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安排到新单位工作 劳动者可以要求原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2025-05-29 10:47:31
     

廖安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被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原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近日,都江堰市法院审理了该起劳动纠纷,最终,法院支持了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2008年6月,李某入职四川某公司。2022年10月,四川某公司因管理模式变更改制,将部分生产线转让,其中,李某所在的生产线由四川某劳务公司承接。2022年11月起,由四川某劳务公司为李某发放工资、办理社保。2023年4月,李某发生工伤。此后,李某与四川某劳务公司协商一致,于2023年11月解除劳动关系。李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四川某公司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案件经仲裁后诉至法院。
  
  都江堰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从四川某公司调整至四川某劳务公司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的“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用人单位变更后,李某应当知晓但并未提出异议并持续在原岗位工作至发生工伤,可视为四川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与李某商一致,故四川某公司应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赔偿金。四川某公司不服上诉,成都市中级法院二审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在判定劳动者已知情的前提下,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岗位上从事原工作内容,可视为以行动表示同意与原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在仲裁时效内向原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此后其工作年限不应再合并计算。此外,若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出现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的情形时,在计算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