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7月28日,《四川省家庭农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首次审议。条例草案不分章节,共三十条,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家庭农场概念内涵和重要作用,建立健全了家庭农场工作管理服务机制,强化了支持家庭农场的要素保障,明确了权益保护与责任。其首次在法律层面提出家庭农场在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为全省27.7万家家庭农场未来实现规范经营提供法治支撑。
截至2024年底,全省家庭农场数量位居全国第2位,全省家庭农场数量和规模快速增长,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力量,开辟了“谁来种地”的新路径。但同时,我省家庭农场发展仍存在数量不足、质量不高、区域不平衡等问题,把家庭农场培育成为稳产保供的主力军依然任重道远。
条例草案明确,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以农业生产经营收入为家庭重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长期稳定务农的农户适度扩大经营规模,鼓励外出务工返乡人员、退役军人、农业科技人员、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等创办家庭农场。为培育高素质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家庭农场经营者职业保障,在教育培训、职称评定和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给予支持,加强对青年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养和创业支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产业化龙头企业、社会组织等开展科技指导与服务,帮助家庭农场经营者提高生产经营能力。
为解决家庭农场用地问题,条例草案规定家庭农场可以通过租赁(转包)、股份或者其他方式获得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价款、方式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流转期限届满后,在原承包户自愿的前提下,原流转土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创办的家庭农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创办的家庭农场,在续约时应予以优先支持。加强农业设施用地保障,对从事粮油作物规模种植的合理用地需求优先保障。
为减轻家庭农场资金压力,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支持家庭农场建设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提升装备水平、开展优质农产品认证登记等;鼓励金融保险机构为家庭农场开发专属贷款产品和丰富农业商业保险品种,提供差异化、多层次的风险保障服务。经营家庭农场不仅可以享受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符合条件的节水家庭农场,获得绿色食品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注册地理标志的家庭农场,还可获得农业用水精准补贴、节水奖励和相关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