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保护法实施四年,看司法如何守护这“一江碧水”

  
2025-05-28 11:37:34
     

5月28日,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在重庆举行,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交流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的成效经验,共商司法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发布《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

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长江流域

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强调必须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指明了方向。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将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作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任务,明确要求优化长江经济带发展机制、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推动重要流域构建上下游贯通一体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擘画了美好蓝图。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长江保护法实施四年来,长江流域19省区市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公正审结各类环境资源一审案件45.74万件,包括刑事案件8.59万件、民事案件22.92万件、行政案件14.23万件,其中各类主体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88万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826件,长江流域司法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坚持依法履职尽责,始终以最严密法治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指导长江流域各级法院全面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坚决扛起长江大保护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和审判责任。突出裁判规则引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修订环境污染犯罪、生态环境侵权、环境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司法解释22件;发布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指导意见5件;发布包括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环境公益诉讼等专题指导性案例45件;发布司法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司法保护青藏高原、国家公园、文物和文化遗产等典型案例47批453件,不断丰富完善长江流域环境资源案件裁判规则。助力污染防治攻坚。依法严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利用暗管偷排废水、船舶污染、尾矿库污染等污染长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江苏法院审理长江流域跨省倾倒混合垃圾污染环境案,依法严厉打击“外运需求-专人运输-周边地区倾倒垃圾”的非法产业链;云南法院在对自成立之日起就私设暗管向长江支流偷排废水的企业予以定罪处罚的同时,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依法判令公司股东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将“损害担责”原则落到实处。严格落实长江“十年禁渔”。依法严惩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四川法院深入开展专项审判活动,坚持“捕、运、售”全链条打击,审理非法捕捞等刑事案件1917件3383人;贵州法院依法严惩使用“电毒炸”“绝户网”等方式严重危害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非法捕捞行为。保护资源有序开发利用。依法审理涉生态用水、饮用水水源、自然保护地、森林草原以及水利水电开发等资源保护案件。青海法院就办理非法采砂案件反映的相关部门履职不尽规范等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努力从源头守护好“中华水塔”;四川法院审理川陕哲罗鲑保护公益诉讼案,依法认定案涉项目已严格按照环评要求采取保护措施,不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正确处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保护流域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野生动植物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促进长江生物资源恢复,维护生物种群稳定。青海法院依法严惩盗猎藏羚羊犯罪,有力保护长江源头生物多样性;江苏法院审理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广东法院审理全国首例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刑事案,守护流域生态安全。

二是坚持生态优先,扎实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人民法院始终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主动把对环境的司法保护从审判阶段延伸至判后环境修复阶段,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功能及时有效恢复。丰富预防性司法保护措施。充分发挥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禁止令、先予执行等制度功能,避免生态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司法解释,云南法院依法审理绿孔雀保护预防性民事公益诉讼案,被联合国评为推动可持续发展目标典型案例。服务流域生态环境修复。立足审判职能,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等各种生态要素系统治理。浙江法院设立“重修复、兴业态、促融合、能富民”一体化生态修复基地;河南法院打造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福建法院设立森林碳汇司法修复基地;湖北法院设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基地旅游专线,让“看得见的正义”转化为“走得进的风景”。长江流域各级法院在三江源、珍稀特有鱼类保护区等重点区域,共设立综合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基地717个,综合发挥审判、修复、教育、治理等功能,做实长江保护治理“后半篇文章”。把恢复性司法落到实处。优化用好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特色举措,探索适用技改抵扣、碳汇认购等适应“双碳”工作要求的司法举措,为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提供更多更优修复选项。重庆法院创新修复方式,建设鱼类收容救护中心及时救治长江鲟等珍稀鱼类,在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铺设人工鱼巢,促进鱼类资源增殖。

三是坚持绿色发展,有力促进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人民法院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助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体现在每一个案件办理、每一项司法政策引领中,服务推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从量变到质变跃升。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严守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加大对生态环境科技、绿色低碳技术等创新成果的司法保护力度,在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创新发展、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纠纷案件中强化司法保障。四川、云南法院依法审理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生态用水保障案件;安徽法院出台保障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意见;上海法院审理长江口码头公司破产重整案,依法指导破产管理人边重整边治理环境,实现企业重生、生态保护和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有机统一。服务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依法审理涉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等新型权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服务“双碳”指导意见。广东法院依法审理碳排放权交易结算案件;福建法院探索林业碳汇损失赔偿计量规则、支持认购碳汇修复生态;贵州法院审理跨省煤炭产能置换指标交易案,促进优化煤炭产能配置,助推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湖南法院依法认定涉虚拟货币“挖矿机”的买卖合同无效,对能源消耗过度和碳排放量巨大的行为亮出司法“红牌”。保护传承弘扬长江千年文脉。依法惩处长江流域破坏文物、名胜古迹、人文和自然遗迹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长江文化遗产和红色文化遗产的司法保护力度。江西法院审理三清山巨蟒峰生态破坏案;贵州法院审理“梵净山金顶摩崖”石壁刻字案,引导社会公众提升保护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法治意识;江西、重庆等法院通过设立专门法庭、建立保护基地等方式,逐步构建起长江流域古建筑、古村落、革命文物、石窟寺和题刻碑刻等文物和文化遗产的司法保护网,妥善处理保护和利用、传承和发展关系,善用法治之力守护长江文化、赓续千年文脉。

四是坚持改革创新,全面提升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部署要求,结合长江流域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特点,扎实推进流域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持续完善审判组织体系。长江流域各级法院因地制宜设立环境资源专业审判机构、组织982个,重庆、南京、昆明、郑州、成都、合肥专设环境资源法庭,在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地、特色产业地等区域设立专业法庭、巡回审判站,形成覆盖全流域、系统完整的专业化审判组织体系。青海法院设立三江源、祁连山、青海湖三家生态法庭联动;四川法院推广以大熊猫国家公园为核心、辐射省内三大流域的“纽扣法庭”;陕西法院在长江流域及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设立环境资源巡回法庭16个。深化跨域司法协作机制。加强金沙江、岷江、沱江、乌江、嘉陵江、汉江等长江支流保护协作,流域内各地各级法院搭建三江源、秦岭沿线、三峡生态长廊、大熊猫国家公园、环丹江口水库等多个跨省司法协作平台,共签订司法协作协议343份。江苏法院在长江特大非法采砂案中,实现全国首次跨省移交生态环境修复资金;重庆法院委托云南法院在生态环境受损地开展环境修复,打破区域条块分割,促推全流域系统治理。长江流域各级法院间司法协作“串珠成链”“聚链成群”,服务长江流域及重点区域系统保护和协调发展。探索借力“外脑”助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不断丰富环境资源案件专门性事实查明方法。湖北等地法院组建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重庆法院推行“云上共享法庭”数字赋能;浙江法院运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一体化数字平台,汇聚诉前调解、在线诉讼、评估鉴定等功能,打通多部门数据壁垒,促进生态环境司法信息集成共享。

五是坚持协同联动,积极促进长江流域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关于加强长江流域司法保障建设的规定,坚持依法办案与促推治理并重,努力实现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协同治理。加强执法司法工作协同。长江流域各级法院与检察、公安、生态环境执法机关间共签订协作协议486份,在强化线索移送、信息共享、调查取证等方面开展务实协作,促推生态环境执法司法有机衔接,有效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执法司法尺度统一等重要工作,构建长江大保护多元共治格局。广东、贵州法院加强与行政机关协作,推动行政机关在裁判文书作出后依法开展生态修复监管;江苏、安徽、浙江、上海法院着力长江江豚、中华鲟等珍稀水生生物保护及长江河口滨海湿地修复,加强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共保联治;安徽法院把长江大保护与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结合起来,全力提升“一江两岸”生态颜值,助力乡村人居环境治理;贵州、甘肃高院与行政部门联合制定在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中开展认购林业碳汇的意见、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陕西、广西、西藏法院结合“林(田、河、湖)长制”设立法官工作室联动巡查,建立“河湖长+法院院长”工作协作机制,形成河湖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合力。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发挥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参与基层环境治理作用,云南法院活用瑶族“石牌律”邀请族佬参与调解;广西法院探索村民议事会、老人协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并以传统议事形式化解纠纷,打造基层环境司法化解矛盾鲜活样本。强化流域普法宣传。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在世界环境日、国家生态日、世界水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将法治宣传深度融入巡回审判、生态修复、科学普及等工作中,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生动阐释“小案件大道理”,讲好长江大保护法治故事。

六是坚持交流合作,持续提升中国生态环境司法国际影响力。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重要指示,深度参与环境治理国际司法规则制定,中国生态环境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日益提升。充分运用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合作举办世界环境司法大会、参加“司法、未来世代与环境”国际会议、二十国集团最高法院和宪法法院院长峰会等重要会议交流契机,深入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中国生态文明建设伟大成就,展示中国生态环境法治经验。形成《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携手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成功举办世界环境司法大会形成《昆明宣言》,明确环境司法应秉持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及各自能力原则、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原则、损害担责原则“三大法治原则”。为国际环境法治贡献中国司法智慧。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收录包括长江保护在内的中国环境司法案例4批45件和司法报告8部,向世界生动讲述中国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故事。

“人民保护长江、长江造福人民”。保护母亲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的千秋大计。新征程上,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以长江奔腾向前的开拓精神,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闯劲干劲,切实守护好“一江碧水、两岸青山”,为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编辑:张晓雨   校对:何盈巧   审核:刘祥玖 吴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