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蓉萍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牟廷河
日前,南充市顺庆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时,依法对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原告叶某红、证人韩某红分别罚款1万元、拘留15日。
6月11日,顺庆区法院在审理原告叶某红与被告刘某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叶某红向法院提交证人韩某红书面的《证人证言》,载明“证人韩某红亲眼看见叶某红向刘某芝交付出借款现金2万元。落款处有韩某红签字捺印。”6月30日,法院第二次庭审时,证人韩某红出庭作证并签署保证书,当庭陈述并未亲眼看见叶某红向刘某芝交付出借款,与其《证人证言》所述内容不符。
案件审理期间,经承办法官询问,韩某红承认,证人证言并非其本人签字捺印,其对该证据并不清楚。原告叶某红则表示,因担心刘某芝在庭审中不认可这张没有签名的借条,法庭不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便自作聪明地在没有韩某红签名的《证人证言》上,签上了韩某红的名字,以期能“蒙混过关”。
庭审结束后,该案当事人签署庭审笔录时,韩某红私自拿取《证人证言》并撕毁、丢弃。
“本案原告叶某红为达到诉讼目的,向法庭提交其伪造韩某红签名的《证人证言》的行为妨碍了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应予惩戒。同时,在《证人证言》有待进一步查证的情况下,韩某红恶意毁灭重要证据,行为恶劣,严重妨害法院案件审理和民事诉讼秩序,应依法给予惩罚。”承办法官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综合考虑其实施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遂决定依法对叶某红罚款1万元;对韩某红拘留15日。
法官说法
司法公正不仅是法治的生命线,更是守护群众权益的最后防线。诉讼诚信是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应对案件事实作如实陈述,提供真实的证据。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行为,不仅干扰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更可能导致裁判不公,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法官提醒,民事诉讼绝非儿戏,司法权威不容挑衅,任何试图通过虚假证据获取不当利益,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