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书剑 胡馨桐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周某驾驶小型汽车与骑自行车的谢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谢某受伤,谢某在收到单位发放的工伤保障后,还能向侵权人主张误工费吗?近日,天府新区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原告谢某支付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合计30541.53元,被告周某支付原告谢某损失58.35元。目前,该案已生效,保险公司、周某均已按判决内容履行了赔付义务。
去年3月21日,周某驾驶小型汽车,在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丽都街与骑自行车的谢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谢某受伤,无其他财产损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分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负全部责任,谢某无责任。事发后,谢某即被送往四川天府新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在院治疗9天,于3月30日出院。出院医嘱载明:建议休息3月,加强营养,定期门诊随诊复查及治疗。
2024年5月22日,四川天府新区社区发展治理和社会事业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6月27日,谢某就职的某卫生服务中心出具《收入证明》,建议休息三个月,并向谢某发放3月21日至6月21日的工资为工伤保障待遇。后谢某将周某及周某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天府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此次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由周某负全部责任,谢某无责任。该事故认定书对事实叙述清楚,责任划分客观明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该事故认定书应作为确定本案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周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赔付不足或不予赔付的由周某承担全部的赔付责任。
就谢某是否可向侵权人主张误工费,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本案中,谢某经认定为工伤,其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已得到赔偿,但是,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与误工费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二者性质不同,前者基于社保法律关系发生,后者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九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故谢某在获得停工留薪期工伤保障待遇后仍可向侵权人主张误工费。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