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团游遇到退费纠纷 法官教你维权

  
2025-05-21 09:19:23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近年来,人们出游的热情高涨,旅游市场持续火热。为了省心,不少游客选择跟团游,但在此过程中容易发生一些费用纠纷,比如:游客行程开始前不想去如何退费、游客拖欠尾款时旅行社如何催收等问题。5月19日是中国旅游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发布两个典型案例,旨在让群众了解跟团游付费退费需要注意的情况,帮助大家顺利出行。
  
  旅行前突发高烧,哪些费用可以退
  
  A女士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参加旅行团乘坐专列前往新疆。合同约定,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如旅行社已产生相关费用的,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退还余款。
  
  行程开始7日前,A女士告知旅行社工作人员,因突发高烧不能前往。事后,A女士要求旅行社全额退款,旅行社认为其购买火车票已支付了必要费用,同意在扣除相关费用后退还余款。协调未果,A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者单方解除旅游合同,请求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的旅行团采用专列出行,需提前预定,旅行社能够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购买火车票的价款,遂判决旅行社扣除其支付的火车票价款后,将剩余旅行费退还A女士。
  
  行程开始后游客还未付尾款,旅行社如何维权
  
  B先生参加某旅行社的旅行团,支付定金400元,约定在行程开始前付清尾款9960元。行程开始前,B先生向旅行社提出,希望在其信用卡账单日后再支付价款。旅行社同意后,B先生随团出游。
  
  旅行过程中,旅行社要求B先生付清费用,B先生拖延、拒绝支付,双方因支付价款纠纷向公安机关报警,导致耽误旅行时间,部分景点未能实际前往。旅行结束后,B先生仍拒绝支付费用,旅行社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中,游客已经接受旅行社的旅游服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本案中,B先生旅行中未履行付款义务,旅行社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也存在违约行为,双方承担各自违约责任。综合来看,以旅行社减少价款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较为合理。对于未实际参观的景点、门票等未发生的费用应予扣除。法院遂判决B先生在扣除上述费用后,向旅行社支付其余的合同价款。
  
  法官说法
  
  旅游合同履行需遵循契约精神与诚实信用原则,旅游活动中,合同双方均应恪守约定、合理行使权利。
  
  游客因自身原因解除合同,虽有权要求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但若旅行社已支付必要且无法退款费用(如交通费、伙食费等)时,游客需承担该部分损失。付款义务需及时履行,游客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尾款费用,避免因拖欠引发纠纷;同时,游客也应留存合同、付款凭证及沟通记录等证据,以便产生纠纷时举证,若遇旅行社违约,可主张扣除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此外,法官提醒广大群众,签订旅游合同时应仔细阅读费用构成、退改条款及付款约定;行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与旅行社协商一致后变更合同,避免单方违约扩大损失。双方均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如遇纠纷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必要时可诉讼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