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1月2日,利州区人民法院宝轮法庭依法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依法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原告赵某干杂货款12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据了解,原告赵某系经营干杂货商户,被告王某系经营餐饮店商户,由于两家店铺相邻且彼此相识,王某因经营需要,从2022年1月开始陆续在赵某处购买调料用品,赵某承诺向其提供市场最低价。不曾想,正因为这样的低价和熟悉关系,反而让赵某“摊上事儿”了。
虽然货物已经交给了王某,赵某却一直未收到货款。赵某多次找王某结算货款,王某均已各种理由推脱。截至2022年4月7日,王某累计欠赵某货款12000元,多次交涉后,王某向赵某出具了写明欠款数额的欠条,但一直未还款。
面对王某的“耍赖”,赵某无奈之下只能将其告上法院,并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王某立即支付 12000元的货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王某作为餐饮店经营者在赵某处购买干杂材料等,赵某依约向王某送达所购买材料,王某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所购材料款项,鉴于王某在2022年4月7日向赵某出具了一张《欠条》,但至今也未向赵某支付货款,故原告赵某要求被告王某支付所欠货款12000元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依法传唤王某,但其未到庭参与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该行为视为其对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权利的放弃,相应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法院当庭依法作出判决:被告王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赵某干杂货款12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该判决为终审判决。