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我省是全国野生动物资源大省,全球36个生物多样性热点地区之一,是中国乃至世界的珍贵物种基因库之一。如何以法治之力守护野生动物的繁衍栖息?10月16日,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新修订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解读。
据介绍,《实施办法》自1990年实施以来,已经四次修改,为保护、发展和规范利用野生动物,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今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正式施行,为满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共5章43条,分为总则、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强化公共卫生风险防控,在总则中规定“社会公众应当增强保护野生动物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意识,防止野生动物源性传染病传播,抵制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与动物防疫法作衔接性规定,明确“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检疫和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根据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完善关于野生动物禁食管理相关规定。
在加强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方面,《实施办法》明确国家发布的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未被划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的、依法划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地和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增加规定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加强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修复和改善,明确应当设置保护、宣传、警示标识以及必要的保护、监测等设施设备。
在规范野生动物管理方面,《实施办法》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猎捕野生动物的审批、猎捕量限额管理和核发证件相关规定。规定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备案和退出要求,加强对人工繁育活动的过程监管,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增加名录调整相关规定。明确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实行专用标识管理,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加强对公众展示展演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监管,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活动。加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能力建设,规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和放生活动。对原产我省且濒临灭绝的大熊猫、川金丝猴等野生动物实施重点保护。
在明确野生动物致害防控措施方面,《实施办法》规定对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环境容量的物种,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种群调控。对野生动物致害的,按照分类分级保护的原则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将野生动物致害纳入农业、林业、渔业政策性综合保险。明确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而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在强化部门联动、协同监管和内部监督方面,《实施办法》明确建立野生动物保护巡护制度,对相关自然保护地的管理者赋予巡护义务。落实上位法要求,明确野生动物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增加野生动物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针对政府及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履职不到位等情况,可以采取约谈等方式,强化内部监督。立足我省实际,针对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补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