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贩毒 毒枭GPS掌控运毒车辆

  
2018-06-26 14:46:03
     

本报记者赵文

  6月22日,在第31个“6·26”国际禁毒日来临前夕,省高院、省检察院分别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我省禁毒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在省高院发布的6起典型案例中,包含了利用科技手段贩运毒品、毒驾引发车祸致人死亡等。而在检察机关发布的5起监督典型案例中,包含检察机关在抢劫案中发现涉毒线索、挽救赦罪未成年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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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高院发布6起典型案例

  案例1:GPS定位跟踪藏毒货车

  基本案情:2015年9月,吉格某某、吉格某某各、俄木某某等人在西昌市共谋筹资,到云南省镇康县南伞镇贩运海洛因。吉格某某与毒品卖家取得联系并商谈好购毒相关事宜后,吉格某某各介绍被告人吉史某某等人出资购买毒品,并与俄木某拉分别雇用、邀约被告人吉各某某、吉火某某到云南运输毒品。俄木某某按照吉格某某的安排,在西昌网购了一台GPS定位器邮寄到南伞镇。2015年9月底,俄木某某带领吉火某某、吉各某某从西昌出发前往南伞镇,于2015年10月12日从上家处取得毒品后,选定了一辆货车,趁车主不备,由吉火某某将毒品及GPS定位器藏匿于货车底部,并根据GPS定位器追踪毒品动向。同月14日,公安民警在南伞镇将3名被告人抓获,并根据俄木某某手机内的GPS定位信息,在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县孟定镇一货场内找到藏有毒品的重型货车,当场从该货车底部查获GPS定位器1部、净重共计3152.3克的海洛因9块。

  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吉格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吉格某某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吉史某某、俄木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吉火某某、吉各某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典型的采用高科技智能手段人货分离运输毒品的案例。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毒品犯罪的方式和手段也日益多样化、智能化,其影响人群及范围更广、打击难度更大。因利用高新技术设备进行毒品犯罪更具隐蔽性,该类毒品犯罪呈急速上升的趋势。为从严打击该类毒品犯罪,我省除继续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外,还在积极探索源头治理的创新工作机制,提升打击合力。

  案例2:瘾君子毒驾引发车祸

  基本案情:2016年5月20日凌晨,吴某从罗某林(已判决)处吸食完毒品后,驾驶未悬挂号牌的宝马X6小型越野车,往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行驶。当日2时21分33秒,该车行至世纪城路“龙湖世纪峰景”小区门前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张某某所驾驶的长安轿车相撞。宝马车与长安车分别于撞击后2秒、7秒左右停下。宝马车短暂停留数秒后发动并加速行驶,于21分43秒再次碰撞长安车尾部并一直推行长安车数十米后,因路边绿化带阻挡而停下。随后两车发生燃烧,吴某跳车逃离,张某某被当场烧死。当日2时30分,民警接群众报警后赶至现场,并在现场旁边一水池里挡获吴某。吴某归案后,主动检举了罗某林容留他人吸毒的线索并协助民警将罗某林挡获。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但对案发当日的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被害人张某某死亡原因系生前烧死。案发后,吴某通过亲属向被害人亲属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驾车连续两次碰撞被害人所驾车辆,引发被害人车辆起火燃烧,导致被害人被烧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后果严重。吴某具有立功行为,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吴某通过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典型意义:本案系吸食毒品而引发的毒品次生性犯罪。吸食毒品严重危害吸毒人员身心健康,使其出现感知错位、注意力无法集中、幻视幻听等症状,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极易因驾驶行为失控而肇事肇祸或诱发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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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检察院发布5起典型案例

  案例1:抢劫案中查出贩毒案

  基本案情:2016年2月,彭州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周某等人抢劫案时,发现被害人张某宇被抢物品中有白色不明物体,可能系毒品,遂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提出相应初查建议。经称量和鉴定,白色不明物体系10.23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彭州市检察院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发出《建议立案通知书》。随后,公安机关迅速立案,全面收集证据,查明张某宇在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周某时被周越等人抢劫。

  2016年5月,彭州市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宇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16年9月,彭州市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张某宇有期徒刑8年。

  点评人: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

  点评意见:近年来,随着毒情形势日趋严峻,毒品犯罪与衍生的两抢一盗等侵财类犯罪、暴力犯罪进一步交织,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检察机关办理抢劫案件过程中,察微析疑,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敏锐捕捉暴力犯罪背后的毒品犯罪线索,充分发挥立案监督作用,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有力打击了危害社会治安环境的源头性毒品犯罪。

  案例2:少女交友不慎误入毒海

  基本案情:2016年,宜宾市翠屏区检察院办理肖某(女,17岁)贩卖毒品案时,发现其与涉毒人员杜某乾同居,并从事贩毒活动。但肖某本人不吸毒,自身对毒品犯罪有一定抵触,其多次劝说杜某乾不要贩卖毒品,但杜某乾均以没钱生活为由拒绝,并让肖某继续帮其运送毒品。检察机关通过社会调查了解到,肖某本系在校学生,一贯表现良好,在父母离异后辍学,因交友不慎涉毒。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教育、挽救工作,明确提出对肖某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该建议得到法院采纳,肖某的犯罪记录被封存。同时,翠屏区检察院联合司法局积极开展帮扶矫正工作,帮助肖某回归校园,最终肖某通过参加国家统一高考,被四川省某全日制大专院校录取。

  点评人:姚建龙,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法学会禁毒法研究会会长

  点评意见:未成年人因生理和心理发育水平、认知能力的局限,容易被教唆、引诱而走上毒品犯罪的道路。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受引诱、利用贩毒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贯彻“少年司法”理念,没有简单一诉了之,而是通过社会调查、精准提出量刑建议、积极开展教育帮扶,促成其顺利回归社会,成功挽救了涉罪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