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狗咬人”依法养犬是关键

  
2018-08-14 15:29:31
     

成都再现小区内犬只伤人事件

遏制“狗咬人”依法养犬是关键

  又见小区内“狗咬人”!8月11日上午9时许,成都成华区华润二十四城小区一期13岁少年晨跑结束回家时,在小区里被一只德国牧羊犬扑咬,双耳、双腿多处被咬伤;8月8日,东莞樟木头镇御景花园小区门口,一条大型犬连咬4人,民警围捕也被咬伤……

  有主犬只尚且如此,流浪狗伤人事件更是不胜枚举,且后果可能更严重。

  夏季是狂犬病的高发期,闷热的天气容易使犬类动物烦躁、冲动,即使平时温顺的宠物偶尔也会大发脾气,甚至出现攻击行为,再加上夏天人们穿着单薄,动物致伤事件更容易发生。

  一连串的恶犬伤人事件,把长期存在的城市犬患问题再次凸显到人们面前。居民所养的宠物犬如果咬伤人,该谁来担责呢?城市犬患如何治理?下一步立法和监管方向在哪里?

  有评论就指出,各地虽陆续出台实施养犬条例,但相关部门管理的效果仍十分有限,更多的要靠养狗人士的依法、文明和自律,做好犬只登记、续期,遛狗牵犬绳,定期打疫苗等最基本的义务,也许能最大程度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件

  小区内禁养犬只咬了娃娃

  据成都媒体报道,8月11日上午,和一只德国牧羊犬在自己居住的华润二十四城小区内狭路相逢后,13岁的李昊(化名)被狗追上,双耳、双腿多处被咬伤。

  狗主人承认,因为是禁养犬只,他们并未在公安机关为狗办证。事发时,狗并没有拴绳子,只有个颈圈。

  警方表示,事发后狗被强制送往收容,当事人也将被罚款。物管称,事发前,因该狗被投诉,他们曾与社区人员上门要求文明养犬。

  小区内住户议论纷纷,记者接触的约20名业主中,拴绳、戴口罩成为他们反复提及的词。

  ●分析

  狗伤人不只是罚款这么简单

  当犬只伤人事件出现后,受伤者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犬只饲养人或管理人又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呢?

  遛狗不牵绳,宠物咬伤人,主人将负全责。“一根牵引绳能有效避免的事,养犬人往往都要吃过教训才能学会。”广东卓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春阳表示,“受理的大部分犬只伤人纠纷案件都是因为携犬人未按规定为犬只携带牵引绳,即未有效管理而引起的。

  根据2010年实施的《成都市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养犬条例》)及民法相关规定,养犬对他人造成干扰、人身伤害,相关费用都需由养犬者承担。”

  宠物狗伤人,还拒不赔偿,将加倍处罚。“当被犬只咬伤,受伤者可要求养犬人立即将其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支付医疗费用。”李春阳说,“根据《养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养犬人不及时将被伤害人送诊或不先行垫付医疗费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强制收容犬只,注销《养犬登记证》。

  违法养犬致伤情节严重或入刑

  转移犬只、抗拒执法,或将入刑。“在某些犬只伤人事件中,养犬人为了防止涉事犬只被扣押,或者销毁相关证据,便偷偷将犬只转移,这是大错特错的。”李春阳警告,“这不仅违反了《养犬条例》,更是涉嫌隐匿、毁灭证据,影响行政机关依法办案,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可能被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烈性犬,在禁养区饲养即处罚,致人轻伤即入刑。“还有一种较为严重的违法养犬行为,即违法饲养禁养犬名单中的烈性犬。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一旦在禁养区内致他人轻伤或以上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即故意伤害罪,可被追究刑事责任。”李春阳补充,“另外,不管什么犬,致人重伤即入刑。”

  ●观点

  加强地方立法加大养犬人责任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认为,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地方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养犬管理属于城乡建设与管理范畴,可以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

  熊文钊分析说,从源头上来说,要加强养犬登记管理,同时要加大养犬人的责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锋认为,养犬问题属于地方事务,由地方进行立法,但在各地进行地方立法的基础上,可以考虑由国务院出台行政法规,对养犬涉及的共性问题、原则问题进行规范,有利于各地遵照统一执行。

  俗话说“管狗先管人”,那么如何“管人”才科学?有评论认为,对放任乱吠、随处排泄等行为,虽有相关规定,但相关部门进行管理的效果十分有限,更多的就应该靠养狗人士的自律。

  不过,也有专家认为政府在“管人”方面应该扮演着一定角色。此前,济南推出的“养犬积分制”便被视为城市治理的一种新手段。

  南开大学社会建设与管理研究院教授关信平指出,针对居民养犬行为,政府可以出台一些条例及规范,但建议“宜粗不宜细”。诸如养狗区域及遛狗时间等具体规定,建议社区居民发挥自治管理的优势,自己协商解决。

  也有评论认为,政府在管狗方面,应该制定更为具体的规定,诸如,对违规养犬人该如何进行监督,如何定义扰民的概念,是否会引发恶意举报等。而回应此类疑问,则需要相关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的出台。

  ●资料

  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

  动物致人损害行为属特殊侵权行为,实行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只要发生伤人事件,对损害结果有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论是否具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等对动物伤人案件都有明确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被动物伤害时处于弱势,法院判决时常常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致害动物饲养、管理人的两种免责事由则包括: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比如故意挑逗致害动物被咬伤,动物饲养、管理人可免责;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比如甲人挑逗乙人的宠物犬致丙人被咬伤,则应当由甲人承担赔偿责任。

  成都禁养犬有这些

  2010年7月1日施行的《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明确,限养区禁养犬只包括22种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包括:比特斗牛梗犬、斯塔福梗犬、阿根廷杜高犬、巴西非拉狗犬、日本土佐犬、意大利卡斯罗犬、中亚牧羊犬、俄罗斯高加索犬、西藏獒犬、意大利纽波利顿犬、法国波尔多獒犬、英国马斯提夫犬、秋田犬、德国牧羊犬、川东犬(重庆犬)、牛头梗、纽芬兰犬、爱尔兰猎狼犬、昆明狼犬、苏俄牧羊犬、大丹犬以及学名中华田园犬的土狗。当年9月起,成都开始实施犬只办证工作,开展违法养犬整治行动。

  养犬必须做到这几点

  切莫小看一条链子对宠物犬的有效羁束,不仅能使饲养者免予财产损失,更可以使他人免受人身侵害。《养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养犬人应当对犬只拴养或者圈养,妥善管理犬只。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养犬人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第三十三条规定,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为犬只佩戴标识牌;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及其他行人;对犬只粪便即时清除;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的同意。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