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中院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唐万贵
野生鱼类是水域生态系统的重要一环,对维系生态平衡与生物多样性至关重要。为守护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我国对长江流域等重点水域实施严格禁捕政策。然而,仍有人为牟取私利铤而走险,不仅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更触碰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红线。近日,攀枝花市4名被告人因相关行为被依法判刑。
禁渔期多次非法捕捞售卖
2024年1月,被告人李国、胡海、胡明(另案处理)受胡平(另案处理)邀约,驾驶车辆携带橡皮艇、刺网等工具,从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出发,前往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梨园水电站下金沙江河段。在当地村民吕平、吕军(另案处理)协助下,三人于1月9日、10日夜间,使用刺网在棋盘地金沙江水域非法捕捞圆口铜鱼,两次共计约300斤。
随后,胡平将渔获运回攀枝花,以每斤80元至90元的价格出售给从重庆赶来的秦勇(另案处理),非法获利27660元。李国、胡海分别从胡平处获得5000元、4587元。秦勇在重庆转运贩卖时被查获,现场缴获圆口铜鱼145.85公斤(399尾)。经鉴定,该批圆口铜鱼为野外物种,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价值共计174363元。
此外,李国、胡海、胡槐、胡耀还多次在攀枝花市西区观音岩水电站附近金沙江水域、仁和区福田镇塘坝河水域等禁渔区域,使用禁用渔具三层刺网,非法捕捞细甲鱼、细鳞裂腹鱼、鲤鱼、鲫鱼等水产品。
数罪并罚依法严惩
法院审理查明,本案作案地点位于金沙江流域。该流域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十年全面禁捕,而四名被告人使用的三层刺网,属于农业农村部明文通告的长江天然水域禁用渔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国、胡平为牟利,伙同他人非法捕捞并贩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圆口铜鱼,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李国、胡海、胡槐、胡耀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中,李国、胡海因涉及两项罪名,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李国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胡海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胡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
被告人胡耀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同时,法院依法追缴李国违法所得7480元、胡海违法所得5827元;判令胡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采购500元适合放流的原种商品规格鱼种进行增殖放流,并在一年内从事56天相关公益性工作(未履行则赔偿经济损失8500元);对随案移送的橡皮艇、刺网、头灯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案件警示:莫让“渔网”触碰“法网”
长江流域十年禁渔,是国家保护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法律明确规定,无论捕捞数量多少,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即涉嫌犯罪。
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律责任。唯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生态保护意识,才能避免因小失大。希望此案能警醒公众,共同守护长江流域生态屏障,争做生态文明的建设者和美丽中国的守护者。
(文中涉案人员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