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违约拒收购 卖方索赔 3 万元
 

  
2019-03-01 10:02:13
     

  法院判决:买方支付违约金15000元

  张倏越 蹇红 赵银熙

  买卖双方签订了《红薯种植收购合同》,但到了红薯收购的季节,买方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收购。卖方私下与其协商解决无果,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收购方告上法庭,诉求法院判决支付相关违约金、差价损失、红薯运送费等共计3万元。近日,绵阳市游仙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收购红薯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四川某生物科技公司向原告杨先生的家庭农场支付违约金15000元。

  签订合同红薯成熟后收购

  杨先生在绵阳市游仙区经营一家家庭农场。2017年3月,该家庭农场(乙方)与四川省某生物科技公司(甲方)签订了《红薯种植收购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免费向农场提供红薯种子,并在红薯收获后予以收购,价格为每公斤0.8元,时间为2017年9月18日—12月18日。

  同时,《合同》还约定,收购时,四川省某生物科技公司可来农场运输红薯,也可由家庭农场租车运送,运输费由该公司承担;若该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收购农场种植的红薯,则需要向该农场支付违约金每亩300元;该家庭农场在签收红薯种子时,需支付给提供种子的四川省某生物科技公司每亩30元保证金,合同履行到位后,该公司将保证金退还。

  拒绝收购卖方索赔3万元

  《合同》签订后,杨先生的家庭农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支付给提供红薯种子的四川省某生物科技公司每亩30元保证金,并在租赁的绵阳市游仙区忠兴镇光明村二组的土地上栽种了红薯50亩。

  到了收购的季节,该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拒绝收购红薯,并通知家庭农场另行处理,同时退还了其之前缴纳的保证金。

  杨先生的家庭农场在红薯生产中投入了大量的租金、人力、物力、机械、肥料等,由于该生物科技公司的拒绝收购,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双方在协商处理时,该公司既不承担差价损失及运输费用,又不承担违约金。杨先生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3万元。

  杨先生举出了微信聊天记录一份,拟证明该公司拒收红薯的事实,希望法院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依法进行判决。

  面对杨先生的诉求,该公司辩称,对签订的《红薯种植收购合同》无异议,但自身并没有拒收的行为,是原告主动申请变卖,同时出具了一份《通知》作为证据。该《通知》载明:2017年11月23日,该生物科技公司允许该家庭农场种植的50亩红薯自行变卖,并退还种子定金1500元,原先的合同已终止,杨先生也在该《通知》上签了名。杨先生当庭认可在2017年11月23日同意与被告解除《红薯种植收购合同》。

  法院判决收购方支付违约金

  绵阳市游仙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红薯种植收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及义务。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原、被告均表示双方在2017年11月23日就《红薯种植收购合同》解除达成一致意见,故法院认定《红薯种植收购合同》于2017年11月23日解除。

  然而,原告杨先生认为,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解除合同时,并未明确表示其放弃合同解除后的权利主张,其当庭举出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自己多次要求被告收购红薯,但被告以项目转让等理由拒收的事实,被告存在违约行为,故被告四川某生物科技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

  另一方面,原告方还主张了赔偿差价损失及运输费共计14747.88元的诉求,其主张的损失略低于法院支持的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民事责任的承担应当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为原则,当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足以弥补原告的实际经济损失时,其再主张赔偿损失,于法无据,且原告所举证的运费支出仅举出了证明一份,不符合举证规则,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情况,绵阳市游仙区法院判决,被告四川某生物科技公司向原告杨先生的家庭农场赔偿支付违约金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