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法院这样判!

  
2024-01-10 17:23:20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郝飞

在日常生活中,相信有不少人都收到过陌生号码发来的短信,接到过陌生电话,几乎都是搞推销、打广告、甚至诈骗,对方可以准确地说出你的个人信息,他们究竟是如何知道个人信息的?其中缘由,就是不法分子出售了我们的个人信息。

近日,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分别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任某某、李某被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两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某、李某在2020年至2021年期间,非法查询车主手机号码信息,并按每条1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分别获利二万余元及一万余元。二被告人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法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

庭审中,被告人任某某、李某均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法庭以二被告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及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二万元,并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通信通讯联系方式、账号密码、行踪轨迹、财产状况等。

法官提醒: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无论是出售或者购买公民个人信息,都极易引发电信网络诈骗等衍生犯罪。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不是不法分子发财致富、不劳而获的资源,不要因眼前利益而触碰法律的底线。也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不要轻易将自己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