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越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随着无人机逐渐普及,误闯禁飞区域的“黑飞”现象频发。无人机“黑飞”是指未经合法审批、许可或违反相关法规,进行飞行的无人机行为。近日,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依法查处一名“黑飞”人员,这也是自2024年1月1日《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施行以来,全区首例“黑飞”处罚案件。
据贡井分局办案民警介绍,某晚,武警自贡支队报警称,营区上空有无人机飞行,该处属于禁飞区域。贡井分局长土派出所立即同分局无人机中队赶往现场,在“蜀警飞鹰”自贡航空队的协助下,将正在操控无人机违规飞行的王某挡获,并传唤至贡井分局接受调查。
经查,王某出于个人爱好,在未对无人机进行报备的情况下,于当日晚两次操控微型无人机在武警自贡支队军事管理区空域内飞行,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贡井分局治安大队依法给予王某行政处罚。
民警提示:有哪些地方不能飞?
根据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19条规定,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下列区域上方的空域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
(一)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二)国界线、实际控制线、边境线向我方一侧一定范围的区域;
(三)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四)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核设施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
(五)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六)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七)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八)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区域。
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