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法院2023年度十大司法建议评选结果出炉

  
2024-01-19 18:29:55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徐婷婷

2023年,我省法院共发出司法建议3579件,收到回函3273件,司法建议数量、质量位居全国法院前列。记者从省高院了解到,本次年度十大司法建议评选活动引导全省法院积极开展辖区优秀司法建议评选及推送工作,始终坚持确有必要、同级本地、调研沟通、协同落实原则。本次评选经过广泛征集、认真筛选、专家评审,并报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终确定了本年度十大司法建议。

本次入选的司法建议,切实找准服务保障党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的切入点、结合点,督促提升行政行为合法性,推动民营企业合规治理,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加强民生司法保障,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2023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司法建议目录

建议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保交楼”资金资产识别机制的司法建议

建议二: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个体诊所麻精药品监管的司法建议

建议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制网络刷单行为的司法建议

建议四: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耕地保护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联动协同机制夯实新时代“天府粮仓”的司法建议

建议五: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动民营企业合规治理促进涉民营企业纠纷前端化解的司法建议

建议六: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关于规范和完善铁路交通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建议

建议七: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促进违法行政行为自纠实质化解矛盾纠纷的司法建议

建议八: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司法建议

建议九: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司法建议

建议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关于高质量推动医疗损害鉴定的司法建议

2023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司法建议提名建议

1.安岳县人民法院关于安岳县问题楼盘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司法建议

2.绵竹市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保安服务强化学校保安员教育管理的司法建议

3.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促进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纠纷化解的司法建议

4.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关于优化企业监管举措避免对公账户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洗钱”工具的司法建议

5.武胜县人民法院关于优化失信彩铃定制机制的司法建议

6.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凉山州摩梭家园暨泸沽湖旅游景区管理局的司法建议

7.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力度传承历史文化的司法建议

8.南部县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市场主体监管强化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司法建议

9.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宴席举办安全的司法建议

10.旺苍县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司法建议

11.壤塘县人民法院关于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中关于强制报告制度的司法建议

12.理塘县人民法院关于生态文化旅游的司法建议

13.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律文书送达签收程序的司法建议

14.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关于强化“攀果”地理标志品牌保护的司法建议

2023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司法建议详情

建议一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保交楼”资金资产识别机制的司法建议

【建议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住建部等针对预售资金、“保交楼”专项借款及项目资产出台系列政策。审判中发现,在贯彻落实资金资产安全保障系列政策的过程中,由于相关账户、房地产项目缺乏标识等原因,不当保全仍时有发生,还存在巨额资金、巨量资产被不当执行的风险,影响“保交楼”工作的顺利推进。为进一步织密“保交楼”制度保障网,做实“抓前端、治未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向“保交楼”工作牵头单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出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议内容】

(一)建立健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识别机制。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等部门,督促各商业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予以明确标识,并在人民法院请求协助冻结时,由协执银行向法院明确告知,人民法院有针对性地加强内部流程管控,避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被不当执行。

(二)建立健全“保交楼”专项借款账户的识别机制。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梳理“保交楼”专项借款账户明细,通知各商业银行对“保交楼”专项借款账户予以明确标识,并在人民法院请求协助冻结时,由协执银行向法院予以明确告知,避免被不当保全执行,确保“保交楼”专项借款“封闭运行、专款专用”的政策落到实处。

(三)建立健全“保交楼”专项借款项目的识别机制。会同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协商,统筹省内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保交楼”专项借款项目进行标识,在人民法院请求协助查封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签收的送达回证上备注具体情况,执行法院及时加强内部流程管控,确保保全、执行措施符合“保交楼”政策要求。

【建议效果】

住房城乡建设厅复函,并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联合出台文件,逐项提出改进举措。

(一)深化推进诉源治理。锚定“保交楼”资金资产安全运行的制度空白和监管缝隙,推动行政机关、商业银行及时完善识别机制。建议发出并得到回复后,不当保全执行纠纷增量迅速锐减,尤其是协调难度大、成本高的异地法院不当保全执行四川“保交楼”资金资产事件几无发生。

(二)细化账户识别机制。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摸排底数、印发文件,督促全省商业银行及时整改,采取统一账户命名规则、添加专门标识等方法,规范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和“保交楼”专项借款账户,并在人民法院请求协助冻结时,由开户银行向人民法院予以告知,进一步保障“保交楼”资金安全运行。

(三)优化项目识别机制。自然资源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配合当地住建部门,建立健全“保交楼”专项借款项目识别机制,完善协助查封业务流程,助推人民法院准确、高效落实“保交楼”政策。

(四)强化协同工作力度。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人民法院、金融监管、自然资源等部门,强化司法行政衔接联动,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保交楼”资金资产安全运行,共促“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重大部署落实落细。

【专家点评】

点评人:鲁篱,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中国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学术委员会委员,四川省经济法学会会长

伴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进入新发展阶段,“保交楼”作为国家保民生及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以司法建议的形式,积极介入房地产市场的治理,有效保障商品房购买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健发展,充分体现出能动司法的重要理念,彰显司法为民的责任和担当。

在本项司法建议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保交楼”中最为重要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识别机制、专项借款账户识别机制、专项借款项目识别机制,依据司法实践中所反映出来的普遍性问题,提出了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的司法建议,针对性强,实用价值高,对我省房地产市场“保交楼”工作的顺利推进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司法保障价值。

该司法建议得到相关部门的积极回应,以司法建议为重要指导,出台相关文件完善我省“保交楼”政策措施,既体现司法机关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价值,也反映出司法与行政监管机关协同治理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治理机制创新,表征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新发展。

建议二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个体诊所麻精药品监管的司法建议

【建议背景】

麻精药品具有双重属性,既可以是治病救人的良药,又可能成为将人拖入深渊的毒品。但是,部分从业人员在管理使用麻精药品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导致麻精药品管理失控甚至流入制贩毒渠道,社会危害十分严重。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跨市贩卖毒品案件中发现,宜宾市翠屏区一诊所长期通过不开具处方、不登记等方式违规出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地西泮,并多次将地西泮注射液贩卖给宜宾、自贡等地的吸毒人员滥用,相关行业部门对个体诊所麻精药品特别是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环节方面的监督管理存在薄弱环节。为此,法院认真分析案件成因,深入查找麻精药品监管漏洞和薄弱环节,向相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主送单位:宜宾市翠屏区卫生健康局、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贡市大安区卫生健康局、自贡市大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抄送单位:宜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建议内容】

(一)组织开展培训教育警示活动。加强对有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结合《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涉麻精药品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培训警示活动,切实增强个体诊所的主体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积极引导个体诊所依法开展诊疗活动、守法经营。

(二)建立健全麻精药品监督管理制度。根据涉麻精药品相关法律法规、《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以及《医疗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专家共识(2023版)》,制定完善辖区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和管理规定,细化、完善具体操作流程和规范要求。结合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实际情况,将容易流入非法渠道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作为重点管理品种,如曲马多、地西泮、泰勒宁、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等实施重点管控,严格参照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实施“五专管理”,其余品种实施“三专管理”。同时,制定个体诊所专项检查制度,督促个体诊所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形成个体诊所的长效监管机制。

(三)强化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就麻精药品的监管加强协作,组织本辖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使用和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在日常监管中确保相关信息数据共享,实时掌握麻精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真实信息。组织开展全面检查、专项检查、突击检查,对第二类精神药品购进、处方开具以及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加强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追溯工作,重点核查药品批发企业向个体诊所的销售情况,根据销售记录抽取一定比例跟踪核实销售流向。

(四)严厉打击违规违法犯罪行为。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开展联合执法,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或违法违规线索深入追踪调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共同堵住监管过程中出现的漏洞。对导致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必要时可实施行业禁入,同时开展责任倒查,对相关政策执行落实不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由于疏于管理造成麻精药品非法流通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建议效果】

被建议单位收到司法建议后,逐项改进。相关做法被人民法院报、四川法治报等多家媒体报道。

(一)开展法治培训,强化“源头”治理。卫健局、市场监管局以知识讲座、案例讲解的方式,组织辖区各类各级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开展警示教育和法治培训。两地四部门累计培训医疗机构185个、药品零售企业312家、医务人员和经营者686名,进一步提升了从业人员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

(二)健全监管机制,推进“长效”治理。卫健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行政审批局共同组织辖区医疗机构,对照麻精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指导规范等,全面摸底麻精药品监督管理漏洞,共排查风险隐患9个,制定整改措施10项,建立涉麻精药品跨部门风险管控、会商机制3项,有效推进了药物滥用监测管理机制化、长效化。

(三)畅通信息共享,助推“常态”治理。市场监管局通过特殊药品生产流通信息报告系统,加大药物滥用监测,确保对麻精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真实信息的实时掌握,并定期开展麻精药追溯工作,已组织开展药品销售流向专项核查6次。推动建立行业部门与行业部门、行业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互通机制,逐步实现相关信息数据共享。

(四)开展联合督查,带动“系统”治理。凝聚市场监管、卫健、公安部门系统治理合力,跨部门联合对有销售麻精药品的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站进行全覆盖检查。推动处方书写不规范、监控覆盖范围不够、麻精药品领取记录登记不规范等3个类型化问题完成整改,发现并移送涉嫌违法线索4条。

【专家点评】

点评人:王荔,四川省人大代表、法制委员会委员,四川省专利代理师协会副会长,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与创新发展促进会会长,天策知识产权集团董事长

麻精药品具有双重属性,既可以是治病救人的良药,也可能成为闻之色变的毒品,麻精药品流失滥用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以“诊所医生贩毒”案例为着力点,在办案过程中追根溯源,深入查找麻精药品监督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主动延伸司法职能,针对部分医药从业人员在管理使用麻精药品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导致麻精药品管理失控甚至流入制贩毒渠道的问题,对个体诊所行业监管提出了系统的深化治理司法建议。

该司法建议体现了人民法院积极发挥能动作用的司法工作理念,从前端治理角度强化基层普法及诉源治理理念;促进了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健全麻精药品的长效监管机制建设,及时发现并堵住监管漏洞,推进并从源头上遏制涉麻精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推动了司法判决与政府执法工作的有效协调,实现了司法与行政的有机衔接、良性互动;取得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建议三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制网络刷单行为的司法建议

【建议背景】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的大规模应用,电子商务经济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经济增长点。与之相伴,刷单行为的泛滥也严重影响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制约着我国电子商务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法院在审理多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发现,拼多多平台(月活跃用户约6.5亿人)内入驻的部分商户通过刷单等方式虚构“高销量”“好评价”吸引消费者购买,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并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为规制刷单炒信行为,引导商家诚信经营,破解电子商务交易信用缺失问题,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建议内容】

(一)加强对入驻商家的引导和监督。强化诚信经营的普法宣传,建立“诚信经营监督工作小组”等专门机构主动对刷单虚增销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更新技术手段,对异常交易量、异常交易金额等行为重点关注,形成有效的诚信经营监督机制。同时,平台可以开通切实可行的维权渠道,形成同行业相互监督体系。

(二)加大对刷单虚增销量商家的处罚力度。明确将刷单行为作为入驻商家的违规行为。一旦发现入驻商家有刷单虚增销量的行为,通过扣分降权、限缩流量、降低店铺信誉评级等方式,对违规商家予以处罚。对涉嫌行政违法的,主动移送行政机关对刷单人员和机构进行惩处,公示违规商家;有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

(三)优化商品评价体系净化平台竞争秩序。对入驻商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推介时,优化算法形成更能反映商品和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发货速度等综合信用评价机制的评价体系,减少消费者选择商品和服务销量单一路径的依赖。

【建议效果】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收到司法建议后,协调多个部门会商研究,逐项提出改进举措。

(一)加强对入驻商家的引导和监督。积极落实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责任,加强对入驻商家的引导和监督,加大对平台商家的培训和指导力度,明确告知虚假交易的危害和处罚规则。同时,更新技术手段,对异常交易量、异常交易金额等行为重点关注,提高处理效率,加大处理力度。对平台监测发现的疑似刷单行为,及时回应、及时处理。

(二)加大对刷单虚增销量商家的处罚力度。平台与商家签订《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拼多多发货规则》《拼多多虚假交易处理规则》等多个文件,明确界定虚假交易行为的范围、情形及处罚措施,并将打击对象扩大至店铺相关人员的亲友或其他关联方,增强威慑力。

(三)优化商品评价体系,净化平台竞争秩序。构建专业治理团队,通过算法模型和人工巡查方式,对一些不良商家不断变换的虚假交易行为建立起全交易链监控。同时,根据目前已经积累的数据,加快构建虚假交易监控模型,不断加强数据分析和算法优化,对于异常交易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推动产品真实信息和综合信息完善,理性引导消费者。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采取前述举措后,治理效果良好,涉诉案件量下降81.56%且涉及刷单行为锐减。

【专家点评】

点评人:张志铭,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文科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近年来,伴随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与之相关的大量违法活动不断涌现。诸多商家利用网络虚拟性、隐蔽性、间接性特征,采用违法行为追逐市场效益,“网络刷单”即是典型表现。

“网络刷单”是在网络电商平台中,通过伪造虚假交易量,完成对某项商品或服务实际销售情况的“促进”或“阻碍”。该行为手段新、危害大、影响广。首先,刷单造成的虚假评价干扰消费者的理性决策,侵犯其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其次,刷单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对诚信商家的打击和公正市场秩序的践踏;此外,该行为严重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诚信体系。本案中,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延伸职能,对“网络刷单”案件突出特点予以类型分析,就涉案平台对入驻商家在监管规范、惩处方式和评价体系等方面典型问题深挖细究,以此形成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及时向相关平台发出司法建议,提醒其以更严的监管制度、更实的惩处力度、更净的评价体系对商家进行规范引导,从源头有力推动“刷单”行为长效治理。

该司法建议质量高、分量足、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操性,为平台治理乃至社会治理提供了有效指引,生动彰显了司法“办理一案、治理一类、惠及一片”的能动属性,充分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建议四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耕地保护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联动协同机制夯实新时代“天府粮仓”的司法建议

【建议背景】

“万物土中生,有土斯有粮”。耕地是农民的生命线,耕地保护事关国家农业稳定、粮食安全、经济发展,是国计民生大事。但在我国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中,全国耕地面积呈现刚性递减趋势,尤其是优质耕地持续减少,耕地保护刻不容缓。为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彰显人民法院对乱占耕地“零容忍”的态度和立场,助力打造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发出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溪区分局

【建议内容】

(一)加强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压实主体责任。建议行政执法单位加强对耕地日常巡逻检查,动态开展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情况卫片监测调查,对违法违规改变耕地用途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压实耕地保护发包人、承包人、土地经营权流转受让方主体责任,引导和规范土地流转行为,调动其耕地保护主动性、积极性,从源头守住现有耕地数量、保护优质耕地、稳定耕地格局。

(二)依托“田长制”建立协同机制,打好耕地保护攻坚战。建议根据《宜宾市南溪区全面推行田长制责任分工方案》要求,压实田长责任。联动相关职能部门签署《南溪区耕地保护框架协议》,建立日常工作联络机制、联席会议机制、双向沟通机制、绿色通道等协作机制。进一步健全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联动协调,合力打好耕地保护攻坚战,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三)强化宣传教育,提升全民耕地保护意识。建议加强耕地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营造全民参与耕地保护的良好法治环境。加大对破坏耕地、乱占耕地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提升全民耕地保护红线意识和粮食安全底线意识。

【建议效果】

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溪区分局复函,并逐一整改。

(一)建强队伍,“三长四员”监管作用充分发挥。明晰相关部门在耕地用途管制中的职能职责,划分辖区内9大责任片区,由29名区级田长、101名镇级田长、103名村级田长,1323名网格员、农机员、执法员、监督员组成的“三长四员”耕地保护监管网络体系更加完善,系统治理成效更加明显。

(二)严明职责,违法占用耕地比例下降一成。动态开展土地卫片监测,引导和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整改恢复违法占用耕地卫片图斑。2023年,完成违法图斑整改23个,整改完成面积373.82亩,其中耕地面积216.99亩,整改后违法占用耕地比例下降10.8%。

(三)形成机制,搭建耕地保护“三方”联动平台。宜宾市南溪区法院、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溪区分局、宜宾市南溪区检察院三方共同签署《南溪区耕地保护框架协议》,搭建耕地保护“三方”联动平台,建立了日常联络、联席会议、线索移送、定期宣传等6项机制。2023年,全市法院审结涉农纠纷案件324件,相比2021年审结数量531件下降39%。

(四)联动宣传,提升群众耕地保护意识。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联合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等单位,以“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为载体,开展耕地保护专题宣传活动60余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5万余份,接收群众咨询1800余人次。安装田长制公示牌,压实监管责任,畅通群众监督举报渠道。

【专家点评】

点评人:杜伟,四川省人大代表、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四川泽珲律师事务所主任

民以食为天,而耕地是食物生产最重要的资源,党的二十大报告再一次重申“牢牢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强调“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使耕地保护、粮食安全再次成为社会关注和热议的焦点。我国是人口大国,十四亿人的饭碗,仅靠外部市场解决是远远不够的,如何从内部解决粮食安全和保障的问题,牢守耕地红线就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四川作为全国13个粮食主产省之一和西部唯一的粮食主产省。如何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就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积极响应党的号召,紧跟时代的步伐,不仅通过个案审判,促进耕地的保护,同时,还从个案中提炼、总结,提出通过建立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联动协同机制来保护耕地的司法建议,实属难得。

被建议单位在收到该司法建议后狠抓落实,通过加强队伍建设,完善网格员、农机员、执法员、监督员组成的“三长四员”耕地保护监管网络体系;积极作为,对违法占地行为进行规范和整改;搭建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溪区分局、南溪区人民检察院耕地保护的“三方”联动平台;联合多部门开展耕地保护专题宣传活动等方式积极推进耕地保护,值得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和借鉴。

建议五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动民营企业合规治理促进涉民营企业纠纷前端化解的司法建议

【建议背景】

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是党中央的一贯方针。为全面贯彻中央及省委、市委经济工作总体要求,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民营经济开展专项调研,发现存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未同步、调解组织无工作经费保障、沟通交流机制欠缺等问题。针对涉案民营企业合规治理、纠纷化解方面存在的普遍性、系统性问题,泸州中院积极运用府院联动机制,探索关口前移、源头预防和协同治理,向泸州市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推动民营企业合规治理、促进涉民营企业纠纷前端化解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泸州市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建议内容】

(一)健全合规管理机制,加强民企合规治理。健全民营企业合规管理机制,通过结合案件进行重点分析、开展年度合规自查等措施,了解民营企业合规体系建设情况,帮助民营企业查找制度漏洞和薄弱环节,对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完善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开展合规建设。指导民营企业建立科学的内部治理机制,切实提升民营企业内部防范控制风险的能力。

(二)健全多元解纷机制,加强商会调解培育。健全涉民营企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通过加快培育商会调解组织、壮大商会调解队伍、完善商会调解运行规则、加大商会调解经费保障力度、强化诉调对接等举措,切实加强商会调解工作。针对买卖合同、金融借款、知识产权、建设工程等涉民营企业纠纷,尝试建立商事调解收费机制,由专业化程度较高的调解员为企业剖析问题、理清账目,推动提升纠纷化解效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发生。

(三)健全协调联系机制,加强常态沟通协作。完善政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为民营企业争取更多的平等权益,提供更优的维权服务。搭建与民营企业之间的交流平台,扩大沟通协调覆盖面,共同促进弘扬企业家精神,促进民营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有力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建议效果】

泸州市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函,联合市司法局、市工商联等单位,逐项提出改进举措。

(一)积极推动民营企业合规治理。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将市中级法院增加为第三方管委会成员单位。以涉案企业合规整改为抓手,发布《民营企业经营风险提示》,发放政策宣传资料21万余份,举办线上线下专题宣传活动351场次,宣传覆盖面达30余万人次。推进全市民营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市民营办牵头辅导“专精特新”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实施论断评估,2023年新增培育现代企业136户。制定实施《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行柔性执法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对民营企业不予处罚、免予处罚220件,减轻处罚658件。持续抓好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抓好行业监管,推动民营企业开展合规自查,对1887家市场主体建立信用档案,帮助民营企业开展合规体系建设,提升企业内部防控法律风险的能力,将企业合规延伸至对行业风险的前端治理。

(二)积极推动健全多元解纷机制。2023年11月,泸州市民营办牵头组织市中级法院、市工商联、市司法局召开联席会议,就依托泸州法院“泸法麒麟”调解室推动商会调解运行工作进行研讨,协调商会调解组织的培育、调解员的选聘与培训、经费保障、诉调对接等事项,并对探索商事调解收费机制相关问题开展讨论,着力解决无经费、无人员、案源少等问题,推动全市商会调解充分发挥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重要渠道的优势。确定在江阳区、叙永县开展商会调解试点工作。泸州市民营企业纠纷调解委员会聘请3名调解员入驻江阳区诉源治理中心,专门负责区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涉民营企业纠纷化解工作,由财政保障调解个案补贴,落实每人每月3000元经费保障。

(三)积极推动健全协调联系机制。泸州市民营办牵头,联合市中院、市工商联、市司法局制定发布《关于建立涉民营企业纠纷化解沟通协调机制的工作方案》,从民营企业经营风险防范、纠纷多元化解等7个方面提出具体工作举措,为人民法院、商会调解组织、律师和民营企业之间沟通联系创造良好的条件,为诉讼与商会调解、企事业合规治理的衔接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专家点评】

点评人:郑泰安,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博士后合作导师,四川省法学会副会长,成都市人民政府参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营经济是我们党长期执政、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要筑牢依法合规经营底线,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调研的基础上,以“推动民营企业合规治理促进涉民营企业纠纷前端化解”为突破口,向泸州市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相关司法建议,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该司法建议具有三个特色亮点:一是精准把脉预防风险。从民营企业内部切入,秉承“抓前端、治未病”的能动司法理念,将法治体检和法治评估的结果妥当运用并对症下药,切实筑牢民营企业合规治理的法治“防火墙”。二是充分发挥商会作用。从民营企业外部着手,践行商会组织的使命担当,聚焦调解功能定位,勇于破除陈规,善于改革创新,精于公正平衡,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打通民营企业纠纷化解新通道。三是突出强调协同联动。从优化营商环境展开,通过政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等主体建立健全硬件共建联动机制、纠纷共治联动机制、信息共享联动机制、教育共宣联动机制、组织协调联动机制等,求最大公约数、画最大同心圆,共同携手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建议六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关于规范和完善铁路交通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建议

【建议背景】

“人脸识别”作为新信息技术近年来因其识别的精准性、便捷性在社会各类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但潜藏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审理全国首例公共交通人脸识别侵权纠纷案件中,发现高铁进站使用自助闸机采集乘客人脸信息时,车站没有以适当方式告知采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存储等信息。对于如何平衡公共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如何明确车站在采集人脸信息时的法律义务,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经审理认为,即便铁路运输企业对采集乘客人脸信息具有同意豁免权,但仍应履行相关告知义务。为规范公共交通领域采集个人信息行为,保护人民群众个人信息安全,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发出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建议内容】

一、升级12306官网,采用APP弹窗提示、粗体字突出等方式对个人信息(尤其是个人敏感信息)处理进行明确告知,具体告知内容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进行。

二、在车站进站口以醒目方式进行标示告示、视频告知、语音提示、自助实名制核验闸机特别提示等,明示自助验票通道采集人脸信息、采集目的、方式及后续处理等法律规定的告知内容,并明示如不愿车站采集人脸信息的,可以通过人工验票方式进站。

三、强化对新法律法规适用的研究和培训。铁路企业在执行《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可以从更加被人民群众接受的角度,以更加符合法律、满足群众需求、更具人文关怀的方式及时调整有关行为,营造更加和谐、文明、法治的铁路运营环境。

【建议效果】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及时采取措施充分履行人脸信息采集告知义务。

(一)坚持依法保障旅客个人信息权利。按照《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完善铁路12306官网、手机APP“12306隐私政策”,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等情况作详细说明,重要内容采用加粗等方式进行重点提醒。

(二)优化车站自助进站闸机设备并履行应尽的告知义务。优化升级车站实名制自助闸机,在闸机屏幕显著位置提示“面部信息仅用于本地比对,不会存储或用于其他用途”,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在各车站进站口均设置实名制查验人工通道,并作明显标识,供旅客自行选择查验方式。

(三)进一步强化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研究和宣传贯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持续推动《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将《个人信息保护法》纳入普法责任清单,并立项专项科研课题,研究将《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纳入国铁集团相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不断提升依法治理水平。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派专人到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就司法建议落实情况进行调研回访,听取改进意见,推动铁路工作理念提升、制度完善。

【专家点评】

点评人:张晓君,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人脸识别技术在为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所带来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为此,我国《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保障个人信息权益的方式,明确了铁路公共交通部门等信息处理者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主要职责。

个人信息保护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国家、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参与。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能动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参与、助力社会治理系统工程的重要路径和手段,是人民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方式。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审理汪某某与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时,发现当前铁路公共交通运营过程中存在应用“人脸识别”技术未依法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对个人隐私保护问题重视程度不足的问题。为强化铁路公共交通运营过程中应用“人脸识别”技术的监管规范,提升公共交通运营效率的同时保障旅客的个人信息安全,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向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司法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得到被建议单位的积极回应。被建议单位根据该司法建议,实行优化铁路官网、平台等的隐私政策、优化车站自助进站闸机设备并履行应尽的告知义务,强化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研究和宣贯,在推动技术效能维护公共安全的同时保护大众个人信息安全,不断优化法治铁路运营环境,对进一步提升铁路公共交通运输的效率以及维护旅客个人信息安全起到了应有的推动作用,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建议七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促进违法行政行为自纠实质化解矛盾纠纷的司法建议

【建议背景】

2023年6月,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足实际、多方协调,推动中共乐山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出台《乐山市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行为自纠工作办法》,在四川省率先建立违法行政行为自纠制度,创新确立与纪委监委协同、与组织管理部门协同、与法治建设考核目标协同的“三协同”机制,对主动自纠的行政机关视情况容错纠错,切实解决行政机关不会纠、不愿纠、不敢纠同时过度依赖外部纠错的问题。在乐山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推动下,乐山市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行为自纠工作成效明显。该制度建立后,乐山中院发出全省第一份行政自纠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峨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议内容】

(一)自行撤销追缴决定书。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峨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仅具有对辖区内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予以征缴的职权,存在部分超越职权、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为实质化解矛盾纠纷,建议主动对该违法行政行为进行自纠,撤销峨住建缴决字〔2022〕第22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追缴决定书》。

(二)常态化贯彻落实违法行政行为自纠制度。峨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认真贯彻落实《乐山市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行为自纠工作办法》,不断强化违法行政行为自纠意识,发生行政矛盾纠纷时,主动排查生效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积极主动自纠,及时消除行政行为违法状态,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三)强化完善违法行政行为诉前自纠措施。强化责任担当,在行政检查、行政评查,处理行政相对人投诉、举报、申诉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意见建议时,若发现违法行政行为的,也应当主动积极自纠。健全完善违法积极探索违法行政行为自纠与多元矛盾纠纷化解衔接机制,积极探索在行政纠纷诉前调解工作中融入违法行政行为自纠,增强行政机关在诉前主动自纠的积极性,有效促进行政纠纷诉源治理。

【建议效果】

(一)个案自纠,案结事了促双赢。司法建议发出后,峨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采纳自纠建议,作出《关于撤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追缴决定书〉的决定》,依法撤销了违法的被诉追缴决定;向上诉法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最终本案原审原告撤回了起诉,实质化解案涉争议。

(二)示范引领,制度落地促多赢。该司法建议发出后,行政自纠制度正式落地运行,峨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诉中自我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做法,给其他行政机关以良好示范,此后,全市行政诉讼中自纠的案件共25起,涉及行政登记、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领域。

(三)配套升级,效能提升促共赢。行政机关进一步强化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职权范围意识,行政行为更加规范,依法行政水平和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行政机关更加注重在诉前通过行政自纠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在乐山市行政争议多元化解中心引入了行政自纠告知、引导机制,市生态环境局与乐山中院在环境行政司法协作框架协议中完善了行政自纠机制,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有效推动行政案件诉源治理。全市行政案件上诉率环比下降28个百分点,申诉率环比下降0.6个百分点。

【专家点评】

点评人:王锐,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国际法官研修部主任

当前,人民法院如何在行政诉讼中切实解决上诉率高、申请再审率高等问题、如何提升新时代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已成为行政审判工作亟须破题的大文章、真问题。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促进违法行政行为自纠的司法建议,作为乐山法院乃至四川法院发出的第一份行政自纠司法建议,为人民法院适用新时代“枫桥经验”、解决程序空转、推动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积累了重要经验。

该项司法建议中,针对峨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峨住建缴决字〔2022〕第22号决定书中所暴露出的部分超越职权、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以实质性化解纠纷为立足点,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积极运用政治智慧、法治智慧、审判智慧,一方面建议行政机关采取自我纠正措施,依法撤销违法决定书并撤回上诉,另一方面真正解决了行政相对人所关心的缴费问题,避免了无谓的上诉与程序空转,消弭了已凸显暴露的矛盾,实现对纠纷的源头治理。

更为难得的是,乐山中院还以个案解决及司法建议为示范,以点带面,推动更多行政机关主动提升履职标准与自我纠错,把监督就是支持、支持就是监督理念贯穿始终,通过积极拓展延伸审判职能与践行能动司法,为全面依法治国与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

建议八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司法建议

【建议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时强调,要严守耕地红线,保护好产粮宝地,在新时代打造更高水平的“天府粮仓”。全省上下紧紧围绕“稳产保供”的目标,建好田、守好地、种好粮,努力端稳捧牢“粮食饭碗”。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切实保障粮食安全和农户合法权益,促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对2022年以来审结的73件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进行分析,发现辖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存在分级审核不严格、合同签订不规范、风险防范不到位等问题。为此,向当地农业农村局提出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

【建议内容】

(一)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监督管理。切实承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的指导、审查责任,严格落实土地流转登记备案制度,做好土地流转项目档案管理、动态监管,坚决杜绝投资方虚假流转土地骗取国家政策补助,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失信流转主体名录台账,将长期拖欠流转租金的流转主体纳入失信名录,对失信主体在新增土地经营权流转、项目审批、享受财政资金支持等方面进行严格限制。

(二)加快土地流转纠纷的联动化解。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员队伍,加强与法院、镇街及村(社)的沟通、协调,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共同体”,分类采取沟通协调、联动调解、司法诉讼等方式将土地流转纠纷化解在村社、消灭在萌芽。

(三)加大土地规范流转的宣传指导。加强《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镇、村干部的业务能力和企业、农户的法律意识。指导制定示范文本,鼓励和引导农民运用示范文本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支持引导懂技术、善经营的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主体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助推全区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建议效果】

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收到司法建议后,认真研究,结合工作实际加以改进。2023年,遂宁市安居区荣获全国产粮大县、全省乡村振兴成效显著县。

(一)土地流转更规范。建立土地流转分级审查审核机制,500亩以上由区政府分管农业领导审查审核,100亩至500亩由区农业农村局审查审核,100亩以下由镇街政府审查审核。严格执行审查制度,重点审查土地用途、受让业主经营能力、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要求,防止农地浪费。完善落实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确保农村土地流转风险可控。2023年,全区农村土地流转面积42.15万亩,土地流转规模30亩以上的28.3万亩。

(二)纠纷化解更高效。成立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聘请专业调解员12名,构建仲裁前、仲裁中、仲裁后“三位一体”调解仲裁机制,成功化解土地流转纠纷67起。加强法院、农业农村局、镇街的协作配合,开展示范调解,实现“调解一案、化解一片”效果。2023年,全区土地流转纠纷同比下降35.7%。

(三)普法宣传更走心。规范流转合同管理,推广使用流转合同范本。编制《安居区农村土地管理资料汇编》,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会,提高业务能力水平。充分利用广播、标语、传单、坝坝会等多种形式,把法律和政策原原本本地送到农户手中,送进农户心田,引导农户合理反映诉求。2023年,农村土地流转信访同比下降46.8%。

【专家点评】

点评人:曾从莉,四川省政协委员,民进四川省委会秘书长

粮食安全是事关党长期执政、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幸福安康的大事要事,在当前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大背景下,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进而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显得尤为重要。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从国家战略的高度,依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坚持能动司法,延伸审判职能,积极推动辖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正常流转。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的建议抓住了当前农村土地经营权问题的“牛鼻子”,建议内容切实可行,易于操作执行、落地见效,具有很强的指导性、时效性、针对性。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收到司法建议后,认真研究,积极完善工作举措,及时堵住政策漏洞,切实规范流转乱象,整改效果十分显著。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内容及效果充分说明,人民法院在社会治理、诉源治理工作中大有可为,各级人民法院应积极参与、主动作为,以高质量审判为基础,以高质量的司法建议助推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为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法院力量。

建议九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司法建议

【建议背景】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和民生福祉。当前,我国经济复苏动能持续增强,各行各业蓄势待发,但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仍时有发生。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辖区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2023年审理399件案件是上一年度的1.46倍,而该类案件在工程建设领域尤为突出。为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健全工程建设领域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发出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达州市达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议内容】

(一)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发生。

(二)加大专项执法力度。联合相关执法单位,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是否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是否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情况,是否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等情形。

(三)规范行业市场秩序。严厉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和挂靠等行业乱象,及时制止、纠正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法行为。对建设单位是否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加强监管,没有满足资金安排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法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加强行业普法宣传。定期组织面向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单位职工、农民工等相关人员的专项普法宣传,联合司法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等,通过线上、线下渠道,用通俗易懂的方式以案释法,加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普法宣传,正确引导农民工通过合法方式反映诉求,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建议效果】

达州市达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司法建议后,赓即采取措施,全面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一)落实资金监管制度,确保源头管控到位。出台《关于开展建筑工地实名制专项检查的通知》等文件,加大欠薪风险项目和预售资金监管力度。2023年,对28个政府投资项目、14个社会投资项目严格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累计拨付监管资金4700余万元用于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加大专项执法力度,确保监督执法到位。联合人社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三包一挂”、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等专项执法检查,发现问题线索35条,累计罚款9.3万元,企业信用扣分12分,发出整改通知书8份,整改合格率达100%。

(三)规范行业市场秩序,确保联合惩戒到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开展跨部门联合惩戒,加重欠薪企业的违法成本。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2起,将3个企业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在招投标、市场准入、资质等级升级等方面予以限制惩戒。

(四)持续强化普法宣传,确保宣传引导到位。联合人社部门深入在建工程项目、重点企业举办专题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引导建设施工单位设置项目维权告示牌42个,并张贴维护农民工权益相关政策、举报电话,确保维权渠道畅通,切实增强用工单位和农民工法治意识。

【专家点评】

点评人:毛柏秀,四川省政协第十三届委员会委员、四川六通律师事务所主任、三级律师

农民工是城市的建造者,是我们幸福家园的耕耘者。农民工工资支付难是司法工作不可忽视的难题。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辖区内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积极突破就案办案的思维,直面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逐年增多的现实问题,总结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域发生纠纷的原因和解决方案,从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健全工程建设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三角度出发,向达州市达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4条司法建议。相关司法建议立足于履行行业监管职责,规范行业市场秩序,加强行业普法宣传,加大专项执法力度。得到了主送机关的积极回应。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将实务与理论相结合,提出具有实操性较强的司法建议,提升农民工群体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值得赞许。

建议十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关于高质量推动医疗损害鉴定的司法建议

【建议背景】

成都市三甲医疗机构占四川省三甲医疗机构总数50%以上,医疗资源集聚,医美、健康产业蓬勃发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健康发展需求对人民法院如何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提出更高要求。成都市武候区是华西医院等重点医院的驻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通过对近三年医疗损害鉴定委托工作的分析,发现存在委托医学会鉴定比例较低、委托程序规则未统一、鉴定质量缺乏统一评价标准、鉴定意见作为裁判依据稳定性预期不足等问题。为此,2023年8月25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联合四川省医学会、四川省司法鉴定协会、四川省律师行业协会等,共同举办“高质量推进医疗损害鉴定工作调研座谈会”,在充分研讨、交流基础上提出本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四川省医学会、四川省司法鉴定协会

【建议内容】

一是共研信息,协同规范和优化受理委托规则。医学会与司法鉴定协会应联合定期对四川省医疗损害鉴定的受理委托要素、鉴定分布情况、委托方反馈等进行信息汇总,听取各委托主体的意见,根据鉴定需求情况优化委托选择规则,逐步建立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委托规则。

二是衔接三方,科学设定鉴定程序性文书期限规则。医学会与司法鉴定协会应与人民法院就鉴定委托和实施中程序流转问题加强衔接,对鉴定费缴纳通知书、补充鉴定材料通知书缴纳提交期限、例外情形下再次催告期限以及违反期限规定后果共同研究制定统一的操作规则,在保障医患双方合法程序利益时形成鉴定程序推进的合理稳定预期。

三是共享合作,探索建立鉴定专家资格互认与协同鉴定机制。医学会与司法鉴定协会应积极探索并尽快建立鉴定专家择优聘选的资格互认机制、咨询专家的程序规则,对疑难、复杂医疗损害鉴定统一判断原则和标准。

四是多方评价,协同开展质量评估和推荐推广工作。医学会与鉴定协会应联合制定鉴定质量评价体系,共同组织建立医疗损害鉴定质量评价团队,每年度随机抽取合理数量的鉴定案例,邀请人民法院参与进行评价并通报评价结果。同时,对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如诉前鉴定、诉前调解、诉前援助咨询的鉴定人,每年度可向人民法院推荐表扬人选。

【建议效果】

四川省医学会、四川省司法鉴定协会组织进行专题研究,逐项书面复函:

省医学会方面:一是积极申请并已具备进入法院鉴定机构库资格,已接受委托25例医疗损害鉴定并完成6例。针对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工作,举行7场讲座及培训。二是计划召开四川省医学会医事法学与医事服务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研讨典型鉴定案例,以期统一医疗损害鉴定质量评价标准。

省司法鉴定协会方面:一是已制定鉴定人合规性培训方案,对全省执业范围涵盖医疗损害的294名鉴定人进行专项培训。二是针对鉴定重点环节制定指导性工作规范细则,统一鉴定程序和操作要求。三是选择40余名鉴定专家制定专业技术规范文本5项。

同时,省医学会、省鉴定协会依托武侯法院医疗法庭现有诉前鉴定工作场景,截至12月医疗法庭委托省医学会比例上升至40%。就影响司法鉴定机构临床专家参与鉴定不足这一难题进行会商,明确在司法鉴定机构“咨询专家意见”鉴定程序中,抽取省医学会鉴定专家库内医学类专家的程序问题。探索建立专业技术支撑机制,遴选、推荐优秀鉴定人参与人民法院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专家点评】

点评人:郑妮,中共四川省委党校法学部副主任、教授,四川省天府社科菁英、四川省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四川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行政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法治文化研究会副会长

如何实现医疗审判的“公正与效率”?这是紧密关系民生福祉的重要命题。然而医疗审判特有的医学专业性技术性门槛,决定了高质量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委托与实施工作的重要性,也就是说,抓住了医疗损害鉴定工作这个关键,就抓住了医疗审判工作的“牛鼻子”。早在2021年,武侯法院已经是全省最早探索开展医疗损害鉴定诉前委托工作的法院。从近三年数据分析,仍然发现存在鉴定委托医学会鉴定比例较低、委托程序规则不统一、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未组建、医学会与司法鉴定协会在鉴定质量层面缺乏统一评价标准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均成为医疗损害鉴定委托和实施工作的难点和堵点。针对以上问题,《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关于高质量推动医疗损害鉴定委托与实施工作的司法建议》充分体现了在诉源治理中提高医疗损害鉴定分析和评判水平,对于维护医疗审判的公正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该司法建议效果明显,具有如下几个方面优点:

一是精准客观的问题意识。该司法建议有利于做优医疗纠纷损害鉴定的诉前调解。通过调查分析、问题梳理,有针对性地通过能动司法延伸审判职能,规范诉前委托鉴定,探索医疗损害鉴定诉中行为前置,有利于精准高效化解医患纠纷。

二是务真务实的规则意识。该司法建议提出了“共研信息、协同规范和优化受理委托规则”“衔接三方,科学设定鉴定程序性文书期限规则”。前者体现需求导向,站在医疗损害鉴定全链条的角度,充分体现协商民主的全过程,有利于及时优化委托选择规则,多部门协同发力才能实现医疗损害鉴定质效双升;后者体现时间限制,明确鉴定程序性文书期限,在保障医患双方合法程序利益的同时,形成合理、稳定的预期。

三是凝聚经验的机制意识。该司法建议提出探索建立鉴定专家资格互认与协同鉴定机制,以及医学会与鉴定协会联合制定鉴定质量评价体系、协同开展质量评估和推荐表彰工作,很好发挥了固化经验的机制效能。尤其是在该司法建议提出之后,制定鉴定人合规性培训方案已经纳入全省司法鉴定培训计划,医学会、鉴定协会与人民法院的专业交流平台成功搭建,专业技术支撑和人才培育机制也基本形成。将经验固化形成机制,形成了具有激励性质的人、财、物保障,这乃是该司法建议所达到的可持续性的正向效果和示范效应。

编辑:夏修露   校对:何盈巧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