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工作之便出售客户个人信息 2人获刑、赔偿并公开道歉

  
2025-07-04 11:26:02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近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件公司员工利用工作便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4年6月至8月,周某某、梅某某在某信息咨询服务公司任职期间,利用操作客户手机为客户查询贷款额度的便利,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手机号码及相应的验证码发送给“上家”,配合“上家”在微信、QQ、小红书、陌陌等平台进行注册。每次注册成功后,周某某、梅某某可获得10元至110元不等的报酬。经查,周某某获利34637元,梅某某获利10426元。2024年8月14日,周某某、梅某某被民警挡获。
  
  青羊区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梅某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向法院提出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周某某、梅某某在成都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判令周某某承担34637元赔偿责任,梅某某承担10426元赔偿责任。
  
  青羊区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5万元;判处梅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周某某、梅某某分别退缴的违法所得34637元、10426元依法予以没收。同时,判处周某某、梅某某在成都市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青羊区检察院缴纳赔偿金34637元、10426元,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里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这里的“情节严重”,可以根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的类型、数量、违法所得、用途等进行判断。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都属于情节严重。
  
  此外,我国刑法还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对于此类利用工作便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加重了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