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发布惩治毒品犯罪优秀案例 检察长带头办理重特大毒品犯罪案件

  
2021-06-24 17:46:43
     

 

  司朝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蒋京洲
  
  “家族式”“众筹式”贩运毒品2.3吨,省检察院检察长冯键带头办案,在全省检察机关起到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审查在案电子证据发现遗漏犯罪线索后,检察机关坚持深挖彻查,成功追诉大量遗漏犯罪事实;犯罪分子死亡,检察机关启动特别程序,对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认定、没收,办成我省首例已死亡毒品犯罪被告人违法所得没收案件……22日,省检察院举办2021年度禁毒工作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近三年来全省检察机关惩治毒品犯罪优秀案例。此次入选的优秀案例共8例,本报选取其中5例进行摘登。
  
  案例一
  
  贩运毒品2.3吨 检察长带头办案

  
  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期间,刘某某、余某某等17人为贩卖毒品牟利,由刘某某、余某某为主,先后三次筹集毒资、组织人员前往云南中缅边境购买毒品海洛因。2016年案发后,警方查获海洛因共计23505.6克。
  
  该案由凉山州检察院提起公诉,凉山中院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刘某某、余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及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并处财产刑。宣判后,刘某某等10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8年5月,省检察院受案审查,检察长直接办理此案。二审中,经全面阅卷审查、提讯原审被告人、补充调取证据、综合分析案情等工作,检察长率办案组出席二审法庭,明确建议对主犯刘某某、余某某维持死刑,对认罪态度好的席某某从轻处罚,并当庭以案释法,开展警示教育。
  
  2019年4月18日,省高院采纳省检察院意见,维持对刘某某、余某某的死刑判决,改判席某某无期徒刑。2020年4月,最高法核准死刑判决,刘某某、余某某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凉山州曾经是我省毒情形势最为严重的地区之一,毒品问题长期影响当地群众脱贫奔康。本案是凉山州发生的一起比较典型的“家族式”“众筹式”特大贩运毒品案。由省检察院检察长直接办理,彰显了检察机关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禁毒工作、四川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厉行禁毒、“铁腕禁毒”,助力脱贫攻坚工作大局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对毒品犯罪形成强大震慑。省检察院检察长带头办案,在全省检察机关起到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目前,全省三级检察院检察长带头办理重大毒品案件已成为常态。
  
  案例二
  
  一审量刑不当 抗诉改判死刑

  
  抗诉是检察机关对判决裁定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因一审遗漏事实、量刑不当,内江市检察院对一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提出抗诉。
  
  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叶某某先后四次伙同杨某某等人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案发时,公安机关在制毒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固体12235.03克、固液混合物17696克、液体2386克;同年5月,叶某某又联系购得甲基苯丙胺10117.74克,并安排他人运往辽阳市准备交给杨某某,后在交接毒品时被挡获。
  
  本案由内江市检察院提起公诉。2017年12月,内江中院一审判处叶某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限制减刑,判处杨某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宣判后,叶某某提出上诉,内江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经依法审查、补充调查,省检察院认为,本案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且部分已流入社会,叶某某、杨某某二人在犯罪中处于核心地位,均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犯罪前科,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一审判决还遗漏了杨某某一起制造毒品事实,对二被告人量刑不当,遂决定支持抗诉。综合考虑杨某某的立功情节,省检察院明确建议对叶某某由死刑缓期2年执行、限制减刑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对杨某某由死刑缓期2年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限制减刑。经开庭审理,省高院采纳抗诉意见,依法予以改判。2020年12月,最高法核准叶某某死刑,现已执行。
  
  典型意义
  
  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分子,必须坚决依法判处死刑。本案中,叶某某曾两次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判刑,杨某某也曾因多次犯罪被判刑,二人刑满释放后继续实施毒品犯罪,且涉案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应当依法严惩。检察机关在指控犯罪的同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