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押贷款?小心是“套路”

  
2019-01-08 09:56:19
     

  免押贷款?小心是“套路”

  我省首例“套路贷”犯罪集团案件宣判5名成员获刑

  本报记者夏菲妮

  口头承诺不质押车辆办理贷款,诱骗被害人签订包含高额违约金条款质押合同,同时收取高额手续费。放款后,控制被害人车辆,向被害人勒索财物......昨(7)日上午,泸州市江阳区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杨城、陈行、陈恒虎、童解川、任强5人“套路贷”犯罪集团一案,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8年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至48万元不等。据悉,此案是全省首例“套路贷”犯罪集团案件。

  ■案情回顾免押贷款遭暴力索债

  2017年底,杨城召集邱孝彬(在逃)、陈行、陈恒虎、童解川、任强等人共谋实施“套路贷”。杨城作为组织者负责提供犯罪资金及分配赃款、处置车辆,并将上述人员分为业务组和考察组。业务组主要负责与被害人协商签订车辆质押合同,将被害人的车辆以安装GPS的名义开走。考察组主要负责将贷款转入被害人银行账户和考察被害人还款能力。

  明确分工后,杨城等人通过微信、中介等方式宣传吸引客户,约见需要办理贷款的被害人,以口头承诺不质押车辆办理贷款的方式,诱骗被害人签订还款期限为1个月并包含高额违约金条款的车辆质押合同,同时收取高额手续费。放款后,又以为确保贷款安全给被害人车辆安装GPS为由将被害人车辆开走并予以控制。在被害人提出按口头约定取车时,向被害人勒索财物。若勒索未果,杨城等人则将控制的车辆擅自处置。

  2018年1月至2月,5人按照上述方式先后实施“套路贷”7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城、陈行、陈恒虎、童解川、任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式勒索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杨城、陈行、陈恒虎、童解川勒索数额巨大,被告人任强勒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综合5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江阳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公权力“扫尾”易上当

  江阳区法院法官介绍,“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虚假诉讼”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由于“套路贷”隐蔽性强,且利用公权力“扫尾”,被害人很容易上当。“套路贷”主要特征: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2.制造银行流水痕迹;3.软硬兼施进行“索债”。“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别:“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本金是犯罪工具,利息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最高法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链接六招教你识别“套路贷”

  1、虚假注册的小贷公司。正规小贷公司一般要经金融监管部门发许可牌照,一些从事“套路贷”的公司只是名称上有小贷字样,其实根本就没有拿到许可牌照,没有经营借贷的资质,从工商登记上可以发现没有多少实缴注册资本。

  2、虚假宣传。一般“套路贷”公司宣传放款快捷,且无担保、无抵押、低利息、手续简便等,诱使借款人上钩。但在实际贷款时,却借手续费、保证金、评估费等各种名目收取高额费用。

  3、签订陷阱合同。“套路贷”的手续费、保证金金额畸高,甚至累计超过借款本金,并签署一大堆看似合理,但对借款人极其不利的合同条款。

  4、人为制造银行资金账单。“套路贷”一般要和借款人走一下银行汇款,再让借款人取现金,再以各种理由从取现现金中抽走部分资金,制造银行走账金额就是借款金额的假象。

  5、故意制造违约。以各种方式设置障碍让借款人违约,再收取高额违约金或处置借款人的财产等。

  6、采用各种手段索债逼债。可能采取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索要债务,暴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或心理强制等“软暴力”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