学习,也不属于艺术欣赏等范围,故不能落入合理使用范围。
  
  另一方面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着作权保护领域。《着作权法》中提到,如不属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或者公共领域的歌曲都需要取得歌曲权利人授权。我国《着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情形进行了有限列举,仅仅“不商用”难以判断是否侵权,只有具体情况符合《着作权法》列举的合理使用情形才可规避侵权风险。没有经过授权的AI歌手,或涉及侵犯相关歌手姓名权及商业声誉以及侵犯了原词曲着作人录音制作者的合法权益,《着作权法》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着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平台标注了AI作品就能免责吗?
  
  前不久,某视频平台更新规范——在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时,发布者应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显着标识,帮助其他用户区分虚拟与现实,同时禁止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创作、发布侵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肖像权、知识产权等。一经发现,平台将严格处罚。
  
  徐兴祥表示:“一些平台在推送过程中,会在信息流、视频详情页等部分添加‘此内容由AI生成’的告知标签,但是添加这种标签并非一定免责。因为AI生成的内容,只有经过着作权人许可才不构成侵权,如果未经着作权人许可,AI生成的内容同样是侵权的作品,既然是侵权的作品,平台便不得推送,若推送,平台同样有过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作品上传到短视频社交软件等平台意味着对外公开,能够在社会上流传,这种行为恐怕不能被认为是合理使用,仍会构成侵权。”
  
  新闻多一点
  
  今年4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提供聊天和文本、图像、声音生成等服务的组织和个人,要承担该产品生成内容生产者的责任;发现、知悉生成的文本、图片、声音、视频等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不符合《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要求时,应当采取措施,停止生成,防止危害持续。这份征求意见稿已经于5月10日结束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