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电诈”!自贡中院发布《白皮书》

  
2023-06-30 11:51:25
     

胡霞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6月29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公开向全社会发布《自贡法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审判工作及十大典型案例白皮书》。



2020年以来,自贡全市法院一审受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428件685人,审结424件679人,结案率99.07%,有效打击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切实保护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自贡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宏宇介绍,全市法院在市委政法委和上级法院的坚强领导下,始终把打击的锋芒对准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意见最集中的各类电诈犯罪。

全市法院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犯罪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精神,成立以党组书记、院长为组长的专项审判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强化组织领导,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决策部署上来,将典型案例编撰、以案释法、普法宣传等纳入日常工作。

全市法院加强案件审限和审判流程管理,迅速消化存量案件。突出统一裁判尺度,切实提升办案水平,围绕共犯认定、明知推定、帮信罪与掩隐罪的区别等司法实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业务培训会,促进全市法院专项审判工作水平的整体提升。

全市法院加强与成员单位的配合协作,参与各类专项工作或案件会商,重点围绕在实践中常见的涉电信诈骗上下游犯罪行为的定性、相似罪名的区分、涉案财物的处置、证据收集与移送等问题进行深入研讨。

全市法院积极研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法律程序、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追赃挽损方面的新问题、新情况,撰写各类信息、简报。依托集中宣传月与《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实施,加强与各传统媒体、新兴媒体的通力合作,多途径开展矩阵式立体宣传。

全市法院依法审判“作后盾”,部门联动“一盘棋”,强势宣传“最强音”,自贡法院在行动。自贡法院将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举措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引向深入,不断拓展宣传维度,多途径、全方位、立体式开展反诈宣传,强化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升全民防诈意识。

自贡中院刑一庭庭长徐文忠通报了十大典型案例:

林某某、杨某、彭某犯诈骗罪一案

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杨某通过微信或者QQ邮箱从一级代理被告人林某某处获取电话号码及“话术”等拉人进(炒股)群的资料后,在明知有人利用炒股群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然充当二级代理招募被告人彭某等人充当话务员,利用从被告人林某某处获取电话号码及“话术”等资料拉人进(炒股)群,话务员每成功拉入一人进炒股群后,从被告人林某某处(扣除支付下家提成费后实际)获取20元的提成费。

2020年6月初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彭某在明知有人利用炒股群实施诈骗的情况下,受上家被告人杨某招募为话务员,利用被告人杨某提供的电话号码及“话术”等资料拉人进(炒股)群,每成功拉入一人进炒股群后,从被告人杨某处获取40元的提成费。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杨某从被告人林某某处获得被害人吴某某等人的电话号码和“雯隆商贸”微信群等相关资料后交给被告人彭某,彭某冒充专业炒股公司工作人员并向其推荐相关炒股业务,在取得吴某某信任后,被告人彭某将其拉进“雯隆商贸”微信群内,由群内诈骗人员向吴某某推荐“中信东方”APP。之后,被害人吴某某先后多次在该APP内充值“炒股”,后于2020年8月16日发现该APP无法使用,相关工作人员也消失,在意识到被骗后报案,累计被诈骗60900元。

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虚构投资平台,以炒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钱财,以高回报引诱大众上当受骗,在此呼吁社会大众,加强防范意识,投资理财请务必认准银行或有资质的证券公司,请勿盲目相信网络上的“炒股专家”,请勿盲目下载网友推荐的投资理财APP,要在正规应用市场下载。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声称“有漏洞”“知内幕”“高回报”的都是诈骗。

钟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被告人钟某某(系未成年人)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余某、张某(另案处理)在自贡市自流井区同兴路壹家网吧对面某餐馆内预谋“跑分”,于2022年9月7日乘坐汽车窜至重庆市江北机场附近的某宾馆,次日,钟某某在明知帮助转账的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使用张某名下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以提供银行卡密码、手机验证码、人脸验证以及身份证信息等方式,帮助他人转账而赚取好处费。经核实,该涉案银行卡在相应作案时间段内涉及转账流水52万余元,核实五起网络诈骗案件,涉案诈骗金额为426555.24元。被告人钟某某在转账过程中非法获利5500元,并将其中700元现金分赃给余某。2022年11月2日,被告人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判决:被告人钟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追缴被告人钟某某违法所得四千八百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本案钟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且没有社会经验,容易被上游犯罪分子蛊惑,在“利益”的诱惑下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审理过程中,本院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庭,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律师为被告人辩护,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自2020年10月份以来,国家开展了“断卡”行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依法清理整治涉诈电话卡、银行卡等账号,行动实施后有效打击了“两卡”犯罪的生存环境,防范诈骗事件的发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大部分系诈骗犯罪的下游犯罪行为,本案钟某某系典型提供银行卡并通过人脸识别等方式为上游犯罪提供帮助转移犯罪资金,在犯罪构成上与上游犯罪没有合意,如有合意将以共犯论处。如仅提供银行卡给上游犯罪分子获取利益可能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在此呼吁广大青少年,要有预防犯罪的意识,擦亮眼睛,抵住诱惑,不要因眼前利益走上犯罪道路。

罗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

2021年2月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手机聊天软件蝙蝠APP内搜索并加入与“WD”(网贷)相关的聊天群,并向群中其他网友收集、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存于其手机内。2021年5月10日,公安机关将罗某某抓获,在其使用的华为HONOR9A手机内查获公民个人信息4900余条,其中包含公民姓名和联系电话的公民个人信息2900余条,包含公民姓名、联系电话、收货地址、购买物品、交易价格等可能影响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淘宝交易信息2000余条。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判决:罗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等方式获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交易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罗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聊天软件中非法加入与“WD”(网贷)有关的微信群,并收集大量准确的相关个人信息,一旦被电信诈骗分子利用,将大概率骗得被害人信任,实施精准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系电信网络诈骗的关联犯罪,一旦二者合流,将使得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更易得逞,社会危害性更重。从严惩处、全面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的关联犯罪,切断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链条,有效将电信诈骗犯罪遏制于萌芽阶段,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唐某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2021年11月1日,被告人唐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江某某等人(已判决)租借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出租自己的银行卡和微信、支付宝账户,接收和转移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资金。唐某的银行卡为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接收和转移违法所得5200元,唐某非法获利600元。被告人唐某提供银行卡帮助江寿全等人转移犯罪资金,明知其银行卡内接收的资金不是其本人所有,于2021年11月2日将银行卡内的27182元窃取,用于归还赌博债务,后在江寿全等人追要下退还12700元。

2021年11月11日,被告人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当日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唐某到案后退出违法所得60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退出违法所得14482元。2022年2月5日,唐某、吴某某因与程国庆发生争执打架,后经富顺县板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派出所调解工作室调解处理。2022年7月1日,唐某伙同他人参与斗殴,唐某持刀划伤他人下颚、胸部、手腕等部位。该聚众斗殴案于2022年7月3日被富顺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一审判决: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被告人唐某的违法所得15082元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未成年人因年龄尚浅、心智不成熟,对新鲜事物具有好奇心和很强的模仿性,情绪波动大易受人挑唆,做事不考虑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易发生犯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一方面,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像成年人犯罪一样,触犯了国家司法制度和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不管是侵犯财产刑犯罪还是侵犯生命权的暴力犯罪,都对被害人造成了直接侵害,还会对被害人的家庭产生间接危害。另一方面,国家和社会未来的状态和发展,是由当代青年人的行为和创造决定的,未成年人犯罪会对国家和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须对未成年人犯罪提高警惕。本案中被告人唐某系未成年人,为获取利益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转移违法所得并且擅自侵吞他人财产,侵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追缴违法所得及收益的活动和他人的财产权。虽然被告人唐某是未成年人,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退出违法所得,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但是唐某犯数罪,一般不适用缓刑,并且因本案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期间,不能约束自己的行为,发生两起打架、斗殴的事件,其中一起还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唐某具有社会危险性,有再犯罪的危险。因此法官综合考虑后,依法对被告人判处实刑,并以此案释明,对未成年人犯罪须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也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依法判决,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涉及未成年案件,既要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也要预防未成年人迷失自我走上犯罪道路,既需要国家司法机关做好司法护航,用司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更需要全社会一起行动,为未成年人撑起一片法治的蓝天。

王某犯诈骗罪一案

2018年至2021年6月,被告人王某注册陌陌、微信等APP,利用网上下载的女性照片伪装成女性,骗取十四名被害人的信任,利用被害人的同情心或想与其谈恋爱的心理,以生病住院、还贷款、要路费等借口向被害人借钱、要钱,被害人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向王某转账。王某通过上述方法诈骗十四名被害人共计810780.21元,供个人挥霍。在实施诈骗过程中和诈骗被发现后王某退还部分被害人被骗资金50410.95元。经清算,被告人王某骗得被害人邹某186283元,退还520元;骗得被害人黄某某86614元,退还1902元;骗得被害人吕某某111761.93元,退还10911.4元;骗得王某124826.4元,退还8990元;骗得谢某19274.49元,退还15530.15元;骗得邱某某9494.01元,退还350元;骗得卿某某158642.4元,退还3800元;骗得任某某72647.99元,退还1567.4元;骗得林某某8478元;骗得陈某某7028元,退还60元;骗得杜飞5779.99元,退还2980元;骗得何某某7530元,退还3400元;骗得邓某某10690元,退还400元;骗得曹某某1730元。另查明,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警后,于2021年6月20日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归案。

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七十六万零三百六十九元二角六分;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出现了微信、QQ、陌陌等一系列社交软件,随之而来的还有层出不穷的诈骗手段。本案中被告人注册陌陌、微信等APP,利用网上下载的女性照片伪装成女性,骗取十四名被害人的信任,进而骗取被害人钱财。人民法院特别提醒,在信息网络中和陌生人交往过程中,应该保持警惕心,尤其在涉及婚恋交往和金钱交往的过程中,更不能盲目信任,应该保持警惕,保护好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

廖某、马某、左某某、冯某某、文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

2019年上半年至2021年3月,被告人廖某为谋利,通过购买、交换等方式,从陈某、杨某等人处非法获取四川、河北、河南、江西等省高、中、小学生及家长公民个人信息,包括中、小学生学校名称、学生姓名、年级、家长姓名和家长联系电话等内容,共计87.6万余条。被告人廖某采取登录购买人登录密码及邮箱号,将公民个人信息存入购买人邮箱草稿箱,由购买人登录该邮箱下载所购买的信息和U盘拷贝等方法,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出售给被告人马某、冯某某。被告人马某、冯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分别出售和提供给被告人左某某、文某。被告人左某某、文某通过前述方式,分别出售和提供给甘聪、极客数学帮自贡、泸州等地校区负责人等人。其中:廖某从中非法获利40000余元;马某非法获利35000元;左某某非法获利34483.7元;冯某某非法获利22602.4元;文某非法获利1677元。

一审判决:廖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马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左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冯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文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涉案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公安机关已扣押的手机、U盘等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典型意义:本案系自《个人信息保护法》以来,沿滩区首例侵犯公民信息案件。案件受理后,沿滩法院注重将案件事实和证据审查与涉案个人信息泄露渠道和方式审查相结合,厘清是否有相对固定的上、下家,是否存在团伙作案等情况,全力斩断犯罪黑色产业链。庭审中,5名被告人全部认罪认罚。学生和家长的个人信息遭泄露、被不当收集和使用,极易受到不法侵害。当前,教育培训行业更是个人信息泄露的重灾区。本案,被告人廖某系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通过购买、交换等方式非法获取学生和家长的个人信息提供给其他培训机构或其他人员,以此谋取非法利益。沿滩法院结合廖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从严追其刑事责任;对于涉案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结合其认罪认罚态度,均判处缓刑。

王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

被告人王某某与妻子蒋某某(已作不起诉)在荣县河口镇、乐德镇经营佳盛通讯经营部,从事手机维修等业务。自2021年4月起,被告人王某某在为客户维修手机时获取客户手机号码,并将其发送到各类平台注册微信群中,在收到注册验证码之后,又将验证码发送到微信群中,提供给他人完成账号注册,每注册成功一个账号可获得相应报酬,并让蒋某某在其忙碌时参与上述行为。从2021年4月至7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蒋某某通过售卖他人手机号码共计非法获利6278.15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王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扣押在案被告人王某某的违法所得六千二百七十八元一角五分,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本案侵犯的就是司法解释所列举的公民个人信息中的“通信通讯联系方式”即手机号码或电话号码。电话号码虽然无法单独识别公民个人身份,但本身能够与特定自然人直接关联,且结合其他信息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因为电话号码已实名登记,每个电话号码都对应特定的自然人,经查询也可以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手机号码显然属于个人信息。公民的手机号码用途很多,除了可以通讯外,还可以在各种社交软件上注册,非法获取手机号码后往往会引发侵犯财产甚至人身的违法犯罪。在大数据时代,共享信息资源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遭受着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依法判决,除了惩戒本案的被告人,也是告诫潜在的不法分子,不要因贪图小利而违法犯罪。

汪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2021年3月下旬,黄某(另案处理)邀约被告人汪某、丁某(另案处理),让二人办理银行卡去河南许昌市上班,称工资高。4月上旬,被告人汪某、丁某带上各自办理的银行卡赶到河南许昌市唐岗居民安置小区黄某住处。被告人汪某、丁某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和手机给黄某,黄某及谢某某(另案处理)组织被告人汪某、丁某及另外数名男子以银行卡转账的形式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被告人汪某、丁某在上班几天后,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然继续提供自己的银行卡供他人支付结算。至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汪某、丁某趁黄某熟睡后拿回了自己的身份证返回荣县。被告人汪某于2021年5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查明,被告人汪某尾号为7476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尾号为5780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尾号为3276的农业银行卡、尾号为5300的中国银行卡资金流水共计达25202745.86元,其中,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董某某被诈骗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凌某某被诈骗案、江苏省丹阳市曾某某被诈骗案被害人共计向被告人汪某邮政储蓄银行卡转入资金11600元。被告人汪某非法获利8600元。

一审判决:被告人汪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最终目的是骗取钱财,其关键环节是转移赃款。犯罪分子为顺利转移赃款,往往通过黑色渠道高价收买银行卡、U盾、手机卡、身份资料等。非法出售、出租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给犯罪分子,增加了违法犯罪活动的隐蔽性,给行业监管、案件侦破、追赃挽损等工作带来困难。依法打击非法出售、出借电话卡、银行卡的违法犯罪行为,彻底斩断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链条,是国家开展“断卡”专项行动的重要部署。本案被告人虽然没有直接实施诈骗犯罪行为,但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提供了支付结算账户,为犯罪得逞和赃款转移等提供了帮助,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日常生活中要注重保护个人信息,不要违法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手机卡等,切勿为贪图小利而以身试法,从而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罪犯的帮凶。

柳某1、柳某2、陈某某、周某某犯诈骗罪一案

2019年被告人柳某1从湖北来到四川省富顺县永年镇,与其妹妹被告人柳某2商量共同实施电信诈骗,约定骗取的资金由二人分配。之后,柳某1将要实施诈骗的事情告知其妻被告人陈某某,并安排陈某某在湖北省从卡商处收取诈骗提现的资金。柳某1负责购买用于作案所需的老年手机、广州电信电话卡、征询办理信用卡人员的个人信息资料、收取诈骗资金的私人银行账户。2019年4月初至2019年6月5日,被告人柳某1、柳某2冒用某投资有限公司名义,以代办信用卡为诱饵,通过电话联系全国各地的数百名被害人,用假冒的信用卡对他人实施诈骗。作案过程中,各被告人分工合作,首先由柳某2冒充某投资有限公司信用卡办理中心的业务员,针对购买到的人员信息,逐一打电话谎称自己所在的公司可以代办信用卡,并对有需求的被害人提出要收取资料费,要求对方先行支付300元资料费到其指定的银行账户。收到钱后,被告人柳某1找人制作虚假的银行信用卡,为获得被害人的信任,在向被害人提供虚假信用卡时,还一并提供可以查询对应信用卡信用额度的网站二维码。待被害人收到这些物品后,柳某2再次用电话通知被害人,以收取代办费的名义,要求被害人根据所申请信用卡的信用金额支付2%的资金到其指定的银行账户。随后,柳某2告知被害人下一步由公司信贷部的人员联系其完成信用卡激活开通,将诈骗活动引入下一环节。之后,由柳某1冒充公司信贷部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继续欺骗被害人,以被害人的还款能力达不到要求要注销信用卡、需要资金证明被害人具有消费和偿还的能力为借口,要求被害人提供资金作担保和制作银行流水,并谎称该环节收取的资金在过账后会立即返还到被害人持有的信用卡里,骗取被害人继续支付资金到其指定的银行账户。所骗资金到被告人指定的账户后,柳某1立即通知卡商通过POS机以刷卡消费的方式把钱套现。2019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湖北省孝昌县四次从卡商处经手收取诈骗资金,除自己留存部分外,将其中的95300元存入被告人周某某提供的工商银行账户内,将26900元存入柳某1的银行账户内。被告人周某某将其账户上收到的赃款陆续取出交由柳某1处理,自己从中获利1万元。另外,被告人柳某1还上网邀约其他人员与其配合,采用相同手段骗取被害人童某某、黎某某、刘某某等人共计37300元。被告人柳某1参与作案十七次,涉案金额177800元,被告人柳某2参与作案十一次,涉案金额140500元。为逃避打击,被告人柳某1等人先后将用于作案的手机、电话号码、被害人的信息资料、收款记录等予以销毁。案发后,四被告人共同退清了赃款17780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柳某1预缴罚金2万元,被告人柳某2预缴罚金2万元,被告人陈某某预缴罚金1万元,被告人周某某预缴罚金1万元。

一审判决:被告人柳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柳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扣押在案的赃款一十七万七千八百元,如数退还各被害人。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典型的“家庭式”犯罪团伙利用办理信用卡进行电信网络诈骗,被告人柳某1纠集其妻陈某某、其妹柳某2从湖北来到四川进行电信网络诈骗,三人有明确分工,并让四川本地好友被告人周某某帮助转移赃款,疯狂作案十一笔,涉案金额17余万元。该犯罪团伙组织严密,极具反侦查能力,企图“抱团取火”大发电诈横财,却低估了司法机关打击此类犯罪的决心和能力,最终被一网打尽。四人均被定罪判刑,有力震慑了企图复制类似行骗手法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彰显了司法机关打击电诈的坚强决心和夯实能力。

徐某某、程某犯诈骗罪一案

2020年9月,被告人徐某某在富顺县县城等地通过微信群、QQ群寻找网上招嫖的人员电话、位置等信息,利用获取的信息,伙同人员向被害人打电话提供上门的卖淫服务。提出需要先付嫖资才上楼提供服务,引诱被害人向其提供的收款二维码支付资金。在被害人付款后又以收到的款没有备注需要被害人重新付款、需要收取卖淫小姐的安全保证金等名义欺骗被害人继续支付资金。先后伙同程某等人诈骗被害人林某8300元、顾某某34998.12元,共计43298.12元。案发后被告人程某退赃5000元,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徐某某退38298.12元,程某预缴罚金3000元。二被告人已退清全部赃款43298.12元。

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三千元;被告人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电信诈骗已让不少民众受害,电信诈骗侵蚀社会诚信,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扰乱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必须严厉打击。而错综复杂的分工和难以查清的赃款去向让此类案件的追赃挽损变成了一大难题。如何在审判中严厉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最大限度为被害人追赃挽损?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充分研究案情,仔细把握每一个证据和细节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通过多次会见二被告人并向其说理释法,让矢口否认的徐某某坦然认罪,最终二被告人退清了全部赃款并自愿认罪认罚,让人民群众损失的财产失而复得,并根据被告人的作用地位做出了不同的刑罚。通过本案的审理,严厉打击侵犯电信诈骗,也最大程度为人民群众追赃挽损,彰显了司法为民的精神,取得了很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编辑:夏修露   校对:王先静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