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借贷关系重复起诉 拿着判决“依法”追债

  
2020-05-20 09:38:43
     

  签空白合同被捏造借款关系,“债权人”拿着法院判决“依法”追债,怎么办?检察官提醒你遇上“假官司”了。近年来,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等领域成为虚假诉讼的高发区,为持续加大虚假诉讼防范和打击力度,5月19日,成都市检察院通报了3年来成都市检察机关加强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情况,并公布了8起典型案例。本报选取其中4起进行报道。

案例一

捏造借款关系

涉恶势力重复起诉

  成都市金牛区检察院在办理以陈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涉“套路贷”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民间借贷纠纷的虚假诉讼线索。

  据悉,向某某等涉恶团伙在张某指使下,通过诱骗李某某、韩某某等多人在两份空白借款合同、收条上签名,后在合同和收条上以不同的出借人伪造借款关系,将同一笔借款捏造成两笔借款的套路,重复起诉,骗取法院生效判决,获取非法利益,侵害借款人合法权益。

  金牛区检察院对该涉嫌虚假诉讼的系列案件,利用刑民协作机制,运用“双提前”介入调查模式,实现刑民案件同步审查,有力打击涉恶虚假诉讼行为。

  ■案例意义

  借助恶势力,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重复起诉,骗取生效裁判文书,不仅侵害群众合法权益,而且损害国家利益,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应注重民事检察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结合,主动依职权监督,从“套路贷”刑案中深挖虚假诉讼线索,通过再审检察建议、提请抗诉方式接力跟进监督,以维护司法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二

债权债务人串通

欺诈夫妻共同财产

  对已偿还的债务进行借贷纠纷起诉,是虚假诉讼中常见案例,此外,夫妻共同债务也是重灾区之一。

  债权人谢某隐瞒张某某已还款的事实,持有张某某出具的借条将张某某、蒲某某(系夫妻关系)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某、蒲某某偿还47万元夫妻共同债务及相应利息。蒲某某因客观原因未出庭。法院依据借条认定上述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并判决张某某、蒲某某偿还谢某47万元及相应利息。

  蒲某某知晓案涉判决后,以案涉借款已偿还为由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经锦江区检察院监督,法院再审撤销原一审判决,驳回谢某诉讼请求。

  ■案例意义

  当事人一方隐瞒债务已清偿的事实,虚构夫妻共同债务,向法院起诉,获取非法利益,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应当依法加强依职权监督,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能,严厉打击利用虚假诉讼获取不当利益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司法秩序,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案例三

被捏造贷款合同

银行追债上门

  甲公司假借其公司9名员工身份信息,伪造员工签名,捏造了9份个人住房买卖合同,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某支行(简称农行某支行)签订《个人住房保证担保借款合同》,骗取银行贷款。由于这9人一直未还借款,农行某支行将该9人告上法庭。法院缺席判决支持了农行某支行的诉讼请求。

  青羊区检察院在“缺席审判”送达违法专项监督活动中,运用“四步审查法”发现该9件虚假诉讼线索。经检察监督,法院再审撤销该9件原审民事判决,驳回农行某支行全部诉讼请求,同时甲公司涉嫌骗取贷款犯罪线索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意义

  选取“缺席审判”作为虚假诉讼监督突破口,采用由表及里“四步审查法”,夯实调查核实权能;坚持横向排查法,重视类案监督,有效持续扩大虚假诉讼打击效果,对于破解虚假诉讼隐蔽性强、危害大、发现难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四

骗取法院调解书

私吞公司财产

  为转移公司财产到自己名下,甲公司黄某某打起了虚假诉讼的念头。他安排公司财务人员王某甲、李某伪造向甲公司出借800余万元的借款合同,随后捏造甲公司与王某甲、李某、丙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甲公司对乙公司债权全部转让给这三者。随后,他们通过提起虚假诉讼,确认转让协议的有效性,骗取了法院的民事调解书。

  之后,王某甲、李某、丙律师事务所将上述债权以460万元全部转让给丁公司,并再次提起虚假的确认转让协议有效之诉,骗取法院民事判决书。丁公司以该民事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甲公司在乙公司6000.0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强制执行至丁公司名下。

  甲公司及其债权人向简阳市公安局举报黄某某、万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虚假诉讼罪。简阳市检察院提前介入并引导侦查,通过“一案多查”,确定本案为虚假诉讼,就案涉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及执行裁定同时发出两份再审检察建议和一份执行检察建议,法院均采纳检察建议,撤销相关裁判文书。

  ■案例意义

  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提起诉讼,骗取法院裁判文书,不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且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属于典型的“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可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将刑事打击与民事监督相配合、结果监督与执行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对虚假诉讼的一案多查和全面监督。

  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