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隐形大盗银行卡余额离奇“蒸发”

  
2015-12-15 16:14:50
     

郭小明 本报记者开永丽

犯罪分子利用技术手段模拟被害人在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致电银行,根据网上预先收集的信息通过验证,然后修改银行预留手机号码,通过快捷支付等方式盗刷银行卡上的钱。

对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保护好个人信息和银行账户信息,不要忽略手机上的短信,如有异常的支付提醒务必及时核实情况

没有任何交易,也没收到银行提示短信,银行卡内的6200余元钱就离奇“蒸发”,这是成都市民李先生今年5月的遭遇。银行卡被诡异“盗刷”的不只是李先生,短短4个月时间内,“隐形大盗”用同一作案手法盗刷数十人的银行卡100余次,涉案金额10万余元。

最终,警方将该犯罪团伙的7名犯罪分子一举抓获,他们平均年龄仅22.6岁,分别来自四川、江苏、安徽、河南、湖北、广东等省,作案时都是通过网络、电话联系。该团伙在进行犯罪活动的同时,不仅仅盗刷银行账号上的钱,还在一年多的时间内,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70余条,向他人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900余条。

近日,成都市青白江区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该7人有期徒刑7年8个月到1年7个月不等,并分别处罚金78000元到15000元不等。

凌晨被转走6000余元

今年5月的一天早上,李先生打开手机,看到一条银行在凌晨2点多发送的短信,提示他的储蓄卡中止了余额变动的提醒服务,对此李先生也没太在意。

中午,李先生准备通过网银给在外地上大学的女儿转账生活费时,突然发现卡上的钱少了很多。

李先生心里一紧,赶紧查看交易明细:当天凌晨,他的银行卡先后通过银行快捷支付转走了500元、410元、5299元,加起来一共被转走6209元,转入账户也不清楚是谁的。“卡是不是被盗刷了?”为了保险起见,李先生决定到银行现场查询。银行工作人员确认了李先生在网上银行查询的结果,并查到李先生的银行卡短信提醒服务被更改过,现绑定在一个陌生手机号码上。随后,李先生赶紧拨打了报警电话。

万元余额突然变“0”

在李先生的事发生后的第三天,成都一家机械设备公司的业务员小刘也遭遇了“盗刷”。

一天上午,小刘接到一个陌生男子打来的电话:“喂!你好,刘先生。我是××公司的,我在网上看到你们公司生产的齿轮,想订购一批。”

小刘一听有业务上门非常高兴。双方谈了很久后并在当天下午商定价格和数量。小刘要求对方先支付30%的定金。

男子倒也爽快,就说通过银行转账吧,让小刘把银行账号发给他,第二天就把定金转给小刘。

但第二天、第三天……小刘仍然没收到男子转来的定金。刚开始小刘没太在意,觉得可能是对方有事耽搁了。可过了三天,对方还是没打款,小刘便试着给男子打电话,结果对方停机。小刘越想越觉得不对劲,这几天自己一直在等着银行卡的余额变动短信提示,没等到定金的消息,却莫名多了一些快捷支付的验证码短信提示,想着自己并没有进行网上快捷支付,小刘也没理会,有些短信点开后看都不看,就退出短信界面了。

小刘想,会不会是银行的系统出问题了,余额变动时没有发出短信提示。于是,他决定拿着银行卡到取款机上亲自查询一下。

不查不要紧,这一查,着实让小刘惊呆了:原本有上万元的银行卡,余额竟然变成了0。

“隐形大盗”疯狂盗刷

银行卡被如此诡异“盗刷”的不只是李先生和小刘。短短4个月时间内,“隐形大盗”用同一作案手法盗刷数十人的银行卡100余次,涉案金额10万余元。

警方根据受害者提供的信息,很快获得了线索,先后抓获了7名犯罪分子——他们平均年龄仅22.6岁,分别来自四川、江苏、安徽、河南、湖北、广东等省,作案时都是通过网络、电话联系。

犯罪分子通过网上收集人们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根据获取的信息,通过技术手段模拟被害人预留在银行的手机号码,然后打电话给银行,输入被害人的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修改银行卡的预留手机号码,再通过快捷支付等方式盗刷银行卡上的钱。他们还通过这种方式登录被害人网上银行,查询账户余额、信息、客户设置、修改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

除此之外,他们还利用伪基站群发带有木马程序的短信,获取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手机号码等信息,再通过“短信轰炸”的方式,在使用被害者银行账号进行快捷支付的同时,向其发送大量垃圾短信,利用木马短信复制被害者手机上含有快捷支付验证码的手机短信,从而盗取银行账户上的钱。

该团伙在进行犯罪活动的同时,不仅仅盗刷了银行账号上的钱,还在一年多的时间内,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70余条,向他人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900余条。

最终,成都市青白江区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该7人有期徒刑7年8个月到1年7个月不等,并分别处罚金78000元到15000元不等。

■法官释法

围绕信用卡诈骗罪及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有关问题,本案的主审法官进行了解释。

1、信用卡诈骗罪有无数额要求?

主审法官说,按照刑法规定,骗取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按照2009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作案手段有哪些?

“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窃取、收买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主审法官介绍,这里的“窃取”不仅包括采用偷窥的方式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窃取,也包括采用蒙蔽手段让持卡人“自愿”透露有关信息资料。

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手段有哪些?

据法官介绍,表现为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窃取”是秘密取得,“其他方法”包括收买等手段。非法获取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获取公民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