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找不到父母 被拐儿童可被收养

  
2016-07-06 10:37:28
     

被拐卖的儿童解救后找不到亲生父母,能否被领养?根据国务院法制办6月28日发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被解救的儿童如果12个月查找不到其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被内地居民收养。有专家认为,建立合法收养的机制,对孩子成长将更有利。

国务院法制办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为使打拐被解救儿童能够及时通过收养重新回归家庭生活,公安机关将解救的被拐卖儿童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后,应当立即开展查找其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工作,12个月查找不到的,公安机关应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证明,自公安机关出具证明之日起,被解救的儿童可以被内地居民收养。

与现行收养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在收养登记手续方面进行了简化,如收养人不用再出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抚养教育能力证明、生父母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但同时增加对收养人抚养教育能力的评估,包括收养动机、道德品行、身体状况、抚养能力、家庭关系、职业状况等情况,并细化了收养登记前的公告制度。

有专家表示,这次收养登记办法的修订,有利于解除打拐工作的后顾之忧,使得被拐的儿童能够顺利的回归社会、回归家庭。如果这项法律通过,将改变很多被拐儿童的命运,是推动我国收养制度走上规范法制的重要契机。背景收养被拐儿童存在法律瓶颈

根据我国制定于1991年的《收养法》规定,只有未满14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方可成为收养对象。那么,依法解救的被拐儿童显然不能被有爱心、有能力且有收养意愿的家庭合法收养。这一法律上的瓶颈极大地困扰着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更无利于被拐卖儿童健康成长。

在我国,能否收养依法解救的被拐卖儿童问题,一直是一个社会热点问题。2015年9月,公安部、民政部曾联合下发通知,明确打拐解救儿童符合条件的可由家庭收养。相对于此,《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层级更高,效力和权威性更强,如果明确了解救的被拐儿童可以合法收养,显然能够让被拐儿童有一个合法的温暖的“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声音回归家庭才能融入社会

按照我国通行做法,被拐儿童解救后,将被送往福利机构安置,既不得由买主继续抚养,也不得由爱心人士合法收养。初衷可能是为了打击拐卖儿童的买方市场,但也产生了负面作用。如局限于各种条件,福利院的“大家庭”生活并不利于被拐儿童健康成长,极易得知身世进而产生自卑、厌世、排斥他人心理,不能很好地融入社会。甚至有一些地方没有福利院,以致产生只得让买方继续“暂时”抚养被拐儿童。还有一些迫切希望收养的家庭,只得与被拐儿童建立事实收养即非法收养关系。造成“养父母”和“养子女”处于灰色收养地带,给被拐儿童的入学、就医、就业带来不便。

解救的部分被拐卖儿童可能长时间找不到亲生父母是不能否认的现实。对此,必须正确看待并重视其正当诉求和权利,本着“儿童福利最大化”的原则妥善安置。明确解救的被拐儿童可以合法收养,是对当前一些符合条件的事实收养关系的正名,也可让被拐儿童回归正常的、合法的“家庭生活”,切实感受到家庭带来的关怀与温暖。

无论被拐儿童是被福利院收养还是被家庭收养,其亲生父母还一直在望眼欲穿,如何平衡其合法的养父母与将来可能认亲的生父母间的关系就值得深思。否则寻亲成功后,一边是有养育之恩的养父母,另一边是骨肉至亲的生父母,且双方均无过错,很可能又酿出一场悲欢离合。

这考验着有关部门平衡各方权利的水平与能力,必须有配套措施加以支撑。如明确由公安部门进行解救并先由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并利用科技手段打通信息壁垒,最大限度实现被拐儿童和寻亲者的对接。确实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方可合法收养。妇女儿童权利保护机构或公益组织随时跟进,适当监督指导,维护被拐儿童合法权利。同时对寻亲成功后如何妥善处理被拐儿童、养父母、生父母之间的关系予以明确,切实维护他们的正当权利。

本期作者晓武史洪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