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共赔:避免权利保护的真空

  
2016-09-20 10:07:35
     

女婴被高空抛物砸伤,却无法找到肇事者,怎么办?《侵权责任法》中对此有明确规定:由涉事楼房的业主共同承担补偿责任。近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武汉市汉阳区高空抛物导致女婴小欣怡伤残索赔案在武汉市中院二审宣判,再度引发公众对此“合法不合理”的质疑。

2014年11月,出生40多天的女婴小欣怡在汉阳区世纪龙城小区11栋2号楼下晒太阳,被高空抛掷的水泥块砸伤。小欣怡被送往医院救治,并被法医鉴定为七级残疾。小欣怡家人未能找到肇事者,便将该栋楼除一楼外的32层共128户业主起诉至法院。近日,武汉市中院二审宣判维持业主共同补偿小欣怡36万元的一审原判。

有专家表示,法院通过科学技术检测或试验来确定涉案楼层的范围诉求,因现场没有亲历者目击事故经过,无法再现过程,加上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提取DNA均未确定实际侵权人,现有的科学技术手段不能还原客观事实,这种判处也是实属无奈,但是应该就此普法,提高公众认知度和接受度。

声音

立法本意:用小不公平避免大不公平

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其中,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根据这一法规,同一楼内的邻居向外面高空抛物砸到了行人或车辆,如果查不出来究竟是哪一个人造成的这个损害,为了保护受害人,就只能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这条规定一方面保护了受害者的权利,一方面可也使无辜者受到了牵连。但如果判定住户均无责任,那么数万元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都全部落在了受害人身上,他的肉体、精神和经济上都受到极大伤害。如果追究这些住户的责任,每人负担的是几千元。换句话说,用小的不公平避免大的不公平,这应是《侵权责任法》这条规定的立法本意。

域外

高空抛物要重罚

新加坡:新加坡法律对高空掷物行为予以明确法律认定,只要对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行为,都必须予以约束和管制。新加坡有关部门还专门制定了相关法规,高楼抛物肇事者不仅要坐牢、罚款,而且根据情节的轻重,新加坡国家建屋局还可按原来的售房价格或建屋局规定的价格强行收购肇事家庭的住宅。

日本:日本人从小在家庭教育及学校教育中就强调严禁乱扔垃圾,人为高空抛物致人伤害或死亡的事件极少。日本民法规定,有关建筑物的附属物如玻璃等(非人为故意)落下致人伤害或死亡,建筑物的占有者对被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占有者对损害的发生采取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建筑物所有人应对被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美国:在美国,高空抛物属于侵权法范畴。在“高空坠物”案件中,美国法官经常使用的一个词叫“注意义务”(Duty of Care)。法官们认为,如果一个人由于过失或疏忽而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他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观点

高空抛物共赔为何让人难接受?

法律应有两个最基本的目标,一是保护个人的权利不受伤害,二是实现最基本的公平原则。不过法律也并非万能,无法做到绝对的公平。因此,从基于防范侵权和保护权利的双重要求出发,对无因之主的高空抛物行为,实行“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给予补偿”,能最大程度保护被侵权者的权利,避免权利被加害之后无法获得补偿和救济的途径,从而陷入权利保护的真空。同时又可以通过责任连带的方式,强化每个人的公共法律责任从而有利于彼此的监督与促进。此类规定并不新鲜,人们之所以还一时难以接受,某种意义讲还是对侵权责任的法律认识存在局限性。

要让高空抛物“邻里连坐”的法律原则得到落实,存在很大的心理障碍和程序困境。很多人对“邻里连坐”的正当性和公平性心存疑虑;另一方面,既有的法律效率和执行力度,使得维权成本都相当昂贵,往往是付出了沉重的代价都难以获得一个满意的结果;基于这两个方面的因素,普及法律、强化对权利的保护和提高执法的效率,让邻里连坐成为一种道德共识与法律常识。

为避免发生高空抛物致人伤亡案件发生,应提高技防能力。运用DNA鉴定,可以作为一个辅助手段;在技术上的另一个可行办法是在小区每幢楼的适当位置安装(红外)摄像头,做到有窗口的地方全覆盖,在摄像头的位置和角度上,可以前后左右楼幢互补,在事实确凿的前提下,对真正肇事者的惩罚也将更精准有效杜绝此类案件的再度发生。

本期作者 晓武 吉伟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