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琴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 郝飞
近日,广元市利州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原本矛盾尖锐的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履行赔偿义务,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在该案尚未确定开庭日期前,李某某就到法院焦急地询问开庭日期,并催促法庭尽快安排开庭。如此主动的被告,令承办法官十分诧异。安抚好李某某的情绪后,承办法官耐心询问其具体情况。
原来李某某因身体原因必须在近期进行手术,术后需长期在外地住院,因担心自己不能到庭参与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故希望法院在其手术前开庭,并向法院提交两份证据调取申请,希望法院为其调取交警队的监控及卫健委对医院的处理材料。
“我是开电动车把原告姚某某碰上了,但当时说我有保险,才给我划的全责。姚某某当时说不去医院,后来却在医院待着不出院!让医生检查治疗与交通事故无关的部位,这个事情还经过卫健委调查。现在她让我赔这赔那,我申请调取交警部门保存的事故发生时的监控!重新划分责任!同时申请调取卫健委的材料,以证明姚某某过度治疗。这个交通事故医疗证明上全是跟本次交通事故无关的病,这次事故我不该赔偿她!”李某某气愤不已地陈述。
“他把我撞了,都不管我!我当时都是懵的,还是路过的交警把我送到医院的。处理事故的时候他都没到场!让别人来的。怎么可能是因为有保险才划的全责?出院都是我主动要求的!该怎么检查我不懂,我只知道哪里不舒服检查哪里,没有多检查。法官,我坚决要求他赔偿我各项损失14000元!”姚某某在电话一头声泪俱下地控诉。
二人各执一词,态度强硬。承办法官认为,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较法院更为专业,且李某某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并未依照程序提起复核。而李某某要求至卫健委调取的材料与本次事故是否有关联性没有任何材料佐证。此时并不符合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的情况,且必然会增加案件审理周期,但不调取必然会引发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矛盾。
考虑到李某某的电动车投保了商业三者险,最终有一部分损失需由保险公司承担,且保险公司在处理交通事故理赔中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就责任划分是否适当,伤者是否治疗与事故无关的疾病,也有一定的发言权,承办法官遂将相应保险公司通知到庭,进行先行调解。
经过耐心的沟通与调解,双方虽达成了初步的协议。但因姚某某对李某某缺乏信任,对签署调解协议后是否能得到赔偿表示怀疑,始终不愿意签署调解协议。承办法官耐心解释:“经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均具有执行力。”姚某某随之释然:“好,你这位同志说话,我相信,我签字。”
最终,三方达成了由保险公司直接理赔伤者7500元,李某某赔偿1500元的调解协议。为了让姚某某安心,承办法官督促李某某当庭履行完毕。至此,这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