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民法治素养指标体系的构建助力法治成都建设

  
2025-05-16 17:44:03
     

赵亮 曾昌文 邓陕峡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是加强法治社会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主要着力点。
  
  近年来,经济转型压力、社会群体分化等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变化一定程度加剧社会矛盾与冲突,以电信网络诈骗为典型代表的财产型犯罪长期处于高发态势,极端恶性暴力型犯罪时有发生,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影响社会的长治久安。其背后折射出的不仅是涉案当事人的道德失范,更深刻地反映了我国公民法治素养与现代社会治理要求的结构性矛盾。因此,加强公民法治素养教育,引导公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是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重要基石。为此,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印发《关于开展公民法治素养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建立公民法治素养测评体系,推行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成都作为本次试点的唯一省部级城市,坚持评建结合,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良序。
  
  一、公民法治素养指标体系的评价维度
  
  “法治素养”作为公民素养的有机组成,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场域中,处理各类法律关系所应当具备的能力和态度的总和,是个体运用法治知识、法治技能、法治思维解决法律纠纷的基本能力和价值偏好。公民法治素养指标体系则是以评价和衡量公民是否具备法治国家所要求的个体应当达到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水平所构建的一套指标要素集合。各评价要素和要素之间的耦合关联,为公民提供了符合我国国情和日常生活必备的法律知识能力图谱,公民据此为指引,通过主被动学习不断提高法治意识和纠纷处理能力。同时,指标体系推动的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以评促管的持续性动态化测评机制,实现了法治教育“事前、事中、事后”的“把脉问诊”,精准探查普法教育的薄弱环节,明确当期普法教育的重点内容和切实路径,有效评估法治教育的客观成效。因此,公民法治素养指标体系的建构,回应了公民法治教育的两个核心命题:一是“培养什么样的法治公民”,二是“如何培养合格的法治公民”。
  
  提升公民法治素养旨在引导公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以期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良序,助力法治社会建成。指标体系应当充分反映公民对法治知识和法律法规的知晓度、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的认同度,以及法治生活与法治实践的参与情况,是对公民法治态度的全面检视和综合评价。基于“ABC理论模型”,公民法治素养指标体系的评价维度应当包括三个部分:认知、情感、行为倾向。
  
  具体而言,法治认知是公民对“法治”在知识层面的认识和理解,其范围包括普世的法治精神、通行的法治原则、共识的道德准则、基本的法律术语、常用的法律条款、常规的法律程序等通识性的法治原理和法律规范,是法治素养培育的逻辑基础。法治认同,是公民内心认同并且尊从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法治价值的情感驱力,是公民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的心理基础和价值选择。法治行为,则是公民法治态度外化的行为表现,是公民以内心确信的法治信仰,运用法治知识和法治思维,“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实践情况。法治认知、法治认同和法治行为作为有机的整体,相互影响、相互映射,共同构成了公民法治素养指标体系的评价内核。
  
  二、公民法治素养指标体系的评价内容
  
  公民法治素养指标体系在法治认知、法治认同和法治行为的三维建构下,内容择取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抓手,以同期普法规划为要点,遵从国民教育大纲的普法要求,确立指标体系的测评内容和考察要点,充分发挥指标体系“评建互促”的指导意义。
  
  鉴于法治涉及国家治理和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为确保指标体系对公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供有效指引,为国家法治教育规划制定和普法工作开展提供可靠依据,指标体系旨在反映特定时空范围内公民法治素养的基准情况,以评价普法成效及法治社会建成情况,而非培养法律专业人士,其测评内容应当结合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以及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围绕公民日常生活中应当知道的法治知识、可能遇到的法律场景进行设计,以评价公民运用法治思维参与法治实践的能力,进而完成公民法治素养“学思用贯通,知信行合一”的全面提升。
  
  测评问题的设计应当保证系统全面性,同时兼顾可理解性、可操作性。例如,指标体系引导公民加强交通安全意识,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行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不得闯红灯为规范指引,在法治认知模块考查公民对这一规范的知晓情况。与之对应的法治认同,可以纳入全民守法理念的认同度评价,同时通过法治行为层面“过马路时是否有闯红灯”的行为,系统化的问题设计实现了指标体系梯度进阶式的全方位评价,进而有助于明确法治教育重心在于法治宣传、法治精神重塑,亦或是不法行为矫正。
  
  三、公民法治素养指标体系的评价方式
  
  公民法治素养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实现了“事前评估-事中校准-事后反馈”的全流程法治教育评价机制,为普法工作的开展提供基础数据、实施载体和评价手段,为引导公民积极践行法治理念提供可靠抓手。按照《通知》要求,法治素养提升行动覆盖社会全员,重点关注国家工作人员、青少年、村(社区)人员、企业(单位)人员四类群体。因此,公民法治素养指标体系应当针对不同群体、应用场景,制定通用型标准和地方版、行业版等专用型标准,精准量化评价公民法治素养的群体群像。其中,通用型标准适用于成年公民,问题设计应当以公民社会生活所必需了解和使用的法律知识、思维和技能为基本大纲。专用型标准则根据重点人群,综合考虑被试者年龄、职业等具体情况,在通用型标准项下增减专门性测评内容。
  
  不同于传统的普查类问卷调查,公民法治素养注重普法前的学情分析,法治教育推行中的过程管理,以及法治教育成效的结果评估。因此,公民法治素养的测评需要建立常态化观测点实行动态测评机制,对目标人群定点跟踪随访,实施法治教育的阶段性测评,发挥观测点学法用法需求收集“主渠道”、法治素养评价“前沿哨”、普法效果观察“瞭望窗”、法治宣传教育“大平台”作用,以保证“以评促建”的实施效果。
  
  在测评方式上,宜将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估相结合,以问卷自评为主,辅以数据信息匹配校验。对知识性指标点,其对应的测评问题可以进行“是/否”“知道/不知道”“对/错”“有/无”的定性评价;涉及法治认同、部分法治行为的指标,以量度方式进行定量评估。此外,还可以辅以交通违法信息系统、违法犯罪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数据校准,以评价公民法治行为的实施情况,以保证评估的准确、客观。
  
  通过公民法治素养指标体系的推行和落地,有助于全面客观了解公民法治素养基准,归集各类对象学法用法需求,在此基础上探索实施“法治素养基准+权利义务清单+法律风险提示+典型案例发布”的精准普法模式,助力公民法治素养提升行动。
  
  作者赵亮系四川大学法学博士、成都大学法学院讲师;曾昌文系四川法治报社记者;邓陕峡系成都大学法学院院长
  
  基金项目:2023年成都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公民法治素养指标体系的构建助力法治成都建设”(编号:2023CS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