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申报“见义勇为”被拒状告政府

  
2016-06-22 10:19:46
     

17岁少年救人还是落水?唯一目击者给出两份口供

广安17岁少年黄磊溺亡,家人为其申报“见义勇为”未果,随后将广安市广安区综治办以及广安区政府告上法庭,请求撤销“不予申报黄磊见义勇为”的答复意见书,并请求重新作出“确认黄磊见义勇为”的意见。

昨(21)日上午9时,该案在广安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开庭不久,被告方代理人便向法官提出原告方委托代理人不具备代理资格。随后,法院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日开庭。

事件回放两名少年一同溺亡

2013年8月18日,正值暑假。这天一大早,广安区石笋镇的17岁少年黄磊告诉父亲黄利强,要到同学林某某家帮忙收割水稻。

当天下午6时许,黄利强接到电话称“黄磊出事了”。与黄磊一同溺亡的,还有柏某某的表弟刘某某。

经当地相关部门协调,柏家给黄家补偿了1万元。

两个“真相”目击者说辞前后矛盾

6月20日,黄利强向记者回忆,就在儿子溺亡几天后,突然听说柏某某喝农药自杀,被送进了医院,黄利强和妻子随即赶到医院探望。面对二人,柏某某一直哭着说:“对不起,叔叔、婶婶”。

作为唯一生还者和目击者,柏某某在警方第一次调查笔录中称,自己和黄磊当天在外婆家吃过午饭后,准备去另一同学家玩,12岁的表弟刘某某坚持要同去,三人在途经石笋镇黄家,自己坐在水稍拱桥(小地名)水塘边玩耍时,黄磊用脚去蹚水时不小心掉进水塘,表弟见状被吓到了继而掉进水里。柏某某下水试图施救,但由于自己不会游泳,走到深水区感觉到黄磊推了自己一把,自己便爬上岸,随后去找附近的村民求救。之后,黄、刘二人被赶到的村民打捞上岸时,已无生命迹象。

事发后4个月,本该上高三的柏某某,到广东汕尾一家电子厂上班。柏某某通过QQ空间对黄磊之死重新发声。在一篇名为《证明同学黄磊应该获得见义勇为的称号》的日志中称:“我的表弟刘某某因为不小心滑入水中……黄磊不顾一切的脱下鞋子跳入水中去救……我下去救他们,当我走到深一点地方的时候,就一下子滑了下去……黄磊推了我一把……我的身体借着推力自然游到了浅水的地方,我上岸后很快去找人救他们”。

综治办回复事件事实无法确定

黄利强说,看到柏某某发表的日志后,他坚信儿子是为救刘某某而牺牲的,属于见义勇为。

2014年3月,广安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远赴广东找到柏某某。柏接受调查组问询的笔录显示:柏称QQ空间里的日志确实是自己所写,第一次接受警方讯问调查时,将黄磊和表弟的落水顺序颠倒,编造了谎言,隐瞒了黄磊是在救表弟的过程中溺亡的事实。

同年8月,广安区公安分局出具了《关于建议确认黄磊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材料》,认为尽管现场唯一目击证人柏某某前后两次的说法、证词不同,但经反复推敲研究认为,“此次区联合调查组调查核实情况和收集到的证据可信度大,建议予以采信”。该局把该申报材料提交给广安区综治委办公室之后,黄家开始等待。

2014年8月26日,广安区综治办就此事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上作出回复:“目前,对该事件前后两次调查,对事件经过的陈述均来自唯一现场目击证人柏某某,前后说法截然相反,究竟谁是事件的真实情况无法确定。”

起诉政府要求认定“见义勇为”

2015年4月,广安区综治办给黄家出具了一份答复意见书称:“我单位已经组织相关部门多次调查,召开多次会议讨论审核并广泛征询意见,认为黄磊不符合见义勇为的申报条件,故不予申报。”之后,广安区政府也向黄家出具了一份《关于石笋镇村民黄磊溺亡不应认定为见义勇为的决定》。

之后,黄利强向广安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广安区综治办收回“答复意见书”,重新认定。

2016年4月,广安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石笋镇村民黄磊溺亡不应认定为“见义勇为”的决定》,认为黄磊、刘某的溺亡事件,属于意外事件,不予认定黄磊为“见义勇为”。

昨日,广安区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副主任刘斌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此前曾多次参与“黄家为黄磊申报见义勇为”一事的协调处理。在刘斌看来,对于黄磊是否系救人溺亡,从头到尾都只有柏一人的说法,没有旁证,很难认定。

昨日上午9时,广安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但开庭不久,被告方广安区政府代理人便对黄家代理人的代理资格提出异议,认为对方系南充市某法律事务所的法律工作者,不具备作为本案原告代理人主体资格。

法官表示,鉴于被告方代理人对原告代理人的资格提出异议,本案将择日开庭。冯涛本报记者雍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