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9 月 1 日起施行

  
2021-08-26 11:32:23
     

 

  昨(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以“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促进案结事了政和”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介绍《规则》修订的背景过程、主要考虑和修订内容,发布全国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据介绍,《规则》的修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行政检察工作的新需求,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权利,努力解决“诉讼程序空转”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修订后的《规则》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
  
  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规范指引
  
  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春雷介绍,修订后的《规则》为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提供明确的规范指引,将精准监督、“穿透式”监督、智慧借助、双赢多赢共赢等理念要求贯穿于总则和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受理、办理、争议化解等各环节。
  
  行政诉讼监督期限起算点设置更加合理
  
  杨春雷介绍,修订后的《规则》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明确申请监督期限的起算点,由原来的“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修改为“送达之日”,解决了作出日期与送达日期存在时间差,行政诉讼监督期限起算点设置不合理的问题。
  
  严防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无故拖延办案时限
  
  杨春雷介绍,修订后的《规则》严格办案期限。原则上,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有需要调查核实、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等特殊情况的,经检察长批准后可以延长。同时,对中止审查的,在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审查,严防无故拖延办案时限。
  
  拒绝或妨碍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可通报同级政府和监察机关
  
  杨春雷介绍,修订后的《规则》新增对于“被诉行政行为及相关行政行为可能违法的”“行政相对人、权利人合法权益未得到依法实现的”情形,可以调查核实;对于拒绝或妨碍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人民检察院向有关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责令纠正,必要时可以通报同级政府、监察机关。
  
  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
  
  杨春雷介绍,修订后的《规则》增加规定上级检察院认为再审检察建议错误或不当的,指令下级撤回或变更的程序,加强了上级检察机关对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
  
  完善对抗诉的跟进监督机制避免“一抗了之”
  
  杨春雷介绍,修订后的《规则》明确跟进监督程序,完善对抗诉的跟进监督机制,包括督促、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再次提出抗诉等方式,避免“一抗了之”,落实监督责任。
  
  明确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一案三查”
  
  杨春雷表示,针对行政诉讼程序空转的突出问题,修订后的《规则》规定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原则、方式等,进一步明确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一案三查”的办理思路,推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促进案结事了政和。
  
  新增专项监督和类案监督方式
  
  杨春雷表示,修订后的《规则》增加检察机关针对行政诉讼监督中的普遍性问题或者突出问题,组织开展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的专项监督工作,和针对多起案件中的同类问题开展类案监督的规定,这是检察机关发挥“一手托两家”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体现。
  
  检察机关应当积极督促和支持法院落实检察建议
  
  杨春雷介绍,修订后的《规则》明确,在通过阅卷以及调查核实难以认定有关事实的情形下,检察机关可听取审判、执行人员意见,全面了解案件审判、执行的相关事实和理由。规定检察机关应当积极督促和支持法院落实检察建议,建立完善法院的异议及处理程序,形成与法院的良性互动,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解决群众“急难愁盼”
  
  杨春雷表示,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与法院行政审判是同属行政诉讼法框架下的司法制度,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符合中央司法政策,解决了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
  
  不服法院生效行政赔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由行政检察部门办理
  
  最高检第七检察厅副厅长张步洪在答记者问时介绍,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赔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由负责行政检察的部门办理。办理行政赔偿监督案件,适用修订后的《规则》规定,不再适用《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
  
  原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确有错误可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纠正错误
  
  最高检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修订后的《规则》未增设上级检察院复查程序不会影响检察机关办案质效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如果发现原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确有错误的,可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纠正错误。
  
  最高检提示 >>>
  
  申请行政诉讼监督注意五点

  
  张相军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当事人正确行使申请监督权利应注意五点:
  
  一是应当对照衡量其监督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二是撰写监督申请书时注意申请监督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是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重要切入点。
  
  三是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
  
  四是检察机关已建立来信、来访、视频、网络渠道以及一站式12309检察服务中心,申请人可以采取适合自己的方式提出监督申请。
  
  五是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为其他公民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典型案例 >>>
  
  福建潘某英诉某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15日,福建省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以下简称某区公安分局)以潘某英殴打郑某开致轻微伤为由,决定对潘某英处以行政拘留7日并罚款500元,并于当日将潘某英送至某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某市拘留所当日发出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拘留决定未能执行。2014年6月20日,某区公安分局又针对潘某英的同一个行为作出内容、文号完全相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潘某英执行行政拘留。
  
  2014年9月1日,潘某英向某市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区公安分局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某区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潘某英的诉讼请求。潘某英提出上诉,某市中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行终第143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潘某英申请再审,福建省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2016年6月15日,潘某英向某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某市检察院提请福建省检察院抗诉。
  
  福建省检察院经查阅卷宗、调查核实,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某区公安分局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虽然申请人提出的原审判决采信证据不合法、违反举证分配原则等申请监督理由不成立,但被诉行政处罚存在以下违法情形:2014年1月15日,某区公安分局决定对潘某英处以行政拘留7日并罚款500元,在送交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时,某市拘留所发出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随后某区公安分局将潘某英释放。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行政拘留执行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相关规定,应视为拘留决定机关同意停止执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决定终止执行。在事隔5个多月之后,某区公安分局重新作出相同文号、相同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将潘某英再次执行拘留,亦明显违法。
  
  福建省检察院认为,某市中院(2015)×行终第143号行政判决认定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系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2018年1月16日向福建高院提出抗诉。
  
  福建高院于2018年2月8日作出裁定,指令某市中院再审。2020年5月29日,某市中院作出再审判决,认为2014年1月1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不再执行,公安机关对同一个行为再次作出内容完全相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一事重复处罚,程序违法,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及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指导意义
  
  抗诉是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行政拘留属人身自由罚,是最为严厉的行政处罚。福建省检察院不限于申请人的申请监督理由,对行政拘留的作出、执行等环节进行全面审查,查明被诉行政拘留处罚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其交付执行明显违法,原审判决确有错误,遂依法提出抗诉,监督纠正了错误的行政判决和违法行政行为,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