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祝德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文/图
5月13日,当事人田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来到广安中院,将印有“法正情暖、公正为民”的锦旗送给广安中院行政庭法官,表达他由衷的谢意。据悉,田某某涉及的是一起工龄认定行政确认案件,因“身份乌龙”,让他工龄认定陷入了僵局。
田某某委托代理人向广安中院法官送去锦旗
田某某原系武胜县供销社职工,2002年因供销合作社改制而下岗。2023年,田某某到了退休的年龄,在武胜县人社局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其招工档案为田某甲(系田某某哥哥),田某某缺失招工手续。田某某称其自1982年起便参加工作,该份档案与实际不符。
2024年5月6日,武胜县人社局作出处理意见书,认为田某某没有经劳动部门批准办理的招工手续,1992年之前的工作年限,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也不能视同社保缴费年限。
田某某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请求依法认定其1992年之前的工作年限计算为连续工龄,视为社保缴费年限。武胜县政府和一审法院均未支持田某某的请求。
后田某某上诉至广安中院。该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当时的政策需要招工手续,但档案里确实没有田某某的招工手续。
本案事实清楚,却让合议庭犯了难。一方面,田某某1982年至1992年的10年工作年限,能否视为社保缴费年限,关乎其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护;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基于政策作出的行政行为,有理有据。合议庭决定全面了解,并开展针对性核查,以便进一步核实当时的转正定级政策,田某某是否符合招工条件。
庭前,广安中院依职权调查名为“田某甲”的工作档案。虽然该招工档案上的名字登记为田某甲,但庭审时,双方均承认,田某某为供销社真实用工对象,且符合当时的招工政策。若以田某某无形式上的招工手续为由,那似乎否定了其作为劳动者多年来实实在在的劳动成果及其权益。
广安中院经研究决定,支持田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武胜县人社局《处理意见书》,责令武胜县人社局对田某某的视同缴费年限重新作出认定。
“如果判决田某某败诉,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看似合法,但当事人的权益保障似乎会陷入‘死胡同’,因为没有招工文件,始终证明不了那10年的连续工龄,也就无法视为社保缴费年限。”广安中院行政庭庭长叶官清介绍道,“这也是为什么合议庭要在走访调查、咨询核实,了解情况属实后,才在‘两难’中谨慎下判。”行政审判一头连着行政机关,一头连着人民群众。对于行政庭的法官们来说,积极化解矛盾纠纷是本分,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更是题中之义。只有坚持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与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两者并重,行政诉讼才算案结事了、政通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