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出户籍就没了补偿?隆昌市法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生效后首案判了!

  
2025-07-02 11:45:06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余力

“同是生活在一个村里的人,就因为户籍不在村里,就要受到区别对待吗?”

面对征地补偿款分配名单上消失的名字,村民甲愤懑不已。户籍迁出,就意味着自动放弃集体土地权益吗?6月,隆昌市法院审结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正式生效后,隆昌市法院首次适用该法作出判决的案件。

基本案情:户籍迁出,补偿名单“消失”

村民甲原是A村四组村民。早在1999年,他就以家庭承包方式在A村承包了土地,承包期直至2029年。2017年,他还在村里修建了房屋。后因其他原因,甲将户籍迁到了B村。

2024年,A村四组获得了一笔120余万元的征地补偿费等收益。村里召开村民大会表决分配方案,结果决定:不将自愿迁出本村户籍的村民纳入分配名单。 甲的名字,就这样从名单上“消失”了。

“你的户籍是自愿迁出的,也就自愿放弃了集体的土地。”对于甲的异议,A村四组负责人如此回应。协商无果,甲选择诉至隆昌市法院,寻求法律的公正裁决。

法院判决:名册在册,权益就在!村民会议决议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隆昌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核心问题在于甲是否仍具备A村四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根据2025年5月1日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

该法第十二条则规定了成员资格的确认程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通过成员大会确认成员,并制作或变更成员名册,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法院指出,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以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成员名册为准。 本案中,甲的名字仍在该备案名册内,其成员资格已被依法确认。

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成员享有“参与分配集体收益”及“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等”的法定权利。

因此,法院认为:A村四组以村民会议决议的形式,剥夺已在备案成员名册中的甲的收益分配权,违反了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确认其有权获得与其他成员同等的征地补偿收益分配。

法官说法:

自治有边界,法律是底线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及收益分配,常常是引发村民矛盾的焦点。村民自治是基层治理的重要体现,村民大会有权对成员资格认定、补偿分配方案等进行表决,这有助于维护集体稳定发展。

但村规民约、村民决议绝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颁布,正是为了构建成员资格认定与权益保护的法律框架,平衡集体与个人利益。

户籍是判断成员身份的重要依据,但非唯一标准。仅因村民户籍已迁出,就剥夺其在法律上已确认的成员权益,不仅违背立法精神,更可能破坏村集体的和谐稳定。

唯有坚守法律底线,以公平之心对待每一位村民,才能保障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全面促进乡村振兴。

便民提示:

如何查询自身权益?

村民朋友可通过“农村集体资产监管管理平台”便捷查询:微信搜索 “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点击“农村集体经济成员查询”功能;输入姓名、身份证、验证码登录;点击“进入公开查询”下方“我的”板块,即可查询:本人是否持有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权份额;承包地确权面积;宅基地土地使用面积。

依法确认身份,明晰自身权益,共建和谐乡村!

编辑:王硼   校对:何盈巧   审核:刘祥玖 吴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