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方法论构造

  
2025-08-01 14:00:58
     

魏再金

  
  今年5月,第二十六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首次提出了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这一时代命题,赋予了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新的历史使命。这一命题的破题,既需要关注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四梁八柱”等结构性问题,也需要关注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路径等方法论问题,而后者在初期具有更紧迫的现实意义,否则可能出现南辕北辙的后果。鉴于此,本文主要对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方法论构造问题进行分析。
  
  一、政治的才是“优势的”
  
  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最鲜明的特征和最大的政治优势。在构建现代化的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过程中,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具体而言,一是应重视检察制度的政治属性知识构建。检察机关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机关,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机关,最高检强调要“从政治上着眼、在法治上着力”。应深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阐明其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可行性,尤其是要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政治解读,揭示其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中的重要作用。二是应重视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知识构建。长期以来,检察机关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在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应将这些经验进行理论升华。如,成都检察机关探索出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四专模式”,办理了黄宇案等一批有影响力的案件,为提升危安案件办理质效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三是应重视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知识构建。应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检察履职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理论支持。如,成都高新区检察院探索出知识产权双报制,该机制入选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第一批典型案例”,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检察保障。
  
  二、民族的才是“世界的”
  
  对国外检察制度的比较研究是重要的理论研究方法,但在吸收借鉴的同时还需要防止水土不服的问题。在构建现代化的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过程中,既需要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民族特色基因,将其中蕴含的法治理念、价值追求等融入检察学理论之中,也需要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实践经验,提炼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理论和话语体系,向世界展示中国检察制度的独特魅力和价值。如,最高检工作报告显示,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已达到86.9%,检察机关在其中的主导作用非常明显。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可以就案件事实进行妥协交易不同,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禁止就罪名、罪数进行协商从宽,体现出浓厚的注重公正的价值观,制度性优势显著。又如,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检察公益诉讼从2017年的“四大领域”已经拓展到了14个法定领域,检察机关办理了一大批公益诉讼案件,尤其是最高检带头办理的“南四湖”等专案,展示了“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强化公益保护的决心,公益保护的中国方案为世界法治文明贡献了公益保护新样本、新形态。再如,检察机关将行政领域的听证制度引入检察领域,形成了检察听证制度,为检察权运行“加把锁”。检察听证已经成为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方式,成为向世界彰显中国检察制度独特优势的重要案例,2023年,越南、泰国等东盟国家检察机关专程考察了中国检察听证制度。
  
  三、历史的才是“明智的”
  
  当前的检察学理论研究存在一些“理论云雾”,映射到检察改革中,就容易导致实践层面的选择困难和无所适从。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指出,“无论我们走得多远,都不能忘记来时的路”,可见建构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关注检察历史。一是关注检察职能定位。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关注“吃一堑”的地方,才最具有启迪价值。二是关注检察职能配置。科学合理的检察职能配置对检察机关的高质效履职至关重要。如,关于检察机关是否应该保留批捕权,历史上曾有过争议。有观点认为,应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令状主义,将批捕权划归法院行使,但这些提法并不符合我国的司法实际,既不利于强化对侦查权的监督,也不利于法院保持客观中立,虽然相关争议已经尘埃落定,但也要警惕卷土重来和死灰复燃。三是关注检察履职边界。在创新理念的引领下,很多检察机关都有改革的冲动,但改革必须于法有据。2022年广西全州“新华字典事件”引发舆论热议,检察履职的边界问题引起社会关注。对检察履职边界问题进行研究,有利于落实最高检“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从而提升检察履职规范性。
  
  四、时代的才是“共鸣的”
  
  新时代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过程中,应立足时代背景,把握时代脉搏,关注检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具有时代特色的检察理论和对策建议。一是倾听时代声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更高,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期待也更高,案件不能只是办完,还必须办好。为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最高检与时俱进提出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总体要求,并提出了“三个善于”的具体工作方法,但如何落实到每一个案件办理过程中就值得深入研究。二是回应时代关切。如,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小过重罚”等涉企监管执法问题,需要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明确过罚相当的执法导向,促进行政执法领域的良法善治。三是关注时代变革。如,数字检察是检察机关顺应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创新举措,不少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全面提升检察履职效能。因此,在构建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时,也需要深入研究数字检察的理论基础、实践模式、技术应用等问题,形成具有时代特色的数字检察理论,为数字检察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五、实践的才是“真理的”
  
  检察实践是构建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源泉和动力,只有深入研究检察实践中的问题,总结实践经验,才能形成科学的检察学理论。以检察管理理论研究为例,从理论上看,质量评价指标的设置整体上是科学的。但从指标运用的实践看,个别基层检察院为追求数据好看,容易搞“反管理”(过于关注数据指标、考核排名,不惜违背司法规律和办案程序,搞“数据美容”“凑数案”)。且一个基层检察院搞“反管理”抬高了平均数,其余基层检察院为避免扩大差距,将更加疲于奔命,甚至也不得不加入“反管理”行列,最终引起连锁效应。正因如此,最高检审时度势,果断作出了“一取消三不再”的重大决策部署,可见对检察管理制度的研究,不仅需要论证其理论合理性,还必须考虑实践中的行为选择。又如,在立案监督工作中,一些地方公检两家的立案监督数据悬殊,除了统计方式的差异外,更主要的原因在于两家对于立案监督条件的不认可。过去,立案监督线索主要来源于已立案侦查的捕诉案件,由此可以推定公安机关应当知道相关线索。但随着刑事诉讼机制的改革,超过一半的立案监督线索来源于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提前介入重大案件侦查及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个别公安机关认为,由于对这部分线索并不掌握,因此检察机关不应进行立案监督。换言之,过去的立案监督线索多数是“主客观一致”,而现在的立案监督线索更多体现为“客观违法”。从理论上看,立足人民群众的利益考量,“该立不立”就该进行立案监督,但从实践上看,站在被监督对象的立场,也该与时俱进考虑立案监督方式的变革。
  
  六、案例的才是“生命的”
  
  检察案例蕴含着丰富的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和司法理念,通过对典型案例的研究和分析,可以深入理解法律的适用规则、检察权的运行规律及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从而丰富和完善检察学理论。构建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也必须关注案例。一是要关注本土性案例。如,随着“昆山反杀案”等一批正当防卫案件的依法办理,向社会传递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价值导向。对这些本土案件进行研究,可以推动刑法学中正当防卫理论在检察实践中的应用和发展。二是要关注首创性案例。首创性案例多是量变积累到一定程度后发生质变的案件,具有鲜明的引领性。如,湖北省利川市检察院诉吴明安、赵世国、黄太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是全国首例检察机关提起并得到法院判决支持的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案件,对该案例的研究能够厘清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基数认定、倍数选择等问题,从而为检察机关办案提供理论支撑。三是要关注争议性案例。2024年,成都检察机关“诉判不一”案件中,掩隐罪排名第一,其根源在于法检两家对帮信罪和掩隐罪的界分还存在较大的分歧,对这些案件进行研究能够厘清分歧点所在,从而进一步凝聚司法共识,提升审查起诉的精准性。四是要关注检察环节案例。当下,一些发表案例研究的期刊要求有法院的生效判决结果,这就将止步于检察环节的案例排除在外。其实,检察机关也是司法机关,检察环节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也是司法案件,对这些案例进行研究能够明确检察机关的不起诉标准,也具有重要的司法参考价值。
  
  作者系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案管办副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