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运输企业被处高额罚款 法院:挂靠经营有风险,提供挂靠需谨慎

  
2023-11-17 11:37:55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车辆挂靠经营既为客货运输企业解决了资金缺乏、营运车辆少等经营困难,增强了客货运输企业的运输实力,又为那些有驾驶技能但没有线路经营权或难以取得经营资格的个人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然而,近年来,因车辆挂靠经营引发的各类纠纷也层出不穷。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审理一起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依法驳回了运输企业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8年4月18日,成都某运输公司作为甲方与陈某高签订《车辆服务管理合同》,陈某高将其购买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成都某运输公司处。合同约定,在陈某高按时足额缴纳所有费用的前提下,成都某运输公司有义务为陈某高提供新车入户、代购、车辆报废更新、车辆档案管理、车辆行驶证年审、车辆营运证年审、补办号牌、行驶证补办、旧车过户、外地车代年审、统一代缴各种税费、代办车辆保险、事故理赔、货物信息等服务,陈某高在车辆挂靠成都某运输公司期间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对挂靠车辆产生的损失及费用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21年1月29日,挂靠车辆在成都市青白江区青南大道与港城大道路口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多人伤亡。2021年4月23日,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以陈某高、陈某辉、杭某国、杭某献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侦查,并于同年6月30日移交成都市青白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因非法加高挂车货箱围板,未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未对车辆驾驶从业人员进行从业安全培训,陈某辉被成都市青白江区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陈某高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事故发生后,为取得被害人谅解,成都某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杭某国)及德阳某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杭某献)共同对死者家属及伤者赔偿共计19.9万元。2021年7月6日,成都市龙泉驿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会同运输服务中心对成都某运输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多项违法事实,遂于2021年8月25日对其作出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1年10月22日,成都市应急管理局以成都某运输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规定配备动态监控管理人员,对挂靠车辆长期挂而不管,事故大货车长期失管失控,驾驶员备案管理、学习教育不落实,事故大货车驾驶员法治意识淡薄,车辆隐患排查治理不落实,带病上路,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等为由,对其作出了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成都某运输公司按时缴纳了罚款。
  
  成都某运输公司认为,陈某高、陈某辉父子的违法行为导致相关职能部门对自己进行安全生产责任调查,并合计处以高达59.5万元的罚款。2022年8月,成都某运输公司将陈某高、陈某辉起诉至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9.4万元。
  
  庭审中,陈某高、陈某辉辩称,原告诉称依据《车辆服务管理合同》相关约定,认定二被告已构成违约并给其造成损失不是事实。第一,双方签订的合同实为车辆挂靠行为,原告应依法对挂靠车辆进行管理,不能只收费不履行管理义务。二被告见其他挂靠车辆都存在加高挂车货箱围板的现象,原告未进行制止,也未组织对挂靠车辆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二被告挂靠车辆出现重大交通事故与原告不作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第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原告进行安全生产调查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虽然是二被告挂靠车辆出现重大交通事故引起,但是处罚事由是公司管理多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违法事项导致,并非对该次事故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具有对法人违法行为的惩罚性,二被告不是被处罚主体,已依法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不应由二被告承担对原告的违法处罚。第三,原告对死者家属赔偿19.9万元是基于减轻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其处罚,不能转嫁给被告。
  
  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货运经营单位,理应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相关部门对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系因其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存在管理失职行为所致,应由其自行承担。尽管原被告签订的《车辆服务管理合同》约定了车辆发生事故所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但该约定并不包括原告因自身公司管理不到位所应由其自身承担的管理责任。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成都某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机动车挂靠经营一般是指个人或合伙出资购买机动车,并将车辆登记在有运输经营资质的运输企业名下,并以该运输企业名义从事运输经营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除此之外,提供车辆挂靠还存在另一层法律风险,如果挂靠车辆拖欠行政费、税费及违章罚款等,实际车主不及时进行处理,往往是被挂靠公司会首先接受行政处罚,再从实际车主处追回。一旦实际车主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配合原告对货车进行年检,且未向被挂靠公司交纳车辆服务费、保险费,被挂靠公司除接受行政处罚外,在发生事故造成损害时还需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