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实习生 林贞茹
被原单位辞退7年后才知权益受损,她愤而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被原用人单位赔偿自己失业保险金、失业经济补偿、滞纳金等。1月23日,记者从邛崃市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因已过仲裁时效,依法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015年9月至2017年6月,龚某在邛崃市某中学从事宿舍管理员工作,每月工资由该学校通过现金或者银行转账方式发放。2017年6月底,由于学校裁员,龚某被学校负责人要求离职。
2023年4月,龚某无意间在阅读了邛崃市人社局公众号上的相关普法信息后才得知多年前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便于2023年8月向邛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中学赔偿自己失业保险金、失业经济补偿、滞纳金、银行账单打印费等各项费用共8759元。仲裁委以已过仲裁时效为由,对龚某的仲裁申请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仲裁委的仲裁裁决,龚某随后又向邛崃市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被告某中学负责人表示,认可仲裁裁决内容,但仲裁已过时效;同时原告龚某为学校临时聘用员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非正式员工。龚某则表示,自己是2023年4月查阅邛崃人社局公众号相关信息时才得知权益受损,认为自己的主张未过仲裁时效,不属于仲裁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情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之规定,原告最晚应当在2018年9月1日前主张权利。对于原告提出的赔偿其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金、失业经济补偿等费用,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依法应予以驳回。最终,邛崃市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龚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