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因诉讼时效问题,郭某起诉朋友王某要回3万元借款的诉求被法院驳回。
2008年6月26日,王某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找到朋友郭某借3万元。面对朋友的求助,郭某二话没说就答应下来,双方约定王某最迟于2008年7月10日还款,王某向郭某出具借条。过了约定的还款日期,王某一直未向郭某还款。郭某多次催要未果后,于今年1月将王某起诉至龙泉驿区法院,要求王某归还本金及逾期利息等。
近日,龙泉驿区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法院审理认为,诉讼时效期间自2008年7月10日起算,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郭某虽在2024年1月24日通过微信催告,但王某未明确同意还款,且郭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因诉讼时效期间早已届满,法院支持王某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驳回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诉讼时效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出借人应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及时主张权利,如催告、要求借款人出具还款计划等,以形成有效证据,中断诉讼时效。否则,一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借款人可提出抗辩,出借人将面临败诉风险。
在民间借贷中,不仅要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借条,明确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等,更要重视诉讼时效问题,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疏忽大意导致自身权益难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