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制贩毒团伙审判档案

  
2017-06-08 09:57:41
     

  
  

庭审现场
  

  在偏远乡村租下山林地,打着建养殖场的幌子,秘密提炼麻黄碱制造毒品,再以高价贩卖牟取暴利……昨(7)日,经绵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绵阳中级法院在梓潼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特大制造贩卖毒品案件。法庭当庭宣判,8名被告人全部获刑,其中,陈某被判处死刑,康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何某等3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游某等3人被判处3—1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并销毁,犯罪工具及违法所得财物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办“养殖场”秘密制毒
  
  2012年3月,康某经游某介绍,以办“养殖场”为名,精心选址后,在威远县新场镇白胜村租用了一块山林地,作为秘密制毒场所。在康某的授意下,游某购买了真空泵、大铁桶等制毒工具,带领他人用麻黄草等原材料熬制麻黄碱。2013年初,游某按照康某的安排,将制毒点转移至该县连界镇庙山村的一处沟林地,继续熬制麻黄碱。后因当地村民对该“养殖场”产生怀疑,游某又从该地秘密撤离。
  
  2014年8月,康某以办“养鸡场”为名,租下薛某在绵阳梓潼县马鸣乡尖峰村的一块山林地,再次建立起一个秘密制毒点,由龚某日常驻守。一个月后,康某安排游某将在威远县制毒用的原料、工具等转运到了“梓潼基地”。同年10月,陈某组织何某、李某在该制毒窝点制造冰毒,龚某负责望风和提供帮助。几个月后,康某、游某、龚某将部分制毒原料和工具埋在“养鸡场”房后的土坑中。2015年4月,陈某又邀约邓某等人,在该“养鸡场”和“老房子”处继续制造毒品冰毒。
  
  制贩毒团伙全员落网
  
  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陈某通过何某,将所制造的冰毒以每50克300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1700余克。
  
  2015年4月21日,陈某、何某在成都被警方抓获。当天晚上,李某、邓某得到团伙成员薛某通风报信后,立即将所制造的毒品冰毒及制毒工具埋藏并逃离现场。5月5日,薛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故意隐瞒承租“养鸡场”人员的真实信息,以及为他人通风报信的事实。10月22日,被告人李某、邓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在李某的指认下,公安机关从其埋藏的塑料桶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含量为43.06%的液体15320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3.2%的结晶沉淀物7360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9.8%的晶体365.5克,以及丙酮、盐酸、硫酸、乙醇等制毒原料和真空泵、滤纸等制毒工具。
  
  2015年11月,龚某、康某、薛某三人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办案民警在“养鸡场”房后发现埋藏坑,查获康某、游某等人掩埋的含甲苯、二甲苯的液体1180.1千克,盐酸464.8千克及大铁桶、真空泵、漏斗、防毒面具等制毒物品。12月8日,游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补充侦查后提起公诉
  
  本案经梓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并以陈某、何某涉嫌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罪,康某、李某、邓某、龚某涉嫌制造毒品罪,游某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薛某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于2016年4月21日移送绵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绵阳市检察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别于2016年6月5日、8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将案件移送绵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绵阳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康某、何某、李某、游某、邓某、龚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法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依法提起公诉。
  
  樊亚 王真珍 谢春明 赵银熙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