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在房地产交易中,车位买卖本是常见之事,若交易流程不规范,却可能引发诸多纠纷。近日,邛崃市法院调解成功一起车位买卖合同纠纷,私下收受业主购车位钱款的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分三期返还业主6万元。
2023年,家住邛崃市某小区的姜某、李某夫妇因需要停放自家车辆,找到小区物业公司经理吴某某。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姜某、李某夫妇以58000元购买小区一处地下停车位。2023年7月,姜某、李某夫妇将58000元支付给吴某某。2023年9月,吴某某向姜某琴、李某君夫妇出具了加盖开发商公章的车位收款收据。
2024年,当姜某、李某夫妇二人拿着车位收款收据准备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时,却被开发商拒绝,同时还被要求自2025年起,需每月支付车位管理费。明明支付了购买车位的钱款,却办不了产权。无奈之下,姜某、李某夫妇将物业公司及吴某某起诉至邛崃市法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实了多项关键事实:一是开发商并未授权物业公司销售车位,吴某某的行为属于个人越权;二是物业公司的《员工守则》已明确禁止员工代收客户资金;三是姜某、李某在付款时未核查吴某治的收款权限,也未要求开具正规票据;四是吴某治收取的58000元并未进入公司账户,存在资金挪用的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某的行为构成了《民法典》第171条规定的无权代理,且由于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所以其行为后果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吴某某超越代理权限的收款行为未得到开发商的追认,对开发商不产生法律效力。物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此事件中基于员工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实际资金流向等因素考量,法院最终未判定其承担直接退款责任。
最终,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吴某某需分三期,于2025年12月31日前退还原告车位款及损失等共计6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法官说法:
这起纠纷的发生暴露了三大法律风险。首先是主体错位风险,车位的产权归属开发商或业主共有,物业公司仅拥有管理权而无处分权,购房者在交易时极易忽略这一点,误将物业公司当作有权销售方。其次是支付失范风险,《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8条明确规定,购房款应直接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如此才能保障资金用于工程建设,避免资金被挪用,而本案中业主将款项支付至个人账户,脱离了监管。最后是凭证缺失风险,未取得加盖公章的正式合同及增值税发票,导致在维权时证据链不完整,增加维权难度。
鉴于此,法官提出“三查两要”原则,为购房者提供指导。查授权,要求出示开发商书面授权文件及车位预售许可证,确保销售行为的合法性;查账户,核对收款账户是否与预售许可证载明监管账户一致,保障资金安全;查备案,通过住建部门官网验证车位销售备案信息,核实交易真实性。同时要票据,坚持索要载明车位编号的机打增值税发票,留存关键证据;要见证,重要交易过程要求两名以上物业工作人员在场确认,增加交易的可信度与可追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