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工受伤,将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25-05-09 11:44:07
     

利法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五一”劳动节刚刚过去,当我们致敬劳动者的辛勤付出时,是否也关注到老龄劳动者这一特殊群体?当老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时,是否享有工伤保险赔偿待遇的权益呢?广元市利州区法院近日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严某某生于1958年1月,入职某公司并于2023年1月1日签订了《雇佣劳务合同》。2023年5月19日,严某某在某地工作时受伤。受伤时严某某已达65周岁以上。后经认定严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经鉴定严某某伤残程度为八级。事故发生后,所有医疗费、交通费均由严某某负担,某公司未支付任何费用。
  
  某公司虽对安排严某某在某地工作的事实无异议,但对其提出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有异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严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某公司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264617.42元。
  
  利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法定用工范畴。但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从业人员发生伤害并认定为工伤性质的,可以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严某某作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其在工作中所受伤害已被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严某某为8级伤残依法应当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相关合法费用。同时,因严某某发生工伤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享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因此,经计算各项合法费用后,判决某公司向严某某赔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待遇、劳动能力鉴定检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95706.88元。
  
  法官说法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超龄劳动者在就业市场上的比例逐渐升高,这一群体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本案中严某某属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业人员。本案通过法律程序切实维护了超龄劳动者工作时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提升其从业积极性,同时警示企业规范用工行为、防范超龄工伤风险,推动企业用工合规化,有助于构建和谐有序的劳动关系和用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