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手机银行卡“刷流水”挣快钱? 法院:犯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1-09-15 11:21:15
     

 

  王月诗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把你的手机和银行卡拿来‘刷流水’,按比例抽成分佣,当天到账。”在他人的引诱下,成都3名男女出借自己的银行卡为犯罪分子转移资金提供帮助,涉案金额高达231万余元。
  
  近日,彭州市法院依法审结这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3名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6个月至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至4000元不等,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并上缴国库。
  
  “你想挣钱吗?见面详聊。”前不久,一个自称林某的陌生人通过微信申请添加了董某为好友。林某说,自己手上有一笔生意,需要借用董某的银行卡,并承诺每刷100万元的“流水”就抽3000元给董某作为报酬,董某欣然应允。
  
  今年2月,董某如约来到双方约定的碰头地点,将自己的手机和手机绑定的两张银行卡交给了林某。林某在对董某的手机进行一番操作后,就付给董某1400元。“不到一天时间,不劳神费力就能拿到这么多钱!”董某暗自窃喜,以为自己终于找到了一条快速致富的捷径,于是又将这份“肥差”介绍给了女儿董小某和朋友曾某,并顺利拿到介绍费1800元。董小某、曾某将自己的手机和银行卡提供给林某后,分别拿到2800元、2600元。
  
  3月3日,董某本想再介绍几个朋友给林某,但朋友一听说是要用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刷流水”,连忙拒绝,表示不能做违法的事情。
  
  不久之后,公安机关掌握到董某等人的违法行为,并将董某、董小某、曾某全部抓捕归案。经查,董某等人提供的手机及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结算网络诈骗资金,成为了不法分子诈骗活动中收取被害人钱款的中转站,目前,警方已经查实有多名被害人上当受骗,流水进账金额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就高达231万余元。
  
  彭州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董小某、曾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结合3名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为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2020年,在国务院的主导下,多个相关部门开展“断卡”行动,很多不符合规定的手机卡和银行卡均被注销。因此,不少网络诈骗犯罪集团为了继续实施犯罪,开始高价收购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卡、网银 U 盾“四件套”,或者高价租用他人已经绑定手机的银行卡作为犯罪资金的中转站。利益的引诱之下,一些人为了挣快钱,将银行卡出售或出租给他人使用,丝毫不管此举给自己和他人所带来的危害。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介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一旦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超过20万元就可能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切勿贪图小便宜走偏门,以免因小失大。要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卡、网银U盾等,不轻易借给别人使用,更不要出售给他人使用,否则不仅可能个人信息被盗用从而出现“被贷款”等情况,甚至有可能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