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林木 法院发出“补栽令”

  
2017-06-06 09:29:16
     

  省高院发布13件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盗伐林木 法院发出“补栽令”


  本报记者 曾晶菁
  
  为了让破坏森林、毁坏绿地的行为得到有效补救,荥经县法院决定在刑罚和罚金之外,用上了“补栽补种令”,让一男子补栽树苗241株,以警示他人。这是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环境资源审判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对于破坏森林、毁坏绿地的犯罪行为,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刑罚加罚金,更要把毁掉的森林资源重新修复起来。
  
  昨(5)日,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了13起典型环境资源案例,此案是其中之一。据了解,这13件典型案例包含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方面,涉及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捕杀、破坏和交易珍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环境监管领域内的职务犯罪、噪音污染侵权、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合同效力、工业废物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环境影响评价、旅游纠纷等不同领域。
  
  破坏环境:既要惩处,又要恢复
  
  去年以来,全省法院积极落实省委打好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部署,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保持“零容忍”,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犯罪。
  
  汪友才盗伐林木、行贿罪一案就是典型案例之一。2009年7月至2012年9月期间,汪友才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指使他人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地点以外的区域大肆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积达8210.2立方米,致使小金县林业局所管理的国有林木经济损失达639万余元。2011年初、2012年,汪友才为了将其无合法手续的木材运输出阿坝州销售,向他人行贿5万元。该案中,小金县法院以汪友才犯盗伐林木罪,顶格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以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体现了法院对严重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严厉打击的态度。法院还支持了检方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决其赔偿国有林木经济损失543万余元。省高院对此点评:“在依法严厉刑罚制裁的同时又判决被告承担破坏资源的损害赔偿责任,体现了有破坏必有赔偿。”
  
  另一方面,法院在惩处破坏资源犯罪行为的同时,又体现了注重预防、修复为主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如雅安两级法院在环境资源刑事审判中推广适用“补栽补种令”,判令补栽补种林地180余亩及特定树木4000余株,荥经县法院还将修复、惩治、宣传和教育相结合,创建首个补植复绿警示教育基地,作为履行补栽补种义务、开展环保法治宣传的阵地。
  
  以程其祥滥伐林木案为例,2009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程其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指挥、安排工人对承包的一处集体林地进行清林、造林。在此过程中,越界对部分国有林木进行了采伐。荥经县法院以被告人程其祥犯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500元。同时,责令被告人程其祥在该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范围内、使用指定树种补栽树苗241株,从补栽之日起,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护要求,履行管护义务两年。
  
  省高院认为,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犯罪分子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判令其补栽补种复绿、增殖放流,是法院落实修复性司法理念的积极探索,实现了惩罚犯罪和保护环境的双赢。记者了解到,荥经县法院与荥经县林业局还选定生态旅游景区兰家山公园作为“补植复绿”警示教育基地,在此执行涉林刑事判决和刑罚行为。该案是该基地确定后在此执行的首例案件。
  
  维护权益:走进景区,深入生活
  
  “要让环境资源审判从纸上走向生活。”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王世樑昨日在发布会上表示,环保不应只是一句口号,随着我省各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和专门化工作机制探索创新的成果,老百姓更多地感受到维护环境权益的重要性。
  
  对于违反大气、水、土壤、噪声等污染防治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依法判令承担侵权责任,及时制止污染行为,救济环境权益,修复环境损害,如鲜敏、吕光平诉广汉登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
  
  该案中,小区业主鲜敏、吕光平入住后,发现开发商登邑公司安装的变压器及地下停车场引风机就在其购买的住房房间下,导致长期噪声影响生活休息。广汉市法院认为,经鉴定,变压器噪声已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登邑公司是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者,应承担住宅建筑的隔声、防噪义务,但由于不合理设置变压器致小区公共设施长期发出低频噪声,应承担相应责任。遂根据相关规定判决登邑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消除变压器噪声,并达到《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要求。
  
  省高院认为,公民具有享受安宁生活环境的权利,国家对不同功能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有明确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居住区环境噪声标准、给居民正常生活造成损害的应排除妨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从保护公民健康权,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出发,参照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认定噪声污染民事责任。
  
  专门化审判机制也体现在旅游景区中。据统计,乐山峨眉山、甘孜海螺沟、巴中光雾山等10余个5A级景区或重点景区,已依托景区附近法庭建立了环保旅游法庭,重点保护景区资源及游客利益。
  
  以李梅诉万源大巴山旅游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为例,游客李梅于2017年2月8日在万源市八台山景区滑雪场被其他游客意外撞倒受伤致第九根肋骨骨裂。2017年4月14日,原告李梅以景区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万源市八台山风景区旅游环保巡回法庭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9万元。
  
  万源市法院审理认为,李梅虽系参与滑雪项目的其他游客撞伤,被告景区不是直接侵权责任人,但因其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如设置隔离防护栏、警示标志等,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八台山风景区旅游环保巡回法庭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公司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梅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共计47635元,其余损失原告自行承担。
  
  记者获悉,省高院与省旅发委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保障促进我省旅游业发展的意见》,要求在我省的国家5A和部分4A级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所在地基层法院因地制宜,设立旅游环保法庭,负责审理涉旅案件,方便群众诉讼,及时化解旅游纠纷,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省高院评价说,本案是旅游环保法庭妥善化解旅游纠纷的典型案例。
  
  民告官:保障执法,监督执法
  
  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环保职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支持行政机关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也彰显了法院保护群众环境权益的严正态度。对于预防和制止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促进环境损害的治理与修复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泸州纳溪太翔商贸有限公司诉泸州市纳溪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一案中,负责回收资源的泸州纳溪太翔商贸有限公司将处置过的白泥1000多吨露天开放式堆放在位于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其租用的货场内,在执法检查中被发现堆放该白泥未采取防渗、防漏、防尘、防雨等无害化处置措施,存在环境安全隐患,泸州市纳溪区环境保护局遂向该公司下达《环境监察通知书》,责令于2015年10月1日前将堆放的白泥转运至规范的堆场。由于该公司始终不改正违法行为,环保局后又分别发出行政查封令、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又延长查封扣押期限。2015年11月18日,该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向泸州市纳溪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法院驳回。
  
  省高院认为,对工业废物的处置实行严格监管是环境执法机关的重要职责。环保机关对破坏土壤等生态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行政处罚、行政查封是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体现,法院坚决予以支持。同时,法院在审理中指出环保机关在执法行为中存在的告知起诉期限不当及延长查封期限的理由不当两处瑕疵,这正是法院监督环保机关严格执法的体现,让环保执法在严格、规范、有序的前提下运行。
  
  在另一起行政案件——乐山市市中区环保局申请强制执行乐山市联合泡沫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案中,法院则发挥了在环境保护非诉执行案件中的司法执行力,保障行政机关环保执法的权威性。该案中,联合泡沫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消极对待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反映了当前部分企业未正确树立环境保护理念、企业环境保护责任缺失的现象。
  
  省高院认为,峨眉山市法院在该环境保护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中,依法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支持政府部门行使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职责,依法加强环境保护非诉案件执行力度,确保行政机关作出的环保监管处罚决定得到有效履行,使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得到相应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