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非法捕捞 守护一江清水

  
2021-08-19 11:22:27
     

 

案例1非法捕鱼破坏生态缓刑+增殖放流+道歉
  

  本报讯(杜思静 李冬梅 记者 陈博)17日,蒲江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两件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该案也是蒲江首次审理的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天,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群众代表旁听了庭审。
  
  承办法官表示,此次案件的审理强化了刑事制裁与生态修复的有机衔接,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今年3月18日,被告人祝某某使用撒网在蒲江河中进行捕鱼。截至被查获时, 祝某某捕获小杂鱼87条,计0.7千克。经相关部门鉴定,祝某某使用的撒网系禁用渔具,并评估出该案中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为385元。祝某某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并已增殖放流价值不低于385元的鱼苗。
  
  法院审理认为,祝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止使用的渔具非法捕鱼,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其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和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处祝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今年4月13日2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采用撒网的方式,在蒲江县长滩湖捕鱼,后被长滩湖饮用水管理站巡逻人员现场挡获,现场查获刺网类渔具1条、渔获物“红尾子”鱼523条,共计9.12千克。案发后,经有关部门评估程某某案件中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为3009.6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故依法判决程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在涉案区域增殖放流价值不低于3009.6元的渔苗,并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承办法官表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愿意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法院作为重要量刑情节予以考量,最终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案例2以为在小河沟捕鱼没有问题男子获刑
  
  “我知道现在是禁渔期,但在这种小河沟里面捕鱼,我以为没有问题的。”在捕鱼现场被挡获后,男子冷某说道。
  
  2020年10月17日上午,冷某划船从仁寿县北斗镇出发沿球溪河至资中县发轮镇,沿途投放了10个地笼网用于捕鱼。10月19日,在收取地笼网中的渔获物时,被发轮镇派出所民警当场挡获。
  
  经查,冷某划船至球溪河水域收取其投放的地笼网,捕获翘嘴鲌、大鳍鱯、黄颡鱼等渔获物5.79千克。经相关机构认定,冷某使用的地笼网网目为1厘米,属于禁用渔具,其破坏渔业资源造成的经济损失2433元。
  
  资中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冷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资中县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检察院还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检察官指出了非法捕捞行为对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的危害。被告人冷某当庭表示认罪,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后,被告人冷某被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没收在案的捕鱼工具;在资中县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资中县球溪河流域增殖放流不低于价值2433元、规格为5至7厘米的鳙鱼或鲢鱼鱼苗,返还垫付的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费1000元。 付丽锟 记者 余力
  
案例3在河道非法捕捞长江野生鱼类增殖放流
  
  本报讯(毛营 赵银熙)近日,绵阳高新区检察院联合区公安分局、农业农村局和行政执法大队开展检察监督活动,督导一起被不起诉案件当事人夏某某、陈某某到安昌河开展生态修复增殖放流,切实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打击和震慑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行为,筑牢长江流域生态法治屏障。
  
  绵阳高新区检察院办理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夏某某、陈某某先后在安昌河天然河道内非法捕捞长江野生鱼类,对渔业资源造成了严重破坏,鉴于二人犯罪情节轻微,在召开听证会后检察机关对他们作出不起诉决定。通过该案承办检察官释法说理,二人自愿在安昌河进行人工放流鱼苗,用于修复受损生态。放流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就开展增殖放流活动的目的、意义进行宣讲,告诫现场群众在禁渔期进行非法捕捞,不仅破坏渔业生态资源,还将面临着刑事处罚。检察官呼吁广大群众遵纪守法,共同保护生物生态。
  
  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志勃表示,高新区检察院将继续加大力度,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有力有效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行为,进一步深入广泛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为筑牢长江“十年禁渔”防线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