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不当履职致公司损失租金46.5万元 法院:被告违反勤勉义务,赔偿公司损失的70%

  
2025-05-16 17:57:55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近日,成都市郫都区法院审结一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依法认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勤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判令被告杨某诚赔偿某市场管理公司损失的70%。
  
  成都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某市场管理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杨某诚自2017年9月28日起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冷某宇担任监事。2023年2月,杨某超等4人诉某市场管理公司、杨某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杨某诚签署的收据所载“以实际转账金额为准”的备注,最终,某市场管理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的租金46.5万元未得到法院采信,致某市场管理公司损失。2023年4月,某市场管理公司股东杨某诚、冷某宇等4人签署协议对公司剩余资产进行清算时,冷某宇与杨某诚因杨某诚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期间发生的租金损失和分红损失争议成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诚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管理人,未依照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在选聘财务人员过程中出现重大过错,存在以现金方式支付大额款项未留存证据、签署重要文件资料失察等行为,违反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应对公司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冷某宇作为某市场管理公司的监事,对公司长期未建立财务会计制度、聘任非专业的财务人员等重大事项亦未履行监事职责,对公司涉案损失也具有一定的过错。综合考量各项因素,法院判决被告杨某诚赔偿某市场管理公司损失的70%。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勤勉义务责任的认定,需要以其是否尽到了处于同一职位、相同情况下所能合理期待的注意程度执行公司职务来判断。
  
  该案通过准确判定公司高管的不当履职行为,明确指出公司高管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过错,认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不仅是对公司权益的全面保护,也是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警示,进一步彰显了公司法规范高管行为、维护公司利益的制度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