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躲在暗处的眼睛” 律师:偷拍存在破案难、处罚难,建议从源头加强管控

  
2023-09-14 09:48:19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欣璐
  
  一部屏幕朝下平放在桌上的手机,你会意识到它有可能正在偷拍你吗?近段时间,市面上出现一种改装手机,原本是扬声器、耳机插孔的位置暗藏摄像头,看似已经熄屏放在桌上,实则能暗中偷拍,被不法分子宣传为“偷拍神器”。
  
  除了手机,手表、插排、充电宝、电视机顶盒、电子秤、路由器、车钥匙、录音手环、笔、眼镜、灯泡等常见的生活用品,都有可能被“伪装”成窃听窃照设备。
  
  连日来,本报法治热线接到不少读者来电表示,近段时间以来,多地接连发生偷拍事件,一些偷拍他人隐私的行为,还使用了偷拍设备。如何斩断销售及改装偷拍设备产业链条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法律界人士指出,偷拍虽然有法规制,但仍存在破案难、处罚难的现实问题。为此,建议加强对非法微型摄像装置在生产、销售环节的打击,严格控制生产、销售专业的监控设备,实行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制度,从源头上防止相关工具被滥用,消除“躲在暗处的眼睛”。
  
  记者调查
  
  市面上可轻易买到偷拍设备

  
  窥人隐私的偷拍设备,为何能轻易入手?是谁在随意售卖这些设备?
  
  9月13日,记者来到位于成都市一环路南四段的数码广场。在3楼的一个柜台处,记者随机问到“有没有隐藏摄像头”?老板爽快地拿出了3款不同样式的设备:充电宝样式、签字笔样式及手表样式。“这个就是摄像机的镜头,做成了手表的样式。”老板主动向记者介绍起来,“把这个手表戴起,悄悄按下开关就可以拍摄了,根本看不出来。”
  
  而签字笔样式的摄像机,乍一看就是一支普通的签字笔,摄像头位于笔头,口径很小,不仔细看很难发现。“这些微型摄像机通过USB接口和充电器就可以充电了,单独购买内存卡,充一次电可拍摄3个小时。”老板介绍道,手表样式的售价680元,其它两种都是500元左右。”
  
  记者调查发现,这些偷拍设备在网购平台上也能买到。记者直接输入“针孔摄像头”“隐蔽摄像头”等关键词无法搜索到,而以其他关键词进行搜索时,就会跳出许多偷拍设备。比如,记者搜索“带摄像机的眼镜”后,立即跳出多款具有摄像功能的眼镜,样式和普通眼镜一模一样,有录音、录像功能。在得知记者想寻找一款更隐蔽的拍摄设备后,一名商家表示,需要绕过平台方私下联系。
  
  “对于窃听、窃照器材的范围和认定机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向以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有明确界定。以窃照专用器材为例,具有无线发射功能的照相、摄像器材;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及使用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的照相、摄像器材;取消正常取景器和回放显示器的微小相机和摄像机等等,均属于该范畴,经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技术检测后作出认定性结论。
  
  类案处理
  
  构成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

  
  “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属于窃听窃照器材范畴,生产、销售相关产品的行为,有可能触犯刑法。”向以娟介绍,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记者梳理发现,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
  
  今年8月25日,乐山市市中区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该区首例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案,被告人郑某某、黎某某犯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近日,山东省郯城县法院审理一起生产偷拍器材案,以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分别判处吕某、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和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各处罚金。
  
  2018年6月起,傅某利用帮隐蔽摄像头厂家推销业务之机,从姚某和付某处购买了大量隐蔽摄像头,再高价转售给客户,非法获利63万余元。湖南省茶陵县法院审理认为,傅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律师建议
  
  从源头遏制“偷拍神器”滥用

  
  “偷拍设备在市场上的泛滥,为偷拍行为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这是近几年偷拍事件频发的直接原因。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则让不法分子能够远程操控偷拍设备,进一步降低了犯罪门槛。另外,偷拍是一个很隐蔽的过程,除了偷拍者将相关信息置于网络被发现,或受害人偶然发现偷拍设备,受害人可能并知道自己被侵害了。这使得违法犯罪行为很难被发现,从而无法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雪娇指出,偷拍存在破案难、处罚难的问题。
  
  王雪娇表示:“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入罪门槛要求‘情节严重’,一般情况下难以达到,只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定罪的难点之一,是偷拍设备需要由相关部门鉴定人员将其鉴定为专用的间谍器材,或是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而这具有一定的技术门槛和专业难度。日常生活中,大量设备都具有拍照或录音功能,体积越来越小,并且都是经过国家许可生产出来的产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要加强对非法微型摄像装置在生产、销售环节的打击,严格控制生产、销售专业的监控设备,实行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制度,从源头上防止相关工具被滥用;对使用环节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一般利用专用器材进行偷拍、偷窥的,也要用足法律手段予以惩戒。”向以娟建议,压实宾馆、酒店、商场等场所经营者的责任,由经营方定期排查非法摄像装置,保障消费者的隐私安全,消费者被偷拍,酒店等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王雪娇还建议,消费者遇到隐私场所被安装针孔摄像装置或家用摄像装置被非法破解时,要通过拍照、录视频等方式保留证据并及时报警,以追究偷拍者和经营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