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37日,已超出可对其行政拘留最长期限,还有必要进行行政处罚吗?
近日,成都市金牛区检察院依据自主编制的《“受过行政处罚入罪”类型行刑反向衔接办案指引》,就4月21日立案的王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向公安机关制发了检察意见,建议其对已被刑事拘留过的王某行政处罚。据悉,这是该院依据该指引高效办理的第119件行刑反向衔接案件。
“该指引为被不起诉人被刑事拘留过的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办理提供了清晰指导和法律依据,是我们在工作中探索出来的创新实践,也是提升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质效的重要举措。”金牛区检察院检察长袁亦力介绍道。
超市被盗 引发检察官思考
这项举措的缘起,还得从2023年的一个案件说起。
周老板在金牛区经营着一家超市,“我晚上下班时都是将大门锁得牢牢的,从来没有丢过东西,没想到这次他们居然把锁撬了,还拿走了那么多烟。”2023年1月13日凌晨,李某甲因缺钱与同伙趁着夜色撬开了门锁,潜入周老板的超市内,偷走店内香烟11条、现金43元,共计价值3706.38元。周老板发现后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李某甲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金牛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李某甲盗窃金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符合不起诉的相关规定。”2023年9月6日,金牛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对李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根据行刑反向衔接相关要求,将该案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审查。
金牛区检察院行政检察办案检察官潘雅裙阅卷后,有了一丝顾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罚款。李某甲已被刑事拘留37日,早已超出可对其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那还有必要建议公安机关对李某甲进行行政处罚吗?
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对制发《检察意见书》的必要性也产生了分歧。“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都是对当事人人身自由的强制限制,既然李某甲已被刑事拘留37日,那没有必要再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了,不然行政处罚决定书岂不成为一纸空文?”“我有不同意见。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性质不同,本质上不能互相替代。而且,除行政拘留外,还有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类型。即使折抵后不再实际执行行政拘留,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应当依法作出。”检察官们说出自己的观点。
观点碰撞下,这件案件究竟应当如何处理呢?
联席会议 全面分析消除分歧
为避免思维局限导致案件办理偏差,金牛区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联合刑事检察部门就此案召开跨部门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
“从刑事检察角度看,盗窃罪本身是属于‘受过行政处罚入罪’罪名。”刑事检察官在联席会上分析道,“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再次盗窃的入罪数额标准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本案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一年内如果再次盗窃,此次行政处罚决定将会对其后盗窃行为的定罪数额标准产生影响。”
经过刑事承办检察官对刑事相关法律的释明,潘雅裙对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行政处罚的必要性有了更清晰的分析和思考,“假如盗窃入罪金额为1600元,行为人甲实施盗窃财物价值600元,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行为人乙盗窃财物价值1700元,被刑事拘留15日以上,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等情节被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潘雅裙在脑海中试想着,“如果因乙被刑事拘留的期限超过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就不对乙行政处罚。那若一年内甲、乙再次实施盗窃金额同为900元,将出现甲因一年内受过行政处罚而达入罪标准,乙反而因无行政处罚记录未达入罪标准,进而导致对二者产生不同的处理结果,这明显不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观。”
最终,金牛区检察院跨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达成一致意见,综合考虑全案情节,李某甲与同伙暴力破坏门锁盗窃超市财物,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高,再犯可能性较大,在司法解释规定了“受过行政处罚后再实施降低入罪门槛”的立法现状下,即使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会因刑事拘留折抵而无须实际执行,本案仍有制发行政处罚检察意见的必要性。
系统梳理 编制办案指引
2023年9月26日,金牛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其对李某甲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以消除顾虑。同年10月18日,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对李某甲作出行政拘留12日(经折抵后不再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
虽然个案得到了精准办理,但是该类“受过行政处罚入罪”罪名还有哪些呢?2024年7月,金牛区检察院对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中关于“受过行政处罚入罪”的规定进行系统梳理,共梳理出上述类型罪名57个,并对其刑法条款、“受过行政处罚入罪”相关规定、对应行政法规、行政主管机关等内容归类整理,编制了《“受过行政处罚入罪”类型行刑反向衔接办案指引》,成为今后此类行刑反向衔接案件高质效办理的“法律指南针”。
(史戈茵 杨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