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师傅和他工友们的“1763元”

  
2024-02-29 17:22:12
     

  邓师傅是活跃在御营坝石塘路"马路劳务市场"的一名农民工,2023年10月底他来到该劳务市场揽活时,一赵姓老板手持一则《招工》广告前来招用工人,内容为:需要工人若干,前往新疆从事打枣工作,工期为两个月,吃住行全包,根据手脚快慢工资每月6000元至10000元。
  
  11月初,邓师傅和10余名工友们跟随赵老板到达新疆,被编制成组进行了打枣作业共计21.5天,打枣工作完成,赵老板按照每人每天118元的标准,给每人发放了2537元的工资。
  
  拿到工资的时候,邓师傅和其工友懵了:这完全低于200元/天的工资预期。在多次索要后,赵老板为每位工人出具字条,内容为:由于没有完成每天200元应有的工作量,需到广西砍甘蔗后予以补齐工资补助1763元。
  
  不去广西,血汗钱怎么办?人均也就千把块钱,要不要维权以及如何维权,工人们显得不知所措。此时,性格倔强的邓师傅站了出来,力争要将自己的血汗钱讨要到底,他一纸诉状将赵老板告上法庭,索要自己的劳务工资1763元。
  
  赵老板辩称,将邓师傅等人从四川招用到新疆后,即要求每人每天的打枣量应达到400公斤才有每天200元的保底工资。且邓师傅并未完成招工时约定的两个月工期,无权领取工资差额。
  
  结合赵老板招工时出示的《招工》广告内容,及庭审中解释“手慢的6000左右”系工人每人每月最低收入为6000元。涪城法院认为赵老板在邓师傅等人千里迢迢奔赴新疆后,擅自增设工资领取条件,要求每人每天的工作量必须达到打枣400公斤,属于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且赵老板将全组人员的工作总量平均分配到人头,从而计算邓师傅的工作量,不具有客观性。从《招工》内容来看,双方约定的工作地点为新疆,而赵老板以邓师傅等人工作效率低下为由要求到广西继续务工,证实邓师傅等人在新疆的工作已经完成,明显与《招工》内容约定的工作地点和最低工资标准不符。扣除已经领取的2537元,邓师傅还应获得工资差额1763元。
  
  赵老板向涪城法院披露实际用工人系另一王姓老板,自己只是受其委托进行招工、出字条和发放工资等,并电话通知王老板来到法院。承办法官仔细审查了赵、王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和时间节点以及赵王二人的陈述,依法追加王老板为被告,安排第二次开庭重新组织双方交换证据,确认了王赵二人系委托关系。邓师傅按照法律规定最终选择委托人王老板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
  
  两次庭审,邓师傅的十余名工友均在场旁听,面对桀骜不驯的老板,他们忿忿不平,表示随后也要纷纷起诉,必将血汗钱讨要到底。为让工人们安心过年,承办法官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加班加点对案件进行审理,最终赶在大年三十这天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手中,为邓师傅及其工友送上贴心的新春“贺礼”。王老板拿到判决后,承办法官耐心对其进行判后释疑,向其分析案情并解读法律规定,王老板最终表示服判息诉。
  
  年后上班第一天,王老板打来电话,他已与十余名工人进行协商,双方同意近期由王老板支付欠付工资近2万元。至此,邓师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在涪城法院的倾情帮助下得以顺利解决。
  
  (马 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