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资本200万 却被罚款近500万 成都中院召开“蓉法护企面对面”(第七场)座谈会

  
2025-07-24 09:03:49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在未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从事羊肚菌栽培种的生产经营,被某县农业农村局罚款近500万元,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23日,成都市中院、市工商联、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中心联合召开“蓉法护企面对面”(第七场)-“法促政优、企稳致远”座谈会,来自劲浪体育、美团、方所文化等13家文旅、科技、商贸、体育领域的重点企业代表共聚一堂,聚焦涉行政法律难题破局,共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会上成都中院还发布了涉企行政诉讼典型案例,上述案例便是其中一例。

会上,与会企业代表直抒胸臆、畅所欲言,围绕行政检查频次过高、历史遗留问题的审批障碍、信用修复机制不畅等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各类行政检查频次不统一,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沉重负担,希望法院可以给我们提供专业的意见建议。”“由于前后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一些对企业的优惠政策无法兑现,企业应该如何维权?”“信用修复机制不畅严重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和融资等活动,请问成都法院有什么具体措施能够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参会的10家基层法院院长及成都中院有关部门负责人立足各自职责,直面答卷,对企业代表的提问逐一现场回应。针对现场未能解答的问题,后续将系统梳理,建立台账、限期反馈。

会议提出,成都法院将按照市委“进解优促”工作要求,常态化依托“蓉法护企面对面”平台,进一步畅通法企沟通渠道,立足于推动构建高质量高水平法治化营商环境,做实做优精准司法供给,全力护航文商旅体融合发展。始终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主动开门纳谏,认真听取企业真话、实话和批评意见,直面问题不足,进一步改进法院工作,促进法院依法公正履职。切实构建大联络格局,以强化沟通交流为着力点,增进与人民群众和各类市场主体的理解和互信,以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取信于民。

同时,成都中院发布了某食用菌公司诉某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等六个案例,以下本报截取一起案例进行报道。

未取得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被处5倍罚款

2022年1月,某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他人投诉举报某食用菌公司未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而从事羊肚菌栽培种的生产经营活动,某县农业农村局调查后认为某食用菌公司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违反了《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96.55万元;2.并处货值金额96.55万元的5倍罚款,即罚款人民币482.75万元。某食用菌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食用菌公司未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了羊肚菌栽培种的销售行为,违反了国家规范食用菌菌种行业管理秩序的要求,某县农业农村局的行政处罚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但从某食用菌公司举示的各地新闻报道可以看出,食用菌行业办证仍处于正在倡议推广的阶段。在此行业背景下,某县农业农村局发现某食用菌公司未办证销售羊肚菌栽培种,可以通过督促整改、补充办证等柔性处理方式,或者更为合理、适当的处罚,而非简单的“一罚了之”的大额处罚方式,并监督和指导某食用菌公司重新回到守法合规的经营轨道,发挥督促食用菌菌种销售企业积极办证的示范引领作用,减少行政纠纷。

同时,行政处罚的幅度应当与某食用菌公司违法行为的过错相均衡。从违法性质衡量,某食用菌公司销售的羊肚菌栽培种,并非母种和原种,由《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对菌种分级管理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对栽培种管理的严格程度明显区别于母种和原种,某食用菌公司违反食用菌栽培种的管理秩序,其过错程度相对较低,行政处罚亦应当同比降低。从违法后果衡量,某食用菌公司未办证销售食用菌栽培种在羊肚菌市场的占比极小,对羊肚菌市场的影响不大,且并无证据显示其销售的羊肚菌栽培种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故其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不大。

从惩戒力度衡量,行政处罚既要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给予违法者足够的惩戒,又要防止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当侵害。某食用菌公司自2000年成立至今已逾二十年,是注册资本200万元的小微农产品公司,一直深耕食用菌行业生产和销售。某县农业农村局对某食用菌公司罚款近500万元,远远超出其注册资本。该高额罚款,可能导致某食用菌公司无法持续经营、员工失业,亦不能实现行政处罚的惩戒效果。综上,法院认为某县农业农村局对某食用菌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其过罚明显不能配适,存在“罚”逾其“过”,遂判决撤销某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行政处罚虽然是对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规制的有效手段之一,但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也应当恪守比例原则、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政机关维护市场秩序责无旁贷,但处罚的尺度必须精准反映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对违法程度相对较低的小微企业课以过重的行政处罚,不仅背离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守法的执法初衷,更可能因“一罚了之”而激化矛盾,损害政府公信力与市场活力。

该案旗帜鲜明地指出执法既要有力度更需有温度,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尤其是对于特定行业出现办证推广等新要求,在加强法治宣传的同时,行政处罚须审慎评估企业实际状况、整改可能性及处罚的社会综合效果,避免“办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

该案不仅体现了行政审判监督依法行政、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宗旨,更是落实了中央“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求,以“放水养鱼”的智慧呵护市场主体“元气”,成为促进经济包容性增长与社会和谐稳定的生动实践,彰显了法治在平衡秩序维护与权益保障中的重要价值。

编辑:王硼   校对:何盈巧   审核:刘祥玖 吴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