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百般花招 法官见招拆招

  
2016-04-20 10:22:30
     

省高院发布涉民生案件典型案例

老赖百般花招 法官见招拆招

本报记者 开永丽

为逃避30万元的交通事故赔偿款,王某卿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东躲西藏,故意转移财产,最终因拒不支付赔偿款且情节严重,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19日上午,省高院召开“司法大拜年”涉民生专项执行活动新闻发布会,发布了9件涉民生案件典型案例。“老赖”赖账怎么办?进“黑名单”,限制高消费,提取公积金还钱,司法拘留......通过本报选取的以下几个案例不难发现,面对老赖们的“百般花招”,执行法官们“见招拆招”,穷尽一切方法,以确保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履行到位,维护司法权威。

1

“老赖”东躲西藏 换来有期徒刑

2009年7月13日,王某驾驶父亲王某卿所有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白某英受伤双下肢截肢,经鉴定属三级伤残。经调解,被告人王某卿作为车主和其子的代理人与受害人白某英达成赔偿协议,自愿赔偿白某英各项费用26万余元。

随后,王某卿从保险公司全额领取了该起交通事故理赔款18万余元,但并未按约定向白某英支付赔偿款。无奈之下,白某英向巴中市巴州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由王某卿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白某英各项费用30万余元。其后王某卿未自觉履行赔偿义务,白某英向巴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长达五年多的时间里,王某卿东躲西藏,故意转移财产。王某卿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支付赔偿款,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随后,该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5年3月16日,王某卿被巴州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巴州区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卿拒不支付赔偿款,情节严重,依法判决其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2

买不了飞机票 主动还清欠款

广汉市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为申请人追回劳动报酬一案也被收录在典型案例中。

2013年10月18日,因被拖欠劳动报酬137452元,李某向广汉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廖某一直下落不明,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只好依法终结本次执行。

之后,在得到线索获知廖某在成都、宜宾、眉山、茂县等地有开户情况,执行人员马上前往上述地点以大包围的方式查找财产,共扣划廖某存款共36300元,及时支付给了李某。同时,该院将廖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生活消费、生产经营等进行限制。

今年3月28日,廖某因无法购买飞机票,被迫到法院支付了剩余案款108000元。

3

司法拘留不孝女 追索老人赡养费

苏某今年80岁高龄,育有4个女儿,丧偶多年。自1990年同其四女儿生活,至今已20多年。近年来,苏某因年老多病、时常住院治疗,四女儿要求其他三个女儿共同照料母亲,共同承担医疗费用,但多次协商未果。苏某无奈向南充市嘉陵区法院起诉,要求四个女儿共同支付生活费和医疗费用。

法院判决生效后,大女儿、二女儿、三女儿均没有履行义务。且在苏某因面瘫住院治疗20余天间,既不到医院看望,也不支付医疗费用。苏某遂向嘉陵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院立案受理后,执行局即时组织人员着手调查,执行局长带队多次深入被执行人的居住社区了解情况,要求苏某的三个女儿履行义务,但三人态度强硬。

法院邀请了媒体参与案件执行,全程跟踪报道执行过程,并同时通知三被执行人所在社区居委会等组织协助执行。慑于舆论压力,大女儿和二女儿履行了义务,并承诺以后将按期支付生活费并定期看望苏某。因苏某的三女儿拒不履行义务,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司法拘留。

迫于司法威慑,该被执行人最终支付了案款。

4

消极协助执行 住建局被罚90万

兰某与明某、赵某、四川南部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生效后,因明某、赵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兰某向南部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南部县法院依法向明某、赵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执行法官多次到该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协调,并依法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提取被执行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某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应领取的工程款(含保证金等)146.78万元,但某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一直拖着不履行协助义务。

2016年2月4日,南部县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住房和城市建设局罚款90万元。2月6日,该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将执行款120万元汇入法院案款专户。

5

执行住房公积金 追回劳动报酬

被执行人刘某原系苍溪县某局职工,自2014年在苍溪县亭子乡某村承包土地,种植大棚蔬菜,雇请马某珍等6人耕种土地,累计拖欠6人工资款4.9万元。马某珍等6人多次催收,刘某均拖延支付,6人于是陆续向苍溪县法院起诉。经法院判决,刘某在判决指定期限内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马某珍等6名农民工于2015年8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刘某已于2015年3月辞职,目前下落不明。刘某仅有可供执行财产为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5.1万元。执行人员向县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扣留及提取刘某的公积金,公积金中心同意协助扣留。因为公积金性质特殊,该院发挥执行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商请县委分管领导牵头协调处理,最终公积金中心提取了刘某的公积金5万元,使案件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