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患癌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如何平衡罪犯健康权与执法公正? 直面争议“监狱+检察”以四方同堂论证破局

  
2023-04-25 13:57:07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赵文
  
  服刑期间,罪犯查出身患癌症,家属与罪犯希望采取放化疗手段治疗,从而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罪犯与家属是否有治疗方案的选择权?面对罪犯与家属的暂予监外申请,监狱如何在保障罪犯身体健康权与执法公平公正中找到契合点?社区矫正机构又将如何有效落实涉毒类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的监管?近日,四川省女子监狱(以下简称省女监)、成都市检察院通过对罪犯石某暂予监外执行案进行“四方同堂”公开听证,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
  
  ■ 查出癌症 女犯与家属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郑警官,我的暂予监外执行现在办到了哪一步啊?”刚从省女监医院就诊回到监区的石某向监区刑罚执行管教郑雪梅询问了自己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进度。
  
  一张鹅蛋脸,一双大眼睛,很难让人第一眼就将37岁的石某与毒贩联系起来。石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2021年被送入省女监服刑。“服刑以来,她遵纪守法,认罪悔罪态度比较好,也积极参加监狱的文化学习。”郑雪梅向记者介绍了石某的服刑表现。
  
  2022年11月,石某因身体不适到省女监医院就诊。“经过检查和我们的综合判断,认为其有癌变可能。”省女监医院副院长苗宇回忆。随后,石某被送到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四川省司法警官总医院进行进一步检查和治疗。经过一系列检查,石某被确诊为癌症。
  
  因此,石某母亲向省女监提交了对石某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申请,随后,省女监委托四川省司法警官总医院对石某开展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
  
  四川省司法警官总医院对石某病情作出诊断,认为石某目前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的描述,即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治疗期间,石某和家人不愿只采用手术治疗方案,希望采用放化疗手段进行治疗。
  
  “石某的病情一般情况下即便进行了手术,也需进一步放化疗治疗,而目前我省监狱系统的医院不具备放化疗条件。”苗宇说,确诊后,石某一直在四川司法警官总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直到今年1月中旬才出院回到监区。回到省女子监狱后,石某会定期到监狱医院就诊。
  
  ■ 争议出现 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是否系正常诉求
  
  省女监刑罚执行科科长周赟告诉记者,根据司法部《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办理需要至少7个环节。“整个流程和每一个环节都有严格的要求。”周赟说。
  
  首先,如果罪犯身患严重疾病,罪犯本人及其家属可以向监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书面申请。经过监狱对罪犯病情、罪名、刑期等条件初步审查后,如基本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相关规定,将委托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第二步,经诊断,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相关规定的,监狱将对罪犯进行再犯罪风险评估,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对罪犯拟出监居住地进行核实。随后,监狱将委托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拟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对是否同意将罪犯纳入社区矫正提出明确意见。
  
  在以上条件均符合法律要求后,还需经过监区民警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狱内公示的法定程序。公示无异议后,监狱将罪犯相关材料移送同级检察机关,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检察机关认真审查后,出具检察意见,监狱长办公会对案件审议。经省监狱管理局审批同意后,制发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并在网上公开。最后,监狱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将罪犯押送至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联系,在保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完成交接手续。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不仅关乎罪犯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护,也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监狱执法重点。”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副处长张林介绍,近年来,四川监狱始终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基本要求,加快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办理和办案中心实体化运行,严格“四查五审六监督”执法办案机制,持续深化特邀执法监督员制度,常态化开展“减假暂”案件排查整治。
  
  今年1月,受省女监委托,都江堰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对石某开展社区调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先后走访了石某家庭所在社区、派出所、司法所等地,了解石某及其家庭相关情况并征求各部门意见。今年1月6日,都江堰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对石某作出“适宜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并出具评估意见书。
  
  今年2月,省女监对罪犯石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依法向成都市检察院征求意见。案件受理后,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了实质性审查,细致核实石某的健康状况,并对有关医疗文书委托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同时对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保证人情况等进行了核查。
  
  “石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报送成都市检察院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就该案涉及的两个问题进行了重点研究。”周赟告诉记者,石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主要有两方面的争议。
  
  其一 ,“不愿手术,要求保外就医放化疗”是否属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不配合治疗”的情形;其二,该犯属于涉毒类犯罪,暂予监外执行后是否有较高的再犯罪风险。这两个问题在实务中尚无案例可供参考,经过慎重考虑、多次研讨,成都市检察院决定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
  
  “为什么听证,要解决什么问题,达到什么效果?”张林说,石某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是对身体健康的正常诉求,还是为了暂予监外执行而不愿意接受手术,定性非常重要,“这需要法律和医学专业人士共同来评价”。听证会筹备期间,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围绕石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罪犯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路径选择及其危险性评估等方面的举证对省女监进行了指导。
  
  “这是四川监狱首例暂予监外执行公开听证案件。”张林说。
  
  ■ 实质审查 四方“围坐”开展同堂论证
  
  今年3月23日,听证会如期举行。除监区、监狱民警外,成都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检察院技术部法医,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人,听证员代表,石某、石某母亲和罪犯代表等共计80余人参加了听证会。听证会由成都市检察院派驻监狱第三检察室主任母程中主持。
  
  两个多小时的听证过程中,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和听证员“四方”都进行了发言和提问。
  
  母程中介绍,2022年12月,成都市检察院组建了听证员库,选聘293名同志为成都市检察院听证员。“听证员库主要由具有法学、医学、经济学等专业知识的人员和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德才兼备的基层群众代表组成。”母程中表示,听证会召开前,成都市检察院从听证员库随机抽取了听证员。根据石某案件需要,当天的听证员代表主要由法学、医学和妇女权益保障三个方面的专家组成。
  
  听证会开始后,刑罚执行机关代表对石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法律依据从正反两方面进行了阐述;围绕争议焦点之一的是否属于“不配合治疗”行为进行了举证。
  
  “石某所患疾病属于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选择更优方案符合医疗一般原则,非该犯故意不配合治疗。”周赟表示,“石某住院期间除不同意手术外,均积极配合医院检查治疗,并且在监狱内诊疗期间均积极配合监狱医疗,未出现对抗治疗的情形。监狱在实践中认定罪犯不配合治疗的行为主要为采取故意方式对抗监狱的医疗管理,以及不配合监狱提出的全部或无明显副作用的医疗行为,如持续不配合医生诊断、检查,拒绝服药、打针、输液等行为。”
  
  随后,检察院检察技术部法医对石某病情技术性审查情况进行了说明;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人对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情况及矫正措施进行了介绍;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审查过程、暂予监外执行的依据和相关法律规定;石某母亲保证人就医治保障进行了说明,对履行保证人义务作出了承诺。
  
  “你(石某母亲)还在工作,如何监督石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社区矫正机构如何做好对石某的监管工作,具体有哪些措施?”“你(石某)是否清楚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听证会上,听证员发挥医学、法学专长,就石某对所患疾病的知悉、社区矫正的具体措施、保证人的医疗计划和监管进行现场提问。
  
  “我们将针对石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规定,并联合公安机关对石某开展不定期尿检”“要去标签化,在石某身体允许的情况下让其尽可能参加公益劳动,同时不定期对其进行抽查”“她暂予监外执行后,我可以不工作,并且我保证陪她做好治疗也做好监督工作”……针对提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人和石某母亲一一回应。
  
  “如果能治好我的病,我愿意早点回到监狱。”听证会最后,石某进行了陈述。表达对罪行的忏悔后,石某承诺如能暂予监外执行将加强法律学习,严格服从社区管理。
  
  最后,听证员代表按程序宣布了建议对罪犯石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听证结论:一是建议对石某暂予监外执行,以充分尊重生命和健康权;二是建议完善科学合理的社区监管矫正方案;三是建议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建立专项监管台账,以关心关注石某的治疗和矫正情况。
  
  省女监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和听证员“四方同堂”的公开听证方式,改变了以往单纯依靠书面审查、就案办案的传统办案模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主动引入社会评价体系,以“看得见”“听得到”的实质化质证方式,更加生动、立体展现司法办案全过程,真正实现了多赢共赢的办案质效,实现了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的法治追求。
  
  据了解,目前该案正在省监狱管理局审批中。“我们将严格依法审查石某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张林介绍,听证会是四川监狱与成都市检察院针对疑难案件引入社会评价机制的有益探索。无论石某最终能否暂予监外执行,四川监狱都将依法保护罪犯身体健康权,同时也将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坚持把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作为司法办案的价值取向和重要目标,确保案件办理公开、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声音
  
  全国政协委员、省律协副会长、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正国表示,刑罚执行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最后一公里”,也是维护刑罚执行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一直以来,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都是刑罚执行的重要环节,备受社会各界关注。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及公民法治、平等、正义等意识的不断深化,以监狱为主的刑罚执行机关在给予罪犯以人道主义待遇、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等方面迈出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坚实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