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饮酒后驾驶摩托车酿事故 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2023-05-25 10:18:57
     

郫法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郝飞

近日,成都市郫都区法院依法审结未成年醉酒后驾驶摩托车载人致乘员一死一伤交通事故案,并确定此次交通事故,由乘员张某自行承担28%的民事责任,由驾驶员陈某某、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主郑某分别承担张某损失的25%、17%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8月9日凌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陈某某在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殷某某、张某,与郭某所驾驶车辆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殷某某受伤后死亡、陈某某和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承担主要责任,郭某承担次要责任,殷某某、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发生事故时张某已成年,陈某某和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的车主郑某系未成年人。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未上户,未投保任何保险。发生事故前郑某、陈某某以及原告在内的七人在一烧烤店吃烧烤,均喝了酒,其中张某某、杨某某先行离开,陈某某从郑某手中拿到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的钥匙,并驾驶该摩托车搭载上述二人在外一圈,后回到烧烤店,五人用餐结束后郑某将车交由陈某某驾驶,张某与殷某某搭乘陈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回宿舍,在回去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年龄、智力,喝酒的各方均应知晓酒后不能驾车、未满18周岁无法取得相应的驾驶证、摩托车未经上户不得上路行驶。作为同饮人,郑某、张某、殷某某、钟某某未履行劝助义务,且张某在明知其无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主动搭乘车辆;无论是陈某某向郑某借车,还是郑某主动将车辆交给陈某某驾驶,其均违反现有法律规定酒后以及未取得相应驾驶证不得驾驶车辆的规定;车上人员三人均未佩戴头盔。综上事实,郑某、陈某某、张某、殷某某、钟某某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均具有一定的过错,结合其过错程度以及本案张某明确表示不主张殷某某的法定继承人、钟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确定上述赔偿结果。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未成年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时,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的处理既要求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又考虑到共同饮酒的成年人有对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劝阻,引导未成年人实施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义务,具有一定的警示、教育意义。

编辑:王硼   校对:何盈巧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